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中拍协法咨委收到河南省某拍卖公司来函,就“拍卖人如何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经法咨委专家集中研究,对该公司做出相关答复。
二、案例简介
河南省某拍卖公司接受某银行委托,对南阳市6处房产进行整体公开拍卖并顺利成交,所拍房产现已过户完毕。随后,河南省商务厅以该拍卖活动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公告)、第二十七条(瑕疵告知)的规定,未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标的物土地为划拨性质,需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为由,向该公司发出拟予以警告处分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案例评析
(一)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已知瑕疵负有告知义务
四、案例启示
在拍卖活动中,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属于拍卖人的法定义务,除非拍卖人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公告、拍卖规则、竞买须知等文件中披露或通过现场展示、竞买咨询等方式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瑕疵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