饕餮,在《山海经》中是“羊身人面,目在腋下,虎齿人爪”的贪食野兽;在《神异经》中是“贪如狼恶,好自积财”的凶兽;在《左传》中则成为“缙云氏有不才子”,是“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的“四凶”之一。
然而,到了21世纪的当今时代,9月23日,甘肃纪委监委通报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国企领导王欢祥,被描述为“饕餮巨贪”,用语之新奇,措辞之严厉,比喻之形象,在近年来全国查处的贪官中,尚属首见。
甘肃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说:
经查,王欢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摒弃初心使命,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在任省属国企“一把手”期间,不思为企谋利,反将企业作为“独立王国”“私人领地”,大挖企业墙角,谋取个人私利、予取予夺,实为饕餮巨贪,其行为严重危害企业政治生态和经济利益。
从甘肃省纪委监委的通报来看,王欢祥蜕变堕落、大肆贪腐的违纪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其“任省属国企‘一把手’”期间。这里所说的“省属国企”,主要是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
1956年出生于甘肃秦安的王欢祥,行伍出身,1984年从部队退役。从2009年11月起,他先后担任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党委常委、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董事长等职务。此外,他还担任过中国甘肃国际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兼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甘肃省纪委监委的通报,列举了王欢祥大量违纪违法的事实:“大挖企业墙角,谋取个人私利、予取予夺”,“处心积虑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长期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超标准使用豪华车辆,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巨额公款,中饱私囊”……这些定性语句,俨然塑造了一个盘踞国企、监守自盗、不劳而获的“硕鼠”,让人油然联想起《诗经》里那首著名的诗: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样一位“饕餮巨贪”,这样一位面目狰狞的“硕鼠”,居然在“十八大”之后的2015年,被甘肃省评选为“全国劳动模范”,且于201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的4月28日,堂而皇之地进入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表彰。
王欢祥无疑是又一个具有“双面人格”的贪官,他一面挖空心思地贪腐,一面又处心积虑地把自己树立为“劳动模范”,给自己“立牌坊”!
古谚云:“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如果用六个字概括“饕餮巨贪”“国企硕鼠”王欢祥被推选为“全国劳动模范”这一怪象,那无疑是:“举劳模,是巨贪。”
一个不劳而获的“饕餮巨贪”,被推举为“全国劳动模范”,这是对“全国劳动模范”这一光荣称号的极大亵渎,是对“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的极大玷污,也是对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的严重污染。
造成如此极具讽刺意味的怪象,其背后原因,固然有王欢祥善于善于伪装、工于钻营的因素,然而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是:王欢祥的的贪腐绝非一朝一夕所形成,为什么他在位期间未被发现和制止,而是在他退休整整5年从而对国有资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之后才被查处?为什么他能够一边大肆贪腐,一边被评选为“全国劳动模范”?
不得不说,甘肃省相关部门对国企“一把手”监管长期出现了漏洞;也不得不说,2015年甘肃省评选“全国劳动模范”的相关程序出现了纰漏。
“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只有扎牢制度的篱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王欢祥式的“饕餮巨贪”和“国企硕鼠”的再度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