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雯道歉事件,豆包回答了十四个问题,给豆包打60分

文摘   2025-01-25 10:49   山东  

    声明,本文为笔者和豆包的问答记录。原因很简单,本人对于刘雯向美团道歉的事件知道很少,今天心血来潮,就带着问题来咨询豆包。

对于豆包的回答,觉得中规中矩,至少能够给到及格60分。不知道什么原因,豆包在回答刘雯道歉内容的时候,前三次的道歉没有具体内容只有评论,令人费解。另外,部分回答还是缺乏逻辑,前后不同问题的回答中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甚至有回避某些事实真实情况的嫌疑。

不过对于最后几个问题的回答,虽然豆包个问题存在答非所问的嫌疑,但是总体还算不错。这也是最终给豆包至少60分的理由。

下面就是问答实录,请大伙欣赏。

          

 

第一个问题:简单介绍一个刘雯道歉事件的起因?

刘雯道歉事件的起因是刘雯为外卖骑手发声,具体情况如下:    

·视频发布:2024 年 8 月,刘雯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结合自身经历为外卖骑手发声,指出某外卖平台存在不合理抽成等问题。她提到一单 54.4 元的外卖订单中,商家只能收到 9.42 元,平台抽成占比高达 64%-79%,骑手所得更是寥寥无几。

·账号封禁与视频下架:刘雯的视频发布后,其账号被某外卖平台封禁,相关视频也被下架,平台还要求外卖员举报刘雯,方能继续工作。

·法律诉讼:几个月后,某外卖平台将刘雯告上法庭,指控其言论 “不实” 且 “涉嫌诽谤”。

第二个问题:美团起诉刘雯,起诉书是如何送达的?

美团起诉刘雯案中,起诉书相关的送达情况如下:

·传票送达:法院先是按刘雯身份证地址邮寄传票,但无人签收,之后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可能包括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在刘雯住所地张贴、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及在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等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书送达:刘雯最终收到了判决书,送达方式可能有直接送达,即法院派专人将判决书递交给她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也可能是邮寄送达,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还有可能是电子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

第三个问题:用简单的语言总结一下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判决依据如下:

·判决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刘雯诽谤罪或名誉侵权罪名成立,需赔偿美团 50 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公开道歉 30 天,如《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安徽日报》等。

·判决依据:承办法官认为刘雯的言论损害了美团的名誉。但刘雯认为自己的言论是基于调查和了解到的事实,是对外卖行业存在问题的合理质疑和吐槽,而非恶意诋毁。    

第四个问题:简单说说刘雯第一次道歉的内容

刘雯第一次道歉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认错式道歉,而是充满 “内涵” 地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和对平台的质疑。第一次道歉时,她坐在镜头前,语气平静地表示:“可能是我不懂逻辑吧,我连开庭通知都没收到,为啥我就直接败诉了?”

          

 

第五个问题:简单说说刘雯第二次道歉的内容

刘雯第二次道歉与第一次类似,充满 “内涵” 与对判决的质疑。她称平台对骑手薪酬给付 “掏心掏肺”,拿自己父母作对比,说平台 “宁愿自己亏损也要补贴骑手”,看似在道歉,实际是用一种较为夸张、反讽的方式表达对判决认定其言论损害美团声誉等情况的不满。

          

 

第六个问题:简单说说刘雯第次道歉的内容    

刘雯第三次道歉时主要表达了无奈,有 “这事儿什么时候是个头” 这样的想法。她的道歉并非是完全认可判决,更多是在履行判决要求下带着一种对现状无奈的情绪。

          

 

第七个问题:简单说说刘雯第四次道歉的内容

刘雯第四次道歉主要是向主办法官道歉并提出质疑,内容要点如下:

1.对送达程序的质疑:刘雯表示法官工作繁忙,但自己还是要连续多天打电话询问,既然判决书能发到手机上,为什么律师信函或者法院传票不能以电子形式发布到手机上,还特地去通讯部门查看,证明自己手机上确实只有判决书的提示信息,没有收到过律师信函或传票。    

2.对法官在岗情况的质疑:刘雯称在正常上班时间,如上午 9 点多、10 点 20 分左右,下午 3 点多 4 点多打电话到法官办公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质疑法官上班时间不在岗。

第八个问题:简单说说刘雯第五次道歉的内容

刘雯第五次道歉是在 1 月 14 日。她在道歉中运用幽默讽刺的语言深化了对外卖平台和判决不合理性的批判。比如她调侃说 “按照判决的逻辑,是不是以后我说话都得先在脑袋里装个‘裁判器’,时刻检查有没有说错呀”,还讽刺自己的嘴巴成了 “罪魁祸首”,暗指真正该反思的是不合理的规则和不公正的判决。

          

 

第九个问题:简单说说刘雯第六次道歉的内容

刘雯第六次道歉内容主要是在表达自己上诉的无奈与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她在视频中表示:“对不起,我错了。我上诉,是退无可退的无奈之举。对不起,经历了这么多,被警告被禁止关注、被禁言被下落不明、被公告送达被断章取义、被要求道歉、被判赔偿,我依然相信,立法有体,施法有序。”    

          

 

第十个问题:从法治角度和言论自由的角度,你认为刘雯应当道歉吗?

          

 

    

从法治角度和言论自由角度来看,刘雯是否应当道歉存在一定的争议,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治角度    

·送达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告送达需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为前提。在刘雯案中,法院在向刘雯户籍地邮寄送达未果后,直接选择了公告送达,未尝试通过其社交平台公开的联系方式等其他送达方式,存在程序瑕疵,可能剥夺了刘雯的辩护权,影响了司法公正,从这个角度看,判决的合法性存疑,刘雯道歉的基础不稳固。

·事实认定问题:刘雯称判决书中存在将其视频原话 “某平台表示自己没有强制骑手 6+1” 删掉 “没有” 二字,变成 “强制骑手 6+1” 并以此认定构成诽谤的情况。若事实认定存在如此错误,那么基于此认定的道歉要求也缺乏合理依据。

·名誉权与言论边界:如果刘雯的言论确实是基于事实,是对不合理现象的质疑与批评,目的是为了揭示社会问题并推动改善,而不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美团名誉,那么不构成诽谤,不应被要求道歉;反之,如果言论被证明是虚构的,损害了美团名誉,从法律角度她应当道歉。

从言论自由角度    

·公众利益表达:刘雯为外卖骑手发声,指出外卖平台存在订单分配机制不合理、抽成过高、压缩配送时间等问题,是在关注弱势群体权益,是对社会问题的公开表达,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旨在唤起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推动行业改善,这种为公共利益发声的行为应受到保护,不应该被简单地要求道歉。

·表达方式与限度:言论自由并非无边界,若刘雯在表达观点时使用了过于激烈或虚假的言辞,超出了合理的表达限度,误导了公众,对平台造成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那么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角度,可能需要对不当言论进行反思和纠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需要道歉。但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刘雯存在这样的不当表达。

第十一个问题:美团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用压制批评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你认为原因是什么?简单回答

美团被指不反思问题反而压制批评,可能有以下原因:    

·维护企业形象:担心负面批评影响品牌声誉和公众形象,进而影响用户数量、市场份额及投资者信心等。

·商业竞争考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不想让竞争对手利用负面信息进行攻击,以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短期利益导向:从短期看,压制批评比解决问题可能更能快速减少负面舆论,维持现有业务和收益,避免问题发酵带来的直接损失。

·对问题认识不足: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或对问题的根源和影响缺乏深入理解,认为批评是无端指责,从而采取压制态度。

第十二个问题:你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哪些问题?原因是什么?请简单回答    

刘雯案一审法院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及原因:

存在的问题    

·送达程序违规: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就直接公告送达传票,如未尝试通过刘雯社交平台公开的联系方式送达,导致刘雯未能及时收到应诉文书和开庭传票,缺席庭审。

·事实认定存疑:判决书中存在将刘雯视频原话 “某平台表示自己没有强制骑手 6+1” 删掉 “没有” 二字,以此认定构成诽谤,对相关证据可能未充分审查核实。

·判决结果合理性不足:在刘雯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作出要求她道歉并赔偿的判决,可能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原因    

·工作疏忽或不严谨:可能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未充分调查刘雯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事实认定上也不够细致严谨。

·对案件性质判断偏差:可能没有准确把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犯的界限,对刘雯言论的目的、性质和影响评估不准确,过于倾向保护美团的名誉权,而忽视了刘雯言论可能具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第十三个问题:美团存在的问题,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美团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受到了法律惩罚,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团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法律惩罚情况如下:

·垄断问题:美团曾存在 “二选一” 垄断行为,自 2018 年起,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 “二选一” 行为实施3。此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 12.89 亿元,并处以其 2020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 3% 计 34.42 亿元罚款3。

·平台审查失责问题:美团关联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入驻 “美团外卖” 平台商户进行证照资质审查时存在疏漏,导致出现 “幽灵外卖” 等问题3。比如有商户变更证照信息后美团未按要求进行线下审核,还有商户未上传或上传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未取得营业执照却通过平台审查上线等情况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2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59964.69 元,罚没款合计 65.996469 万元3。    

此外,美团还被指出存在佣金过高、骑手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245。对于这些问题,虽然目前可能没有直接的针对性法律惩罚,但从长远看,如果其行为持续损害商家、骑手和消费者等多方利益,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也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责任追究。

          

 

第十四个问题:刘雯所指出的美团的问题,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惩罚?

刘雯所指出的美团的问题中,部分问题若属实是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具体分析如下:

          

 

·订单分配机制不合理:如果美团的订单分配机制确实存在严重缺陷,导致骑手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得不采取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增加了事故风险,从法律角度看,可能涉及对劳动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若因这种不合理机制导致骑手发生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抽成过高挤压商家利润:抽成过高本身并不一定直接违法,但如果美团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通过不合理的条款或垄断手段来强制商家接受过高抽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

·骑手权益保障不足:如美团不给骑手买保险、不提供五险一金,规避用工关系等情况属实,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后记:

截至目前,能够查询到的只有刘雯的6次道歉。通过与豆包的问答,不了解这件事的朋友,想必对整个事件也有了初步了解。

孰是孰非,自有法律判断。

希望下面两件事受到全社会的重视:    

言论自由和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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