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舆丨车可以让,打不能挨
文摘
2024-09-03 12:58
泰国
青岛路虎女打人事件,刚才已经发了一篇。但感觉意犹未尽,那么再来一篇。对此事,大家的一般看法是:林小伙做的对,打不还手、骂不还手,于法于理都占据了主动。也就是说:车不该让,打应该挨。事实上,我们这里似乎把太多的事都给搞反了。对我来说,车可以让,打不能挨;让车不是事,被打无法接受。是说我当时“不吃眼前亏”,面对殴打辱骂,我不能接受,至少我应该去阻止她这样做。当然,我也不是打她,不是骂她,而是拧住她的胳膊,然后用纸塞住她的嘴。大家会觉得我这样做,必然就成了“互殴”,那一定是属于“违法”。问题是,我为何不能这样做?我们的法律为何只希望让在冲突时最好不要还手,为了免责只能不还手,除非对方把刀子抵住了脖子才能还手?对我来说,当众无故被辱骂和殴打,是无法接受的奇耻大辱,假如当时“忍辱负重”,而只能等待对方接受法律惩治,甚至还能等来对方的道歉和补偿,但我当时失去的尊严用什么可以换回来?这里的问题是,我们为何没有自己在冲突中保护自己免于羞辱的权利?由此不禁想到了欧洲中世纪乃至近代,那时存在着“决斗”,就是当你受到别人侮辱时,你有权自己解决问题,比如当场还击,或者向对方提出生死决斗。有人会说王某逆行,违规在先,林某某当然可以不让,合理合法。但我想说的是,他三次把车往前提,这的确是出于某种法治精神吗?也许是,也许未必。基于我对中国人的了解,此举大致也只是“斗气”而已。换做我,是会让的。因为这种事,我们在路上经常会碰上。比如在高速上,谁没碰上过临时插车的,你难道要跟他斗气吗?也许有人吧,但我不会,值得吗?如如果我在那个场合,我会让着她。当然,这也是“惯”着她,主要是不跟她一般见识。我不是不追求法治精神,但我的追求显然不在这里,更不可能在这里得以体现。总之,对于这件事,我跟大家的看法正好相反:挨打的亏不能接受,但让个车不是个事。这个号休息了3个月。今天重新启用。大家可以加“老周三十二世”,已经启用了一些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