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4年9月刊)

学术   2024-10-10 17:13   北京  

 全国新规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四、 国务院国资委:国企到2025年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地方新规 

一、 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三、 广东: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四、 浙江:浙江省婚假规定


 官方案例评析 

一、 全国: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二、 北京:劳动合同明明被违法解除,劳动者为何未能恢复劳动关系?

三、 上海:员工因迟到被扣20万 法院:依公平原则 以应得报酬为标准 扣发相应缺勤期间工资

四、 上海:离职后,他利用原公司客户名单  法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立即停止侵害 赔偿经济损失


全国新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国家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第九条 国家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附件:

1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2.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3.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4.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42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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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础,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为着力点,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为底线,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实现劳动者工作稳定、收入合理、保障可靠、职业安全等,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经过努力,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环境公平、就业结构优化、人岗匹配高效、劳动关系和谐的局面逐步形成,系统集成、协调联动、数字赋能、管理科学、法治保障的就业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城镇就业稳定增长,失业水平有效控制,劳动参与率基本稳定,现代化人力资源加快塑造,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权益有效维护,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一)强化宏观调控就业优先导向。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提高发展的就业带动力。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重大生产力布局要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二)增强现代化产业体系就业协同性……


(三)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稳岗扩岗。发挥国有企业就业引领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社会保障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更好履行稳岗扩岗社会责任。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提供用工支持服务。


(四)提升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承载力……


(五)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增加绿色就业新机会,积极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等绿色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和就业增长协同增效。开辟康养就业新领域,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休闲、食品等产业深度融合,催生新的就业增长点。


三、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六)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的匹配度……


(七)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八)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四、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九)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成才渠道……


(十)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


(十一)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空间……


(十二)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支持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平台劳动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


六、提升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水平


(十七)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坚决破除影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完善民事支持起诉机制,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发挥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就业作用。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障、普惠托育、就业扶持等支持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十八)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


(十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持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


(二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推动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按规定兑现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调整完善低保渐退期限和就业成本扣减规定。


……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9/content_69764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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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法释〔202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的追缴、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3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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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国资委:国企到2025年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任军、王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王宏志27日表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要在“更广”“更深”上下功夫。国有企业到2025年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王宏志是在当日举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4年第三次专题推进会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要清晰界定退出标准,进一步规范退出情形,防止只有制度,没有动作。”王宏志说,深化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在今年年底前真正行动起来。同时要防止简单以调整退出比例划线、搞“一刀切”,真正体现强激励硬约束。


王宏志表示,2023年启动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总体进度符合预期,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在加强科技创新、构建产业体系、服务国家安全等方面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仍有很多硬骨头要啃。”王宏志表示,下一步,将聚焦重点难点,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注重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强化科研人员激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是进一步优化布局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防止过度竞争;积极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和前瞻性布局力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推动党委(党组)前置研究事项清单更加精准、务实,推动外部董事作用发挥更加显著。


四是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在收入分配上,推动各项科技创新激励措施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兜底保障,推动薪酬分配进一步向基层苦脏险累一线岗位倾斜。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管理监督体制机制。理顺公共管理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推进权责清单动态优化;强化创新包容,推动尽职合规免责取得新进展。


详见:新华网

网址:

http://www.news.cn/fortune/20240928/a855400df37c4219a175e2f7c0807ff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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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规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3日


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


……


第二章 人员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市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者转移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

(四)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第六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第二条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判断标准: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处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四)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意愿、办理求职登记;

(五)已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至少一个月,并难以实现就业;

(六)未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七)本人积极求职,除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外,申请日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未实现就业;

(八)政务数据比对未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地为失业登记地或者转移就业登记地。


第八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信息校验,结合日常了解的申请人员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有必要的安排人员实地摸查,形成审核结果。


第九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审核。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核和公示期间未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复核申请,组织力量通过数据核查和实地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形成复核结果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已不是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失业登记或者转移就业登记被注销;

(六)已实现就业;

(七)“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八)本人主动申请退出;

(九)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十)6个月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下就业援助服务,或者主动终止求职登记;

(十一)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十二)政务数据比对存在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重核申请。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主动退出或者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可按规定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


第十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供必要佐证材料,承诺履行接受个人信息数据调取比对、情况摸查调查等义务,并主动求职就业;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撤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享受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属于本办法明确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须按照本办法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再按规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409/t20240903_378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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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丨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7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9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变更社保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主管部门名称等,应自相关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参保地经办机构,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记录及变更表》(附件1)。受理的经办机构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查验参保单位填报的变更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与参保单位确认变更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场告知参保单位无法变更的原因。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参保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动的,应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提起变更。联系不到单位的,经办机构应在省集中式系统进行标识,对标识的参保单位在后续办理业务过程中,进行提醒并要求参保单位同步办理信息变更。


第七条 参保人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自相关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告知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表》(附件2)。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参保人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动的,应主动联系参保人提起变更,联系不到参保人的,经办机构应在省集中式系统进行标识,对标识的参保人在后续办理业务过程中,进行提醒并要求参保人同步办理信息变更。


……


第九条 参保人对本人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并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表》(附件2),提供原始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结果告知参保人,同时应保存变更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记录。


第十条 参保人在省内存在多个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可以凭身份证明材料向省内任一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关系合并。经办机构原则上应予以当场办结,对通过线上渠道申请的,应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关系合并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参保人或参保人的遗属可以申请审核参保人的历史信息:


(一)需要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内向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拓宽申请时间至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在职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在申领遗属待遇时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参保人申请特殊工种工作经历信息入库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一并提出申请;


(四)退役士兵因办理断缴年限补缴手续需审核历史信息的,本人可向补缴办理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网上办理,也可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492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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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丨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关于稳岗返还条件。我省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需在2025年一季度前完成稳岗返还发放工作,2025年4月起不得发生稳岗返还支出。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之比(裁员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其中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是指企业登记信息正常、上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僵尸企业是指被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中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企业是指在省政务和数据局“一网共享”平台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无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处于注销、吊销、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


(二)关于稳岗返还金额。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三)关于参保单位划型。广东省参保单位划型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本划型办法仅适用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各参保单位不得以此作为享受其他政策的依据。


1. 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其中,金融机构体系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是证券类机构,含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是保险类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2. 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四)关于经办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各市税务机关也通过电子税务局协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发放等流程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通知、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推送信息,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在2024年12月31日前均可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资金申领分配使用、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等,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贯彻实施。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公示、发放流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关于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关于组织实施……


三、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申领人员范围继续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述人员可凭符合条件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执行。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

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484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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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浙江丨浙江省婚假规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24 号


《浙江省婚假规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婚假的,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落实职工婚假假期及其待遇。


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第六条  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婚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婚假假期。


详见: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网址:

https://wsjkw.zj.gov.cn/art/2024/9/29/art_1202101_59022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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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案例评析 ✪

一、全国丨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2024年9月6日发布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间,四川泸州籍务工者张某金在周某开办的浙江慈溪市某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张某金至客户单位拆吊顶,张某金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张某金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张某金住院治疗8天。其间,周某陆续支付张某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2.05万元,但未依法足额赔付。张某金出院后,多次联系周某协商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拒。


受理情况。张某金向宁波市泸州商会农民工服务中心求助,该维权线索被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州市检察院)。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根据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因张某金工作地和事发地均在宁波慈溪,宁波市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张某金在证据收集、申请工伤鉴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诉讼能力弱,决定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慈溪市检察院依靠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联合泸州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张某金在门窗厂工作期间,周某未按规定与张某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金受伤后,门窗厂拒绝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张某金仅有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周某定期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提供证明其与门窗厂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故无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检察机关与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为张某金指派律师处理诉讼相关事宜;依据慈溪市检察院牵头14家单位出台的《关于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联系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帮助张某金咨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工伤认定部门依职权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资料后,着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处理结果。周某一直以工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金。为实质性解决争议纠纷,检察机关多次走访门窗厂,向周某释法说理,并邀请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法理上向周某讲明逃避承担责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给门窗厂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情理上向周某讲明张某金在岗工作多年,目前因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最终周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张某金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与张某金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工伤损害赔偿标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张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扣除已支付的2.05万元,周某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即时履行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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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跨区域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外出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现状,以“检察一体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破地域界限、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起诉难”、形成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推动支持起诉制度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四川两地检察机关依靠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从案件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搭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跨区域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在讨要薪资、工伤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维权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9/t20240906_665321.shtm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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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丨劳动合同明明被违法解除,劳动者为何未能恢复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2年8月入职某技术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刘某被派驻至项目方现场提供软件测试工作,主要负责项目系统测试。其后,刘某在项目方进行驻场服务。


2023年5月底,项目方告知公司,刘某所在的驻场服务项目结束日需提前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随即通知双方需要商议变更劳动合同,同时表达了与被告就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金额进行协商等意愿,但截至2023年6月30日,受限于客观情况,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7月3日,公司向刘某发送了电子邮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7月底,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刘某支付了经济赔偿金。


2023年7月12日,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仲裁委作出裁决,恢复公司与刘某解除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确认与劳动关系已正式解除。


公司认为,系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关系解除,且公司与刘某进行过协商,在未达成变更合同合意的情况下,已向刘某支付了足额的经济赔偿金。


刘某则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违法解除,应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一组刘某已经入职新单位的证据。经法庭询问,刘某认可其于2024年1月入职了新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刘某表示可以随时终止新合同,回到原公司工作。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司主张因刘某所在项目结束,而使劳动合同签订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故解除劳动合同。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一般是指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或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同时,双方亦未在劳动合同中对该项目为刘某劳动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进行约定。不论刘某之前参与的项目是否结束,均不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均认可刘某已收到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公司已实际履行义务。


但刘某现已入职新公司,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7月3日解除。该案判决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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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之后如何进行救济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索要赔偿金之间做出选择,以便以最适合自身的方式弥补因违法解除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在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后,刘某已经事实领取了经济赔偿金,其入职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代表其对双方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默示认可。现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新的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同样需要保护,故劳动者恢复原劳动关系的基础和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原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劳动者遭违法解除后,除前述情况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外,以下情形也不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一是劳资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和性,若劳资双方对彼此没有认可和信任,说明双方已经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信任基础,此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难以恢复。二是单位经营变化、原岗位不存在。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公司经营调整导致原岗位确实已经被撤销,这种情况下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是如果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也无法恢复原劳动关系。四是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这些情况下,劳动者虽然不能恢复劳动关系,但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相反,如果不存在以上客观不能恢复的情形,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详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dcq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5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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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丨员工因迟到被扣20万 法院:依公平原则 以应得报酬为标准 扣发相应缺勤期间工资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江某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兼销售工作。每月薪资由基本工资24000元、内勤绩效6000元组成。


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积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


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故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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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罚劳动者工资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管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除个别情形外(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付出劳动有获得相应报酬即工资的基本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依内部《考勤管理办法》一年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20余万元,已严重侵犯劳动者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客观需求对员工进行劳动安排和人事管理无可厚非,员工有自觉维护劳动秩序,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尤其是惩戒性管理规定,应基于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并遵循比例原则,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区分严重程度分情形处理,处理方式应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和后果相当。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后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三、确立按劳动者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工资的处罚机制,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付出劳动有获得相应报酬即工资的权利,反之,因劳动者迟到等缺勤未能付出对应时间的劳动,则用人单位可根据其缺勤时间扣除相应工资。考虑到江某确实存在多次无故迟到缺勤的情况,本案最终依公平原则,确定了按劳动者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工资的处罚机制,即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为标准,扣除其无故未能付出劳动所对应时间的工资,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足不当扣罚部分的工资差额。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M4NzIzMiZ4aD0xJmxtZG09bG01MTkPdcssz&zd=xw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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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丨离职后,他利用原公司客户名单

法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立即停止侵害 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力某公司是一家主营酒类产品销售的企业,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交易记录、个人偏好等。这些客户信息均存储于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系统内,并为信息设置了查看权限。


力某公司将酒品销售工作外包给了达某公司,并将该软件的使用权授权给了达某公司,同时要求销售岗位的人员必须和达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要求销售人员在与客户联系时专门使用所配发的工作手机。


2022年4月7日,被告李某应聘达某公司的销售岗位,成功入职,在力某公司从事酒品销售工作。同时,达某公司按照力某公司的要求与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约定,李某作为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服务关系结束后,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要求李某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在工作几个月后,李某自忖已经通晓了酒水行业的运营模式,萌生了自主创业的念头。离职后,李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在网上推销该品牌的红酒。


为了打开销路,李某利用自己在达某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陆续与力某公司的一千多名客户进行联系,推销自己经销的酒品,并按照其掌握的客户住址信息,给这一千多名客户每人赠送红酒一瓶试饮,期待能有回头客照顾其生意。


接着就有客户向力某公司举报了李某的相关行为,力某公司接到举报后,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要求李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李某辩称,其只是与力某公司的一千多名客户打了电话,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自己并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完全是赔本营销,送出一千多瓶红酒,只有十几个回头客,导致生意入不敷出,只好关门了事,所以也没有给原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的客户名册中包含众多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记录等特殊信息,并不属于公开信息,并且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被告李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推销自己代理的酒品,构成对力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综合考虑被告李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以及原告公司合理的维权支出,法院酌定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综上,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力某公司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主动向力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自觉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力某公司的谅解,双方就剩余赔偿款的付款期限达成了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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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三要件


并非所有在工作中获知的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区别普通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该信息内容和获取方式是否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秘密性:相关信息不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

2、价值性:该信息可以为企业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3、保密性:企业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力某公司为客户信息设置了访问权限,还要求达某公司与能获取信息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使用专门配发的手机联系客户,由此可见力某公司为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其他人员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该信息。加之,在酒品销售行业,拥有客户信息意味着能够直接联系交易对象,力某公司拥有的客户信息资源是其在长期经营中积累的财富,显然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据此,李某所获得的客户信息属于力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将商业秘密用于公司外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侵害公司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在入职时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对客户信息等商业信息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认识到客户信息系商业秘密。但其离职后转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该行为并非依赖于一般工作经验和知识体系,相关交易也并非某些客户基于特殊的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应认定为侵害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至于侵权人有没有从中实际获利,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被告李某虽是“赔钱赚吆喝”,但他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原告的众多客户联系、赠送酒水,意图吸引原本属于原告的客户,抢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已经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降低了客户对原告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使原告为收集、整理、保护客户名单的努力付之东流,也侵害了原告未来的潜在利益。


三、离职员工尊重并保守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既是职业操守,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义务


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优势资源,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泄露,企业的竞争优势会受到损害,甚至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离职员工有责任保守所掌握的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以保护原公司的利益。此外,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任何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存在违法风险。


同时,企业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不仅要强化商业秘密的技术保障,还应在不同阶段强调员工的保密义务、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敲好警钟。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

https://www.hshfy.sh.cn/shfy/web/xxnr.jsp?pa=aaWQ9MTAyMDM5ODc4NiZ4aD0xJmxtZG09bG01MTkPdcssz&zd=xw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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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威、王珏、吴瀚同


天元律师
天元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是司法部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境内外资本市场、复杂商业交易和争议解决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天元律师”订阅号旨在分享新鲜的行业资讯、专业的法律观察和多元的律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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