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转让的催收公告能否使时效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文摘   2024-11-28 08:16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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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那么,如果债权转让的,催收公告能否使时效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呢?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并不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见,除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况: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4.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让本身,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成为债权人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和提起诉讼。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无疑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这一公告,均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早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旦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的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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