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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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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均为信披义务人
四、穿透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和安排
2024年7月5日,证监会在官网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信息披露和报送给规定》是在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体系下,首次以部门规章行使就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送进行规定。本文旨在梳理《信息披露和报送给规定》中关于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和报送的不同点、记忆点和关注要点。
目前,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体系主要分为四个层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属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归属于第三层级部门规章。
从规范内容来看,《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归属于信披法规。在目前的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体系下,规范私募基金信披活动的监管法规还包括:《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披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披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披指引2号》”)等(合称“原信披自律规则”)。由于《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的层级更高,预期未来基金业协会将根据《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对《信披办法》《信披指引1号》《信披指引2号》进行修订。
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是分别针对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两项要求。
信息披露,主要针对投资者,信披义务人应按照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且,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备份。
信息报送,主要针对监管机构,报送义务人应按照监管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排除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根据原信披自律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定向通过季度报告(非必需)、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其中,季度报告(非必需)、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包含底层资产信息,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也涉及底层资产情况;但是,对于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是否及如何穿透披露底层资产,并未明确规定。
《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明确要求母基金穿透披露底层资产,母基金应在定期报告中穿透披露投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底层投资标的的投资路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权属确认等。子基金应为此提供便利。
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管理人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在定期报告的频率上,对原信披规则进行了调整。根据原信披规则,管理人只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无需披露季度报告;而《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调整为: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无需披露半年报告;针对创投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无需披露季度报告。
《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对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除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要求及底层资产披露的特定安排方面的差异外,在基金审计要求和基金净值复核审查方面也存在差异化安排:
《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明确规定管理人应采用非公开方式,通过邮寄、网站、移动客户端、电子邮件、短信等途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信披办法》并未明确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方式,而要求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实践中,有的基金合同对于信披方式的约定比较简单或没有约定,导致在需要临时信披的场合,管理人没有合适的途径便利地披露信息。
除管理人惯常通过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进行产品备案、季度更新、重大事项报告、年度财务监测报告及基金清算报告等外,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投向特定标的、开展特定交易策略、未托管等私募基金,以及开展集团化经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风险隐患突出等管理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报送专项信息,调整信息报送内容、方式和频率。
另外,出现影响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正常运营、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大风险事项的,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地和风险事件发生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根据《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信息披露条款可能需要进行以下修订:
1.增加信息披露责任义务及相关事项,明确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的机制安排。
2.增加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方式、频率,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FOF基金的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安排;直投基金的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为底层资产披露提供便利的机制安排。
《信披办法》要求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应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管人员负责具体事务;并且,将基金信息披露和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从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10年,延长至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20年。
同时,《信息披露和报送规定》新增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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