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妓女从业需要营业执照,公开妓院里的妓女营业都需要先填写“妓女请领许可执照申请书”,执照上写明姓名、年龄、籍贯和来历,还贴半身照片。没有这种许可证,就是私娼,是要被取缔的。
按照当时的规定,未满十八岁少女是不准从事这个行当的,每月还固定时期由卫生单位检查身体,一经发现染有病,就没有执照。
妓女的来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因为家庭生活苦难,经人介绍而落入堂子的,这种妓女必须非常漂亮,老鸨才肯接收,她们所得到的夜香钱,六成要归老鸨所有,余下的扣去老妈子的工钱才归妓女。
第二种是家庭贫苦,或者是非亲生父母所养,典押给妓院的,这种妓女和老鸨有典身契约。
第三种一般就是被拐卖而来,或被抵押,也有被引诱而沦落风尘的,老鸨会软硬兼施,迫使就范,然后改装打扮,强颜欢笑,出卖肉皮。
民国时期,娼妓业归警察局管理和收捐,同时也加强了对娼妓的控制,营业需要领取执照,想从业的妓女首先要到警察部门申请,然后再去体检,如此一套流程下来,符合要求的才准许登记,授予营业许可证,取得营业资格。很多人不解,营业执照居然要写这么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