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规
一、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地方新规
一、 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三、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
官方案例评析
一、 全国: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二、 北京:一份“辞职申请”引发的工龄之争
三、 上海:劳动者离职 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法院: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使用权属公司
全国新规
一、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410/t20241018_527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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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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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4年10月11日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台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服务的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加盟、外包、承揽、合作、派遣等协议,安排劳动者参与平台企业工作服务的企业。本指引所指劳动者是指参与其中的劳动者。
第三条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属地落实、全国统筹”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用心用情、循序渐进、积极作为”的要求全力推进。
第二章 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平台企业应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为建立工会及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 平台企业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党组织、管理层、工会代表以及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工会组建工作指导组,统筹推进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第六条 平台企业应建强总部工会,并积极推动重要业务板块以及区域总部、二级公司等分支机构普遍建立工会。应大力指导、督促合作企业建立工会,并将其写入合作协议。
第七条 平台企业可依托总部工会成立由总部、分支机构、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委员单位的工会联合会,其组织领导关系与总部工会保持一致。总部所在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下同)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由工会联合会直接领导。不在总部所在市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第八条 平台企业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可参照本企业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关系确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第九条 平台企业工会应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机构,申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第十条 平台企业应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加强与所在地方工会沟通落实对接,建立有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平台企业工会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引导劳动者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三条 广泛动员、畅通渠道,组织劳动者加入工会,做到应入早入、应入尽入。
第十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创新创造活动,激励劳动者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第十六条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积极肯干、勤劳奋斗的企业文化。
第十七条 做好育选树用劳模、工匠工作,并建立健全常态化关心关爱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就平台算法、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与评价等与企业开展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开展协商可邀请当地党政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相应制度与机制,并依法依规积极调解,努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问题和风险。发现重大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和涉稳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一时间开展协调处置。
第二十一条 推动企业连通“职工之家”APP,更好服务劳动者,畅通联系渠道。
第四章 上级工会主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负责整体谋划推进,加强统筹协调、共性政策研究和整体工作指导。地方工会履行属地责任,落实本地区范围内相应工会工作任务。有关产业工会对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应企业,协同推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优秀的平台企业工会负责人,可推荐作为上级工会代表、委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特别设立法律服务、就业帮扶、技能提升、健康服务、疗休养、医疗互助、意外伤害保障等项目,支持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制定平台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支持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返还支持政策,并明确区域留成比例。
第二十六条 及时掌握平台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积极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推动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组织蹲点调研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平台企业工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及其加盟企业工会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详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官网
网址:
https://www.acftu.org/wjzl/wjzlzcwj/qzwj/202410/t20241028_869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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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规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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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丨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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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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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案例评析 ✪
一、全国丨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0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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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丨一份“辞职申请”引发的工龄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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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丨劳动者离职 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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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威、王珏、吴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