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大法学院邓建鹏教授推出重要新专著《贱讼与健讼:清代州县诉讼的基本结构》

学术   2024-10-24 08:03   加拿大  


云里编者按


本期分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邓建鹏教授刚出版的重要新专著《贱讼与健讼:清代州县诉讼的基本结构》。笔者和作者认识近二十年了,一直很佩服他数十年如一日严谨刻苦治学的精神。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将他集二十清代法律史研究大成的最新著作推荐给广大读者。笔者相信该书的出版将极大推动历史学界和法学界就清代诉讼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等相关课题展开更深入的对话和研究!              云里主编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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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著《贱讼与健讼:清代州县诉讼的基本结构》(三联书店2024年)





作者简介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等;研究专业为中国法律史和金融法等,金融监管对对策建议获国家级领导人肯定性批示十次以上,法律史专著有《财产权利的贫困》(修订版)、《清末民初法律移植的困境》《中国法制史》(第3版),主编《清帝国司法的时间、空间和参与者》《法制的历史维度》等。 



内容简介

本书批判了美、日等国法律史专家研究存在的重大不足,以“贱讼与健讼”为主题,贯穿分析其在州县诉讼各层面的影响和表现。本书以“贱讼与健讼”为主题,表层( 1-7章)详细解析诉讼分类、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官代书职责、证据规则、讼师的规制与官方裁决思路等具体制度与微观行为,中层(8-10章)探究地方官任命与考核机制等支配具体行动的机制与体制逻辑,深层(8-10章)追问支撑、影响或扭曲诉讼与司法逻辑的财税政策与官方意识形态。受限于主观客条件,官方强化贱讼,致使当事人健讼风起云涌,两者相互促成。这对结构性矛盾表达了当事人与州县官间的持久对立与交互影响,在内地十八省不同时空持续存在。律例主要为州县官用以息事宁人的议价工具,纠纷解决思路及体制缺陷诱导更多心存侥幸者屡断屡翻,反过来提升了州县官贱讼决心。官方对健讼之风的谴责成为案件尘积背景下的叙事策略,对其道德评判掩盖了衙门治理能力不足、“营利性”为政倾向、紧缺财政和官僚组织机制僵化等缺陷,将司法困境归咎于民风败坏,将问题解决方式转向对民众道德驯服与讼师整体污名化。随时间流逝,贱讼与健讼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尖锐。


本书尝试的突破

清代官员的理念中诉讼通常没有积极意义。殊不知官方压制诉讼,可能引发更多性质看似更加严重的诉讼。因为和事人只有把平常案件也叙述成“人命剧盗”,才可能引起官方重视。官员贱讼事实上刺激∕制造了民间健讼,在双方当事人及听讼官员三方之间,“官-民”两者不仅有对立、争斗的关系,而且官员借助幕友、书吏及差役,当事人借助官代书、讼师及亲友,双方的行动与理念互相支配,交互影响──贱讼理念与行动刺激更多的健讼行为和花样,而健讼又招致官方更加严苛的诉讼管制──变本加厉的贱讼。

这一命题有助于深层接近复杂的州县诉讼实践,是对大量复杂历史文献的提纯。清代州县诉讼因为时空因素、参与主体和个案特殊性而复杂多样,“贱讼与健讼”是在探寻复杂现象中,试图提取与把握的具有一般性意义的命题。贱讼与健讼在清代复杂多变的社会中稳定存续,两者背后有着日渐固化的理念与行为模式支撑。

基于于清代案例的研究,必须面对两百多年来“清代中国”内地十八省巨大时空差异及参与者等差异化因素的挑战。该挑战使得此类研究无论采用多少案例,数量上却似乎总是不够,代表性方面总会留下令人质疑的可能──“地方性”何以具有“一般化”?这意味着,案例研究面临着如何有效突破时空要素障碍的问题──几棵“树木”何以代表及解释成片“森林”的复杂性及多样性?这个问题多年来困挠了许多同行,也影响了美日法律史专家静态研究的学术价值。

对“贱讼与健讼”“命题”的关怀,以之作为研究导向,打破社会史、法律史、人口史、财政史和儒家意识形态等领域的界线,有利于调动诸多学术门类的研究路径与资源,实现多学科交叉结合。以统一的“命题”为中心,组织各类历史文献与研究思路,是跨越学科界限、使多学科融通的有效举措。


本书尝试三方面的突破:

一是从多样化文献中提炼普遍持续存在的矛盾化结构──贱讼与健讼,使之成为讨论的轴心;

二是深度解析诉讼程序规范及其演变,这些程序性规则与运行实践虽然难免有着历时性∕空间性特点──因时间不同而出现流变,因地域不同而略有差异,但其核心内容、价值观及受其形塑的行为模式却长期相对恒定;三是深入分析地方官僚群体的任命、考核奖惩机制及紧缺财政背景等,这是直接支配官员听讼举措与司法决策的制度背景,它们决定了地方官均是特定机制下的行动者。虽然本书多以宝坻县、黄岩县、巴县、淡水与新竹县等地的诉讼案件或杜凤治等有限地方官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但清代稳定的制度特征与制度缺陷塑造出不同时空下地方官具有司法实践的共性。


本书章节目录

导论

第一节 固有成就与不足

第二节 个案研究与逻辑漏洞

第三节 史料运用的问题与应对

第四节 命题选择与局限之超越


第一章 诉讼的分类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诉讼分类的框架

第三节 分类的影响

第二章 审前行为的控制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状式条例》源流与规范

第三节 《状式条例》的适用

第四节 《状式条例》功能与价值观


第三章 官代书的职责

第一节 制度沿革

第二节 内容与特征

第三节 职责与制度规范

第四节 实质与近代走向


第四章 诉讼代理机制

第一节 机制的“前世今生”

第二节 抱告适用资格与责任

第三节 制度流变及其功能


第五章 健讼与证据规则

第一节 应对健讼的经验与不足

第二节 规则对健讼的回应

第三节 规则价值观与古今对比


第六章 诉讼的程式

第一节 “诉讼语言”选择偏好

第二节 诉讼请求正当化模式

第三节 诉讼方式承载的制度信息


第七章 讼师的规制

第一节 讼师与诉讼缘起认知

第二节 官员规制方式

第三节 讼师业务与社会需求

第四节 规制讼师的反思


第八章 裁判的模式

第一节 黄岩诉状裁判概况

第二节 案件受理与批示逻辑

第三节 律例功能与官员考量

第四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辨析

第五节 裁判特征的再思考


第九章 积案与上级监督

第一节 案件积压与制度应对

第二节 上级司法监控的实效

第三节 监督失效的多维分析


第十章 诉讼结构的再思考

第一节 贱讼考量与诉讼正当性理念

第二节 支配诉讼体制的因素

第三节 诉讼结构研究的思路总结


结论


附录一

作者发表的本主题相关论文

附录二

参考文献

图表目录

图一:《红楼梦》“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图二:讼师秘本《新镌透胆寒》封面

图三:《圣谕像解》

图四:道光五年巴县刘正现等状式(局部)

图五:民国十四年山东购贴司法印纸用纸

图六:乾隆二十七年二月徽州歙县余阿王、余阿张卖田红契

图七:乾隆二十一年徽州祁门县王、叶两姓订立的山凭执照

图八:《补注洗冤录集证》附“尸图仰面”

图九: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山西万泉县解如松“纳户执照”

图十:《萧曹遗笔》“序”首页

图十一:“妇女拶指”

图十二:“疯人诬妇”

图十三:“拐匪站笼”

图十四:光绪三年署理浙江绍兴府萧山县左堂签行的信票

图十五:民国十八年版《刀笔诉状菁华》

表一:杜凤治初任广东广宁知县放告日收呈统计表

表二:杜凤治初任广东四会知县放告日收呈统计表

表三:杜凤治再任广东广宁知县放告日收呈统计表

表四:道光六年巴县官代书姓氏统计表

表五:道光七年巴县官代书姓氏统计表

表六:规范官代书的条款数据统计表

表七:《状式条例》证据要件统计表

表八:证据规则概况统计表

表九:证人人数限定规则统计表

表十:四字珠语与起诉案由对应表

表十一:《清稗类钞》所见讼师活动区域表

表十二:黄岩知县批示结果与理由表

表十三:嘉庆年间各地积案数

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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