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强调,“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检举控告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通过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个别人乘机滥用监督权利,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党员干部。检举控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把诬告行为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让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气”。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党员干部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有效治理诬告行为,提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坚定行动派、实干家。
诬告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在现实生活中,检举控告中的典型诬告行为大致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出于误解心理实施扣帽式举报。举报人对党员干部办事存在个人误解或偏见,借检举控告之便,将合法权利异化为实现一己之私的工具,四处编制或捏造事实,以达到破坏党员干部声誉、形象的目的,甚至让党员干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二是出于竞争心理实施打击式举报。举报人与党员干部之间存在职位竞争关系,在干部换届、巡视巡察期间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仍以无中生有、以偏概全方式恶意攻击他人,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三是出于谋私心理实施贴牌式举报。举报人在反映或解决个人利益诉求时,为了得到领导机关的重视或者想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分管工作的主要党员干部作为被举报人,发布夸大事实、危言耸听甚至诽谤他人的不实信息。四是出于泄私心理实施掺杂式举报。举报人不尊重合法权利,在道听途说的基础上演绎推断、自编自导,对党员干部上纲上线、恶意抹黑,无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诬告行为产生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不可低估。诬告行为一方面会浪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资源,让纪检监察干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无意义的劳动上。另一方面会严重破坏所在地方所在部门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严重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遭受委屈、流汗又流泪。另外,诬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侵蚀人们对于检举控告制度的信任,影响监督执纪执法的力度。因此,对诬告行为决不能纵容,必须坚决查处和打击。
当前,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对诬告行为的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这些法律法规为治理诬告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诬告行为治理应体现政治高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治理诬告行为纳入改革内容,其要义在于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保护好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培养出一批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只有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向诬告者亮剑出招,才能激发党的生机与活力,保护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才能引导党员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强化诬告行为治理的顶层设计,宣扬改革创新的价值导向,营造起激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把诬告行为治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与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相结合,进一步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诬告行为治理应突出工作力度。查办案件是治理诬告行为最有力的手段。应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高压态势,对歪曲事实中伤党员干部、散布谣言扰乱政治生态、无事生非干扰组织程序等诬告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诬告人的责任,提高诬告行为的违规成本和惩罚力度,让诬告人付出沉重代价。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促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执法司法、巡视巡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和调查取证协助。完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动处置、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对诬告行为进行综合研判、精准查证和结果运用。及时曝光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反面案件典型,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对性质恶劣的诬告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向诬告者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