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4年10月刊)

学术   2024-11-05 14:43   北京  

 全国新规 

一、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地方新规 

一、 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三、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


 官方案例评析 

一、 全国: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二、 北京:一份“辞职申请”引发的工龄之争

三、 上海:劳动者离职 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法院: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使用权属公司


全国新规

一、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4年9月27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410/t20241018_527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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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0月19日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三)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三、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深入实施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动态支持产科、儿科等临床重点专科发展,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加强儿童医疗费用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各地要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统筹社区各类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


(七)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各地要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举办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员培训等支持。对托育机构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方面加强常态化综合监管,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积极作用,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建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四、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深入落实“双减”政策,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受助,做到应助尽助。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十)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可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一)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二)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搭建多种形式的青年婚恋交友公益平台。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结婚颁证、文明简约婚礼等特色服务。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十三)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组织创作一批高质量影视剧、舞台剧和网络文艺作品,加大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制作投放。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宣传教育等作用,鼓励引导社区、单位、个人参与,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34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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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4年10月11日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台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服务的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加盟、外包、承揽、合作、派遣等协议,安排劳动者参与平台企业工作服务的企业。本指引所指劳动者是指参与其中的劳动者。


第三条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属地落实、全国统筹”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用心用情、循序渐进、积极作为”的要求全力推进。


第二章 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平台企业应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为建立工会及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 平台企业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党组织、管理层、工会代表以及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工会组建工作指导组,统筹推进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第六条 平台企业应建强总部工会,并积极推动重要业务板块以及区域总部、二级公司等分支机构普遍建立工会。应大力指导、督促合作企业建立工会,并将其写入合作协议。


第七条 平台企业可依托总部工会成立由总部、分支机构、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委员单位的工会联合会,其组织领导关系与总部工会保持一致。总部所在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下同)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由工会联合会直接领导。不在总部所在市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第八条 平台企业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可参照本企业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关系确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第九条 平台企业工会应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机构,申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第十条 平台企业应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加强与所在地方工会沟通落实对接,建立有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平台企业工会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引导劳动者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三条 广泛动员、畅通渠道,组织劳动者加入工会,做到应入早入、应入尽入。


第十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创新创造活动,激励劳动者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第十六条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积极肯干、勤劳奋斗的企业文化。


第十七条 做好育选树用劳模、工匠工作,并建立健全常态化关心关爱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就平台算法、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与评价等与企业开展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开展协商可邀请当地党政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相应制度与机制,并依法依规积极调解,努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问题和风险。发现重大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和涉稳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一时间开展协调处置。


第二十一条 推动企业连通“职工之家”APP,更好服务劳动者,畅通联系渠道。


第四章 上级工会主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负责整体谋划推进,加强统筹协调、共性政策研究和整体工作指导。地方工会履行属地责任,落实本地区范围内相应工会工作任务。有关产业工会对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应企业,协同推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优秀的平台企业工会负责人,可推荐作为上级工会代表、委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特别设立法律服务、就业帮扶、技能提升、健康服务、疗休养、医疗互助、意外伤害保障等项目,支持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制定平台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支持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返还支持政策,并明确区域留成比例。


第二十六条 及时掌握平台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积极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推动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组织蹲点调研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平台企业工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及其加盟企业工会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详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官网

网址:

https://www.acftu.org/wjzl/wjzlzcwj/qzwj/202410/t20241028_869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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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规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就业状况报告与审核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就业状况报告与审核工作,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应当严格履行申请、报告、审核、公示等程序。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制度;经办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推进信息化建设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复核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负责辖区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初次进京随军家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30日及以上;

(二)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第三章  就业状况报告与审核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报告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应至少报告就业状况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告就业状况。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状况报告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力量配备,指定专人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审核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核实就业状况。


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全部进行就业状况审核。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就业状况审核。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用数据比对、资料查验、电话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结合日常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就业状况审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完成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应在线上进行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同时在线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地点、工作内容等,不得公开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复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反馈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要求提供材料,确保申请材料和就业状况报告的真实性,承诺履行接受个人信息数据调取比对等义务,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相关就业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开展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通过主动核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就业状况真实性存在问题的,应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暂停社会保险补贴并告知本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就业状况。经核实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停止发放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经核实仍符合享受条件的,恢复并补发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报告就业状况的,暂停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3个月内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恢复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并报告就业状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当月恢复发放。


第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采用调阅记录、电话核实、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审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就业状况的;

(二)未按规定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就业状况审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10/t20241009_3914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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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丨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8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详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网址:

https://shgjj.com/html/newxxgk/zcwj/gfxwj/224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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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印发你们, 请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9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工作。


……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筛选比对


第八条 【信息采集】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提取截至上年度年底本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累计失业保险缴费月数、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金额、单位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年平均人数、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保存相关信息。


第九条 【省集中系统信息筛选】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系统比对单位性质、裁员率、参保单位划型、社保缴费情况。


……


第十条 【外部门数据比对】省级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省政数局“一网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企业登记、经营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供各地参考使用;生态环保部门的上年度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僵尸企业”出清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本地部门数据共享方式对省级数据进行核查确认,本地获取信息与省级数据不一致的,以制作该信息的部门所在地的数据为准。


……


第十一条 【予以返还情形】参保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第二点执行。


第十二条 【形成申请方式名单库】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形成“免申即享”和“依申请返还”两类单位名录库,按照三级审批流程办理后在省系统中作出相应标识,供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续按流程办理;要及时完善数据比对,认真核对两类单位名录库,不得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列入“免申即享”名录库。


第三章  单位确认与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信息告知】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短信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推送稳岗返还工作信息,提醒参保企业通过已授权账户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其中,对“免申即享”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应告知其在政策实施年度的12月31日24:00前确认稳岗返还资金信息;对“依申请返还”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应告知其在政策实施年度内尽快主动申请;对未列入“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告知其尽快查询不予返还的原因和复核渠道。


第十四条 【单位确认】参保单位可通过已授权账户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本单位列入两类名录库等稳岗返还相关情况信息。


对列入“免申即享”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并作出领取确认;参保单位不同意领取稳岗返还的,可以作出不领取确认。相关确认应当在政策实施年度的12月31日24:00前完成。


对未及时确认的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提醒,并请税务部门协助提醒。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参保单位对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查询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程序核查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经复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可按规定发放。


未列入“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名录库的参保单位对不予返还原因提出异议的,涉及外部门共享数据的,单位在政策实施年度内提供经主管部门认定予以更正信息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涉及单位划型、裁员率计算、参保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查,并按核查情况依规办理。


参保单位认为其符合稳岗返还享受条件,但未列入“免申即享”或“依申请返还”两类名录库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返还公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确认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通过省系统推送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拨付资金,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行情况核实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确认情况,做好返还资金请款和资金拨付工作。


……


第十八条 【移交处置】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稳岗返还经办中发现涉及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移交同级职能部门核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存在多发、错发、少发问题的,及时追回或补足。


第十九条 【经办复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初组织对“免申即享”单位稳岗返还发放工作进行复核,以政策实施年度截止日期为统计时点,按照稳岗返还条件再次筛查已核业务。经复核重新符合条件的,应通知单位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第一个月(1月31日24:00前)完成确认,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按规定时间确认的单位,应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资金发放,次年第一季度后不得发生稳岗返还支出。


第四章  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动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功能模块,按要求填报或上传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用工花名册、告知函及回执、资金到账确认函、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开展外包服务的提供)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请。


第二十一条 【受理初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获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稳岗返还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经补正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补正时间不纳入审核期限,逾期未补正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条件审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重点审核内容为:


……


第二十三条 【系统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以下流程报送信息:


1.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2.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的书面说明上传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3.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查稳岗返还资金退还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退还资金后可按规定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并发送《限期报送告知书》,告知其应限期(10个工作日内)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责任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第七点执行。其中,存在粤人社规〔2024〕14号文第七(二)点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相关单位参照附件1和附件2格式补充单位经营、参保缴费及自有员工花名册信息,并退回已发放资金中除自有员工应享受外的其余资金。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违规单位数据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出现上述规定丧失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或“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的参保单位纳入数据库并进行管理、维护,防范基金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时效】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512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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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评析 ✪

一、全国丨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0月18日发布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区对人力资源市场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了一批招转培(培训贷)、虚假招聘、就业歧视、非法劳务派遣等违法案件。现通报一批典型案件,供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参考,防范警惕类似求职“陷阱”。如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侵害就业权益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


一、北京捌五玖公司非法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案


经调查,自2023年4月起,北京捌五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捌五玖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广告,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群体应聘。面试过程中,该公司以“能力不足导致面试未通过”为由,诱导求职者参加“新媒体运营/直播运营”等不同名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收取每人2万元左右的培训费用,承诺培训后推荐高薪工作岗位。如求职者表示无力承担培训费用,该公司则诱导其办理小额贷款。但在求职者完成培训后,北京捌五玖公司并未履行承诺。


根据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北京捌五玖公司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并以职业中介、培训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对此,北京市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莱牛公司非法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案


经调查,自2021年底至2023年5月,青岛莱牛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莱牛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承诺介绍高薪工作的方式诱导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开展“大数据ETL”等名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收取高额培训费用。如求职者表示无力支付,青岛莱牛公司则诱导其办理小额贷款。但在求职者完成培训后,该公司并未按承诺推荐所谓“高薪”工作。


根据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青岛莱牛公司擅自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并以此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对此,山东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


三、西安讯碟公司非法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案


经调查,自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西安讯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讯碟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情况下,以“帮助解决工作、提供高薪岗位”等为诱饵,吸引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面试,之后又以“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由,要求缴纳2万至3万元不等的培训费用,承诺培训后推荐至知名企业就业。但培训结束后,西安讯碟公司并未按承诺推荐“高薪”工作。


根据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西安讯碟公司擅自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并以此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对此,陕西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停止办学和罚款76.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苏州兆正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案


经调查,2024年7月,苏州兆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兆正公司,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在未获昆山某科技公司委托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意图吸引求职者应聘,增加社会关注度。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对苏州兆正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江苏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清除不实招聘信息。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


五、甘肃红歌聚贤公司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案


经调查,2024年3月,甘肃红歌聚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红歌聚贤公司,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在某直播平台发布招工信息,以“月薪7500元,安排4人间空调房,转正后有五险一金”等条件吸引求职者。但在劳动者入职后发现,该厂实际月薪和住宿条件等与招聘承诺明显不符。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对甘肃红歌聚贤公司发布不真实招聘信息、侵害求职者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甘肃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赔偿求职者相应损失。


六、清远市人才智力市场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


经调查,自2020年至2023年11月,清远市人才智力市场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与65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800余名劳动者派遣至相关单位,共获取违法所得92.3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对清远市人才智力市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广东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收违法所得92.3万元和罚款13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潜江镇远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


经调查,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潜江镇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镇远公司)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与4家用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派遣260余名自有员工至相关单位,共获取违法所得8.79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对潜江镇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湖北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停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收违法所得8.79万元和罚款17.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天门宏博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招聘案


经调查,2024年4月初,天门社区宏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宏博公司)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天门”“天门社区网”发布招聘信息。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对天门宏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发布网络招聘信息的行为,湖北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清除已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并处以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银傲公司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案


经调查,2023年底,上海银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傲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特别备注“XX地已满”“XX、XX地免”等字样,对特定户籍的劳动者就业进行限制,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对上海银傲公司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清除相关招聘信息,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贵州先锋人公司克扣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案


经调查,自2022年至2023年9月,贵州先锋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先锋人公司)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过程中,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为由,克扣1.4万余名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共计165.89万元,但所扣资金实际并未用于购买保险,而是被该公司截留挪作他用。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对贵州先锋人公司克扣被派遣员工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贵州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清偿被派遣员工相应工资。另对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

https://www.mohrss.gov.cn/wap/xw/rsxw/202410/t20241018_527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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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丨一份“辞职申请”引发的工龄之争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7年2月15日入职A公司,2016年4月20日,刘某提交辞职申请书,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2016年5月1日,刘某重新入职A公司并填写入职报名表,当天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在刘某提交辞职申请到再入职期间不间断为刘某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2017年刘某荣获“A公司十年优秀老员工”称号;2022年4月,刘某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于2022年5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确认2007年2月15日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期间A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以后面一段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刘某庭审中陈述,当时A公司统一要求签辞职申请单,但实际上2016年4月刘某一直在A公司工作。另外,刘某补充提交其在2016年通过电子邮件每日向单位发送的工作日志,其中载明2016年4月20日至5月1日期间工作日志并无中断,连续记载了刘某每日的具体工作内容。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刘某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期间的认定。A公司主张刘某在2016年4月20日提出辞职申请,劳动关系就此中断,双方实际存在两段劳动关系;刘某则主张双方自2007年2月15日至2022年5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刘某认可辞职申请书的真实性,但主张填写辞职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应A公司的要求。结合双方陈述及刘某提交的2016年4月无间断的工作日志等证据可知,刘某实际并未中断工作,其实际工作情况与辞职申请明显相悖。结合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情况以及刘某2017年所获“优秀老员工”奖等证据,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连续状态,故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07年2月15日起持续至2022年5月1日。刘某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补偿金的年限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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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工龄”即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龄”与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核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以及非工伤医疗期长短等利益直接挂钩。为此,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责任,要求员工填写书面的辞职申请,隔一段时间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制造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假象以“斩断”其“工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连续工作或提供劳动,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中断,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但是员工从单位离职后又重新入职该单位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分别分段认定。本案中,劳动者虽然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书》,但通过工作日志、优秀老员工的奖励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并未中断,所谓《辞职申请书》与事实不符,因此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中断,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应以连续的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要知法、守法,知晓工龄连续计算的具体情形,便于识别真假“斩断”工龄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问题。下列情形的工作年限不能被“斩断”,仍应连续计算,具体包括:(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后两份劳动合同期限虽不连续,但用工连续的,也不能真正“斩断”工龄。但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申请辞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重新入职的,劳动者主张工龄连续计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连续计算。


劳动者应养成保存证据的习惯,审慎签署相关文件。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来往邮件、微信工作记录、工牌工服、工资发放记录、单位考勤等等。在签订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辞职协议等书面协议时,劳动者要认真查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排除自身权利、增加自身义务的条款。


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bj2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2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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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丨劳动者离职 名下“百万粉丝”账号归谁?

法院: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使用权属公司


基本案情

一家鲜果公司为推广宣传,决定运营社交媒体,并组建项目小组。


员工小吴作为小组负责人,以个人身份证实名注册了新媒体账号,内容定位为生鲜美食制作,由公司提供拍摄场地、素材。员工还组建了工作群,共同策划拍摄主题、文案、营销等环节。经过持续发布,该账号获得了近百万粉丝的关注,为公司带来不少经济效益。不久后小吴离职,公司要求其交接账号,小吴却说该账号是自己个人所有,拒绝归还。


为此,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公司认为,该账号是根据公司要求注册,拍摄、剪辑等都是项目小组在负责,目的是推广公司产品,运营费用也由公司承担,故该账号的使用权应属于公司。


小吴辩称,账户是自己实名注册,公司从未有过大量资源投入,不同意归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吴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劳动者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雇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账号是否为劳动成果。人民法院查明,该账号由包括小吴在内的多名员工发起,主要内容为宣传公司业务,员工共同构思创意,公司提供拍摄设备等支持,账号还被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故账号内容并非小吴个人独自创作;辞职后,小吴也在个人社交平台称不再运营账号。


从该账号的建立、内容、投入、管理等,综合来看,账号是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使用权归属公司所有。


小吴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另,由于公司名下已经注册了两个企业账号,根据平台规则,其无法再承接涉案账号的注册,故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将涉案账号实名认证,绑定至名下全资子公司,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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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一、新媒体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随着流量经济的发展,“网红”账号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本案中,发布者在账号中持续更新内容,积攒了近百万粉丝,并以流量引导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使账号成为了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资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往往会载明相关注册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公司和员工之间的账号之争,本质上是背后的经济价值归属之争。


二、当账号使用权产生争议时,归属问题应当综合认定


网络服务平台的实名认证机制作为一项管理措施,并非判定账号使用权的唯一根据。当账号“名不副实”的争议发生在职场时,一般要综合考虑注册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账号内容是否为工作内容、制作主体是否为实际使用人、内容与注册人的人身紧密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认定。本案中,无论是账号的内容、目的、投入,还是账号价值的生成过程,都与公司高度关联,使用权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事先约定,明确各自权益,有助于避免类似纠纷


对于账号的归属,一般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公司在推广宣传时,应尽量以公司作为主体来注册账户,注册在他人名下时,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对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出现类似争议。劳动者在注册账号时,也要仔细了解平台的相关规定与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提前规避风险。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QwNzkzMSZ4aD0xJmxtZG09bG01MTkPdcssz&zd=xw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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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威、王珏、吴瀚同


天元律师
天元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是司法部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境内外资本市场、复杂商业交易和争议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天元律师”订阅号旨在分享新鲜的行业资讯、专业的法律观察和多元的律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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