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法律评论丨国内第二起AIGC绘画侵权案件判决生效

学术   2024-11-14 18:38   北京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昀锴

审定丨主管合伙人 孙彦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林晨诉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高斯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琴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原告林晨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设计者,其于2023年2月14日创作完成并发表了名为“伴心”概念装置的美术作品,并于4月7日进行了作品登记。该作品以城市夜景为背景,画面中有水面、建筑及爱心元素,水中倒影与半颗爱心形成完整爱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斯公司在其小红书、微信视频号、官网及1688网店中使用了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宣传爱心气膜产品,且未标注原告署名;琴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作品未修改的片段用于商业项目宣传。两被告均称侵权图片来源于第三方广告公司,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的平面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但不构成复制权和发行权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高斯公司在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向原告赔礼道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明确了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将面临的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及法律后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即删)


评论:本案中,法院在判定原告对《伴心》平面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时,综合考虑了作品的创作过程、表达形式以及独创性等多方面因素,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认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于AIGC作品,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明确了其著作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即即便借助软件创作,只要在元素选择、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智力投入,就可以认定为作品,这为AIGC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本案表明我国法院当前对AIGC领域的创作行为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认定态度,支持相关创作者使用AI技术进行创作,推动AIGC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和探索。


不过,对作品的爱心部分,法院基于其简单性及在先类似创意较多而否定其独创性,可能会有争议。毕竟在整体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不需要再进一步区分作品中元素的独创性。我们理解,法院的这部分理由更适合在侵权比对时适用,基于表达有限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复制权的侵权。


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赔偿金额的做法值得肯定。AIGC绘画第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支持了500元的赔偿。而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作品本身特性(如独创性、原告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目的等,使赔偿数额既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合理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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