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国歌、国徽,你了解吗?

教育   2024-09-27 13:43   黑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

星照耀下的天安门,

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旗、国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


国旗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样式、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为左上角镶有五颗黄色五角星的红色旗帜,旗帜图案中的四颗小五角星围绕在一颗大五角星右侧呈半环形。红色的旗面象征革命,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联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拥护。

国旗的整个图案象征着中国人民大团结。红色表示热烈,象征革命、祖国大地似红霞一片;配以黄色五星,显得光明灿烂,同时还象征着中华民族属黄色人种之意,以表民族特征。旗面左上方缀着的五颗黄色五角星,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中国人民所包括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关于国旗法的这些知识点你了解吗?

国旗法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1990年6月28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十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四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国旗制法图案


展开历史的一封信——国旗的小故事

(向上滑动启阅)



毛主席亲手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宣告成立的喜庆日子。

下午3时整,毛泽东迈上100个台阶,准时出现在天安门城楼。精神焕发的毛泽东走到麦克风前,以高亢有力的声音和特有的韵律,向全世界庄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本日——正式成立了!”

天安门广场上响起海潮一样的欢呼声和鼓掌声,响彻云霄,人们处在节日的狂欢中。

3时10分,毛泽东用力地按动了电钮。瞬间,电流启动了广场旗杆下的电动机,新中国的第一面巨幅国旗,如一轮红日冉冉升起……

“升得好!”毛泽东看着乘风而上的国旗,脱口高声喊道。

负责制作电动升旗装置的苏冶等人听到毛泽东这句话,泪水夺眶而出。一年后,苏冶牺牲在抗美援朝战场上,他为五星红旗编织上了他最后的一缕金丝。他们用了近一个月的辛勤劳动,终于完成了能让毛泽东站在天安门城楼上,亲手升起几百米之外国旗的这一载入史册的壮举。毛泽东这简短的三个字“升得好”,是对中国革命事业胜利的由衷赞叹,也是对制作电动升旗装置工作人员的崇高褒奖。

人民群众簇拥着五星红旗,簇拥着天安门城楼,簇拥着领袖毛泽东。天安门城楼上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毛主席万岁!”的欢呼声如春雷滚动。毛泽东伸手招呼着群众队伍,面对麦克风高呼:“同志们万岁!”“人民万岁!”

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号公告,明确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愿意与任何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天安门广场的第一面五星红旗在毛泽东的手中,升起了。








国徽


国徽,意义非凡,它是现代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彰显国家庄严增进国民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

关于国徽法的这些知识点你了解吗?

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国徽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庆吊活动;

(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团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展开历史的一封信——国徽的小故事

(向上滑动启阅)



周恩来说:国徽里一定要有天安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当年,在设计国徽图案的过程中,对于是否把天安门作为国徽的内容,曾发生过不同意见的争论。

政协邀请清华大学和中央美术学院分别组成以梁思成、林徽因领导的清华大学营建系设计组和以张仃为首的中央美术学院设计组,展开国徽设计竞赛。

两个专家组的首轮国徽方案中,都没有包含天安门的内容。

中央美术学院的专家后来又提出一个仿政协会徽形式而以天安门为主要内容的国徽图案。

这个方案与上述两个方案于1950年6月10日送到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五次常务委员会讨论。政协常委会对这3个方案均不满意,但对国徽图案中采用天安门表示肯定,决定以天安门为主要内容之一设计国徽。马叙伦、沈雁冰在1950年6月21日写出的《国徽审查报告》中,对6月10日这次会议有明确记载:“计得有仿政协会徽拟制的5个图案,亦仿会徽形式而以天安门为主要内容的一个图案,一并送请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经常委会认为均未恰当,指示以第二种方式为主,加以修正,另制图案。”

周恩来开始是指示两个专家组进行合作,后来听说双方在主体设计上有很大分歧时,周恩来说:“国徽里一定要有天安门。”在周恩来总理的提示下,梁思成接受了以天安门为主体设计国徽图案的意见。

最后,全国政协常委会关于拟定国徽图案的说明,是这样阐述的:

一、形式和色彩符合国徽须庄严而富丽的规定。

二、以国旗和天安门为主要内容,国徽不但表示革命和工人阶级领导政权的意义,也可省写国名。天安门则象征五四运动以来人民的政治斗争和在此宣告诞生的新中国,合乎具有“中国特征”的规定。

三、以齿轮和麦稻象征工农,麦稻并用,亦寓地广物博的意义,以绶带紧结麦稻象征工农联盟,此两项与甲乙两项规定,亦相符合。

至此,国徽图案的基本内容得以确定。









国歌


国歌,

表现了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

歌颂与鼓励着一个民族的信心与凝聚力。

尽管岁月消磨,

尽管历史变迁,

尽管物逝人非,

唯精神永存、歌声不老。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关于国歌法的这些知识点你了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歌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历史的一封信——国歌的小故事

(向上滑动启阅)



国歌,始终有着无可替代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新中国成立,开启了中华民族复兴之梦的新征程。共和国的缔造者们和各界人士一道,兴奋地为新生的国家商定国歌和国旗——一个国家最庄严的象征。

在600多件国歌征集稿中,《义勇军进行曲》众望所归。也有代表认为,应修改歌词中“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句。

1949年9月25日晚,中南海丰泽园,关于国歌歌词的讨论仍在继续。周恩来建议,国歌就用原来的歌词。他说:“这样才能鼓动情感。修改后,唱起来就不会有那种情感。”最终毛泽东拍板,与会者一致赞同,用《义勇军进行曲》代国歌,并交政协会议表决。

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国歌的决议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国歌从天安门广场通过无线电波传遍了全世界。

从抗美援朝战争,到“两弹一星”,国歌激励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跟着党走,以“敢教日月换新天”的伟大气魄,战胜一个又一个的困难,时间流逝,无法磨灭一部伟大作品的魅力;时光磨砺,更加彰显出它耀眼的光芒。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义勇军进行曲》部分歌词作了修改后,确定为国歌。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体会议通过决议草案,恢复《义勇军进行曲》的原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歌词。

当大会执行主席习仲勋宣布这项草案已经成为正式决议时,人民大会堂的会议大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田钢从报纸上看到这条新闻时,在家里兴奋地跳了起来。“原曲和着原词唱,才有味道、才有劲儿!二者珠联璧合,缺一不可!”他说。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文章源自网络)

哈尔滨市第三十二中学校
我们是一所集普通教育、特长教育于一体的省级示范性高中、省级多样化特色化高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