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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股份”、“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本公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以下简称“《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2024 年 3 月 7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财通证券共开展了 3 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期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主要辅导工作内容如下:1、辅导机构通过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专题研讨分析以及与辅导对象访谈等方式,对公司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治理结构、业务开展、技术研发、财务规范和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进行细致全面的摸底调查,并根据摸底调查的情况针对性地制定辅导方案,开展辅导工作;2、辅导机构就相关重要问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持续跟进等形式与辅导对象积极商讨解决方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督促辅导对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从各方面提升规范运作能力;3、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督促规范辅导对象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4、辅导机构根据监管的最新要求,及时向公司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使得辅导对象对最新的监管政策有了更加充分、深刻的理解。第二期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主要辅导工作内容如下:1、辅导机构通过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专题研讨分析以及与辅导对象访谈等方式,对公司历史沿革、合法合规、治理结构、业务开展、技术研发、财务规范和内部控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持续开展辅导工作。第二期辅导期内,辅导对象相关人员已全部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组织的证券市场知识测试考试;2、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督促公司规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信息;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督促规范辅导对象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3、辅导机构根据监管的最新要求,及时向公司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督促辅导对象了解和学习《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北交所最新发布和修订的业务规则,使得辅导对象对最新的监管政策有了更加充分、深刻的理解。第三期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主要辅导工作内容如下:1、跟进辅导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进度,协助辅2、协助辅导对象推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工作,完成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编制及审定,积极推动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内核流程等。自辅导备案之日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积极配合财通证券开展辅导工作,对辅导工作勤勉尽责,指派的辅导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较好地完成了辅导计划和任务。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本次辅导工作开始前,辅导对象内部控制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辅导对象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规范治理以及发行上市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有待进一步增强。在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更高要求,辅导机构通过集中授课、专门会议、座谈、组织辅导对象自学等方式,使辅导对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深刻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公司治理能力和合规运作意识。辅导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改进和完善,并取得较好成效,内部控制管理效率显著提升。本次辅导工作开始前,辅导对象董事会未聘请独立董事,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辅导期间,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辅导对象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已聘任 3 名独立董事。辅导对象的独立董事均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辅导对象的重大事项能够独立发表意见,能够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辅导对象拟募资资金 36,153.53 万元,分别投入“汽车轻量化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性资金”项目。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辅导对象已与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就募投项目拟利用土地(宗地编号为湖新区 2024(工)-11 号地块)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续手续正在办理中。辅导对象已完成募投项目拟利用土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署,积极推进后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辅导对象已聘请第三方机构,编撰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节能报告等,有序开展批复办理手续,环评文件已经公示完毕,已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三、辅导工作效果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实际执行与辅导计划不存在差异,辅导对象不存在未按辅导计划开展工作的情形,不存在变更实施方案的情形。辅导期初,财通证券委派孙江龙、戚淑亮、石博辉、袁凯、阮姗、张学卿 6人组成安达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辅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安达股份辅导事宜,其中指派孙江龙为本次辅导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协调辅导工作中的相关事宜;第一次辅导期内,金振东、陈畅加入辅导工作小组;第二次辅导期内,顾金涛加入辅导工作小组。上述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具有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前述变动情况不会影响辅导工作有效性。(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辅导对象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运作体系,并制定了相适应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独立董事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独立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辅导对象的管理层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行使职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辅导对象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辅导对象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辅导对象设置了专门会计机构、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辅导对象为保证日常业务有序进行和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性、辅导对象自身特点及以往的运营管理经验,制定了涵盖人事、财务、采购、销售、生产和研发等各个具体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辅导对象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风险可控,规范运行。辅导对象的相关人员已全面系统地学习了证券市场的理论知识和实操要求,理解并掌握了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了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辅导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已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了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经辅导,本公司认为,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辅导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已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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