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坚持要焊后热处理
朋友的公司,一台按照GB/T 150设计的设备。
其设备壳体最厚是34mm,本想着做焊前预热,不做焊后热处理。
但是当特检院审查文件时,坚持要做焊后热处理。
朋友翻出GB/T 150.4的原文:
解释道:
“大于32mm,如果焊前不预热的话,需要焊后热处理。
大于38mm,无论是否焊前预热,都需要焊后热处理。”
特检院同志摆摆手,指着原文解释道:
“你看原文,这原文的含义明明是
大于32mm,都需要焊后热处理。
大于38mm,需要焊前预热100°C以上,并加上焊后热处理。
你这台设备34mm,所以需要焊前预热100°C以上,并且还需要热处理。
”
朋友目瞪口呆,感叹中文语法博大精深。
2. 标准释义
朋友搬出GB 150的标准释义,准备理论一番。
既然是参考ASME,那么看看ASME八一卷,UCS-56怎么说的。
ASME的表UCS-56-1原文表达非常清晰,厚度超过38mm,需要焊后热处理。
厚度32~38mm之间,除非预热到了95度,否则也需要焊后热处理。
特检院就一句话:
“这是国标,不是ASME,互不隶属。
必须按照GB150的原文执行。”
3. 球罐的相关规定
朋友又找了一个来源,GB/T 12337-2014 钢制球形储罐,8.8.3条:
内容就是GB150.3表格含义的翻译版本。
焊接接头厚度大于32mm(若焊接预热100°C以上时,焊接接头厚度大于38mm),才需要焊后热处理。
特检院就一句话:
“球罐,球罐的事,你这不是球罐啊。
规范都不一样,是一回事吗。”
4. GB150的升版
朋友不死心,又找了GB150的送审稿:
送审稿的描述,精确多了。
送审稿明白无误,这可是即将要执行的,代表了未来的方向啊。
特检院就一句话:
“送审稿,没有法律效应,等它转正了再说吧。”
5. 标准的原教旨主义
对于上文的技术问题,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一点。
当预热时,需要焊后热处理的厚度可以更高一点。
遇到标准的原教旨主义的朋友,而他又有更高的权限时,有时真的难以把事情做下去。
如果真是违反规范,违反安全,那没问题。
很多时候,是:
标准就是这么写的。
我就这么理解,以我理解的为准,两种理解,严格一点执行总没有错。
再多类似的标准规范摆在我面前,没用,我就认这个规范。
道理我懂(?),但是既然规范这么写,必然有它的道理。
规范,规范,全国最权威的专家编写的,还能有错,你什么水平,比他们还高?
说不上大错,但是有时候真的比较烦。
甚至知道前面是坑还往前跳。
最后建议:
规范的用语,一定要准确,不要产生歧义。
另外,如果有歧义,能否发修改单迅速更正一下,指明一下编写规范的思想呢?毕竟规范更新慢,但是事情天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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