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被控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和接受好处一案昨天(10月3日)下判,易华仁被判坐牢一年。
新加坡高庭法官洪承利在昨天上午10时开庭后,宣读了判刑裁决。法官指犯法的公职人员职位越高,罪责就越重。身为新加坡前交通部长的易华仁,他索取和接收贵重物品与好处的罪行,对公众所造成的影响更严重。此案的重点在于他伤害了新加坡政府的诚信。
洪承利法官在宣读裁决时表示,他很难相信易华仁有悔意,因为他被控后曾发声明,称自己是清白的,还声称深信自己将能无罪释放。法官也表示,他没能被辩方所称的“已尽快表态要认罪”说服。他指出,易华仁自被控后,一直保持无意认罪的态度,要求尽快安排审讯日期,还提出刑事动议,要求涉及王明星和林国城的控状合并审理。
新加坡高等法庭
针对辩方律师所称,原本被控的两项贪污罪为易华仁整体上的罪行带来负面渲染(colour and complexion),法官指出,辩方大可申请分开审理,可他们却要求一同审理。因此,易华仁应当为自己所做的“策略性选择”承担后果。
法官还表示,像易华仁这样的高官,他的行为是其他政府人员的榜样,因此他理应避免让人以为,他可能被与他公职有关的相关人士,用贵重物品与好处收买。
综合易华仁所面对的35项控状,他总共索取的物品和好处价值约40万新元(220万人民币)。针对收取贵重物品的价值,法官也指出,物品的价值越高,越可能影响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
这是新加坡自独立以来,首次有被告在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下被提控。涉及这项条文的案件,控方无须证明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对方贿赂他们做出某些行为的报酬。也就是说,只要有收受贵重物品和好处的事实即可定罪。
辩方律师文达星高级律师早前求情时曾说,易华仁的行为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严重损失,物品和好处都是富商王明星和林国城自愿送上的。法官不同意这一说法,因为这无法减轻对公共信任所造成的伤害。因此,他不认为这是减轻刑罚的理由。
法官表示,易华仁并非在第一时间认罪,即使在控方决定修改其中两项控状的情况下,易华仁选择认罪,法官也不认为能按照一般的认罪判刑指导原则(即给予三成刑罚折扣)进行减刑。
易华仁在今年1月首次面控时表示不认罪,还表明要针对罪状进行抗辩,还说希望尽快受审,让他早日公开所有证据。今年5月和7月,他就本案提出两项申请时,仍维持其抗辩立场。
易华仁是在上周二(9月24日)上庭时,在控方修改两项控状后决定认罪。也就是,控方将原本两项涉嫌贪污的罪状改为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即以公职身份收受贵重物品和好处。最终,易华仁承认四项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并同意将其余30项也属于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他在相关控状下,总共涉及向富商人王明星和林国城索取和接受总值为40万3297.92新元的物品和好处,包括索取F1大赛的门票,接受搭乘私人飞机和酒店住宿等招待。
辩方早前求情时说,易华仁当初坚持不认罪,是因为他不接受“抵触贪污法令”的罪行。他担心认罪的话,贪污控状会让其他控状蒙上阴影。对此,法官表示,若是这样,那他就必须为他选择的“策略”(tactical choices)付出代价(无法减刑)。
针对易华仁乘搭富商王明星的私人飞机飞往多哈看足球赛,辩方求情时称反正王明星无论如何都会花这笔钱,易华仁跟着他同行,并没导致对方任何金钱损失。但法官认为,这一说法毫无求情价值。
洪承利法官还指出,易华仁当时紧急申请假期,接受王明星的邀请前去多哈看足球赛,有无造成谁的金钱损失并非重点。“关键是,王明星提供舒适乘搭私人飞机的好处,而易华仁在明知道对方与F1和他的职务有关系的情况下,仍接受了这项好处。”
法官也指出,易华仁主动向王明星索讨10张F1新加坡大奖赛的Green Room门票,尽管辩方求情时称,易华仁免费将这些票分给家人、朋友,是希望不同阶层的新加坡人能参与观赏这场赛事,但法官同样认为,易华仁没把门票转卖,最多是不构成加重刑罚,并无法成为求情因素。
针对法官判易华仁坐牢一年的判决,易华仁的律师没有当庭说要上诉,但在庭上表示,保留上诉的权利。如果不上诉,易华仁预计将在下周一(10月7日)准备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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