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签订了《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辅导机构为光大证券。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证监局”)递交了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光大证券。青海证监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辅导备案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公司进入辅导阶段,辅导备案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辅导机构为光大证券。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与光大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于2024年11月21日签署了《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上市辅导协议>的协议》,光大证券于2024年11月21日向青海证监局报送了终止辅导备案的申请材料,青海证监局于2024年11月21日确认公司终止辅导。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一)《创鑫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上市辅导协议>的协议》(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截图》2023年12月13日,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订了《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聘请国海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报送了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国海证券。公司向江苏证监局提交的辅导备案材料于2023年12月19日获得江苏证监局同意受理,公司开始进入辅导期。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结合未来发展规划,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计划变更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2024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已接收辅导机构提交的本次变更辅导备案板块的相关资料,辅导备案证监局仍为江苏证监局,辅导机构仍为国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2,758.2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32.28%,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公司目前挂牌尚不满12个月,公司须在挂牌满12个月后,方可申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截图》2023年12月21日,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了《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提交了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材料,拟申报板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备案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于2024年10月16日将上市辅导备案板块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变更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辅导机构仍为民生证券。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按照辅导计划开展辅导工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参与了辅导工作,公司积极参与、配合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公司的辅导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2,123.06万元和5,571.07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2.78%和24.80%,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除目前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尚未进入创新层外,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公司目前为基础层挂牌公司,须进入创新层后方可申报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公司存在因未能进入创新层而无法申报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2023年10月18日,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耐尔”或“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签署了《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2023年10月23日,东方投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报送了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材料,辅导机构为东方投行。2023年10月24日,上海证监局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确认公司辅导登记备案,辅导期自2023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第七条规定:“辅导期内,挂牌公司的上市目的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为北交所的,保荐机构应当向辅导备案的证监局提交变更说明,变更后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经公司综合考虑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和各证券交易所板块定位,辅导机构于2024年8月30日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变更上市板块申请,完成了在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上创业板至北交所的申报板块变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5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获准吸收合并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行,吸收合并之后东方投行解散。东方证券已自证监会取得换发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含“证券承销与保荐”。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批复及相关要求推进实施吸收合并工作,自2024年9月2日起,东方投行存量客户与业务整体迁移并入东方证券,东方投行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执行,东方投行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履行,东方投行全部债权及债务由东方证券依法承继。因此,辅导机构由东方投行转为东方证券并开展相关辅导工作,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已完成对辅导机构的变更。东方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公司积极参与、配合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自公司完成辅导备案之日起,辅导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更新并向上海证监局报送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说明辅导期工作进展情况。辅导机构分别已于2024年1月2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7月8日、2024年10月8日向上海证监局分别报送了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辅导工作正常开展。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524.44万元、5,334.65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6.64%和30.36%,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一)《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截图。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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