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施工方能否要求以鉴定结果付款?

文摘   2024-11-26 07:51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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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方可能会面临审计结果迟迟不出或无法满足其付款需求的情况。

那么,如果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施工方能否要求以鉴定结果付款?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审计约定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那么从合同的约定性和契约精神出发,双方应当优先遵守该约定。审计作为一种专业的财务审查方式,能够对工程的成本、费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其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常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特殊情形下施工方可要求以鉴定结果付款

发包方原因导致审计拖延:当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进行审计,影响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可能以鉴定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审计部门无法出具审计意见:如果审计单位明确表示无法审计或拖延审计,且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申请司法审计鉴定的,通常也会被准许。

审计结论明显不当:若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不公正,无法真实反映工程实际造价,施工方对该审计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鉴定结果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工程价款,那么有可能会以鉴定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一规定为施工方在发包方拖延审计等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之间就工程款结算达成的以审计为依据的协议,在审计程序尚未完成时,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款结算,并不违反双方关于审计的约定。

最高院认为:

双方关于审计的约定旨在确保对政府投资及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并防止建设项目中的违规行为。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通过专业审查确定工程款结算,其结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与审计约定并无本质冲突,且其效果与审计相当。

此外,多地高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均明确了在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等情形下,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施工方一般应遵循该约定,但在发包方原因导致审计拖延、审计部门无法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等特殊情形下,施工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司法鉴定,并可以鉴定结果作为要求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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