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对B保险公司及其股东C的诉讼请求。本案天元由合伙人徐伟律师、卢洋律师、余玲珊律师作为B保险公司代理人,历经4年,圆满完成了本案的代理工作。
本案源于十余年前的A公司与C公司关于B公司股份的委托持股关系,A、C存在旷日持久的大量诉讼,且最终各级法院认定委托持股关系有效。2017年底开始,监管部门加强对于保险公司股份代持的监管,并撤销了C入股B的行政许可。
2018年,A就监管部门撤销行政许可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天元作为监管部门代理人进行应诉,法院驳回了A的起诉,这是中国第一起因监管部门撤销保险公司股权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诉讼。
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伊始,因被撤销行政许可后原判决无法履行,A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对B、C提起诉讼,要求连带返还投资款等款项,合计金额逾数亿元。因案情复杂,北京金融法院经审委会讨论,于2023年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A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对相关责任作出了认定。在二审程序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对当事人责任作出认定,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有权就此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后,于近日再次驳回A的上诉请求。
本案是中国首例因保险公司股份被撤销行政许可后引发的民事诉讼,其间涉及到保险公司委托持股协议效力、监管部门撤销保险公司股权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履行不能如何救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等复杂的法理问题,在金融监管和民事诉讼法上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