内地的毒文化,别去祸害香港了

文摘   2024-11-25 12:13   加拿大  

35岁没人要,或者被优化,这个早已不算新闻了对吧。

但这两天,却在网上又掀起了一股讨论的热潮。

这回是香港人愤怒了。他们活了这么多年,可能从没见过这种脏东西吧。

事情起因是香港猎头为内地一手机品牌做招聘,让他感到非常惊讶和愤怒的是:

该手机品牌明确说明,35岁以上的人不看,包括香港在内。

他在视频里解释到:

先不说法律层面,就岗位来说,你招是又不是什么产品开发

如果是产品开发,那还说得过去,毕竟你要了解年轻人,可你不是啊。

更令他无法理解的是,这些岗位都不是permanent,而是contract,就是合同工,一年、两年一签的这种。

当然,这点我觉得有必要多说几句,内地这么多年,入职都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是三年对吧。

所以我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觉得没什么问题。

但在香港,加拿大等地区和国家,更普遍的是叫permanent,包括一些兼职。

你可以理解为形式不同,想让你走还是随便可以让你走的。

这个我就不跟你杠了,但就两种形式来说,肯定是香港这种更好,至于为什么,我也懒得多说。

可能是我们自己早已自我驯服了,所以一直以来,对企业拒绝35岁以上打工人的行为无动于衷。

尽管有些不满,最多也只是受着,好像那是人家的公司,人家就应该说了算。

可是招聘岗位上的年龄限制,已经不仅仅是道德上的歧视了,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国内很多的龌龊行为在国外行不通?

个人觉得除了政策和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普通民众的意识形态根本不给他们犯罪的机会。

普通民众受不了个人权益被侵害,所以他们会强烈反对并付诸行动抗争到底。

当我们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又是怎么做的呢?忍气吞声,对吧。

而另一个更应该被声讨的是,谁让这些恶行泛滥的?

如果我们真的是一个法治国家,为什么公然违法的行为如此大胆又猖獗?为什么他们可以毫无畏惧且明目张胆的的写上35岁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歧视任何年龄段的劳动者,招聘广告中的年龄限制属于明显的歧视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因为员工年纪大而进行调岗、降薪,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恢复原职位和待遇。

为什么我们现在人人自危?为什么考研人数开始减少?为什么考公年年火爆?

因为人人都在惧怕35岁那道坎,却没有人想过去砸了那道坎。

如果所有人,见到企业有这样的苛刻条件,都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去整治他,我不信整不了这个风气。

至于说,这个法到底管不管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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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和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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