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违约解除合同后,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还可以适用吗?

文摘   2024-11-28 08:17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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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因违约解除合同后,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还可以适用吗?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

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据此可知,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通常是可以继续适用的。

1. 法律规定方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为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追究违约方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违约金条款属于约定的违约责任范畴,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排除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可被视为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到影响。

2. 司法政策及司法解释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 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虽然这是针对买卖合同的规定,但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可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不过,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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