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教育画访谈|个人有关事项要如实报告,不能隐瞒

文摘   2024-11-07 17:57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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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史铁军
校对/王 鹏
责编/高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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