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系列丨“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时事   2024-12-06 19:27   浙江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迫切需求一剂风险防控的“良方”。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典型国家的海外投资立法现状,系统识别和分析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进行风险防控建言献策。


作者丨孔勤 陈京



引言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走出去”企业海外投资的版图在持续扩张。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较上年增长8.7%,而对“一带一路”国家直接投资较上年增长31.5%。总体而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保持强劲增势,“一带一路”投资也逐渐成为中国对外投资的重要引擎。但另一方面,海外投资在为中国企业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与挑战。诸如“北京城建诉也门案”“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公司诉蒙古案”“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等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频频发生,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防控困境不容忽视。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立法梳理


数据显示,中国对“一带一路”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印尼等东盟国家。从具体国别来看,投资存量位列前十的“一带一路”国家分别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卢森堡、越南、马来西亚、泰国、俄罗斯联邦、老挝、阿联酋和柬埔寨。总体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对外投资法律制定上展现出多样性及差异性。部分国家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投资准入门槛、投资保护机制及争端解决程序等各个环节,旨在最大程度地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较而言,个别国家仍处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初期阶段,存在配套制度供给不足,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晰等问题,这难免削弱其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投资吸引力。

◉(1)新加坡

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审查与监管机制,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特别是,新加坡于2024年实施了《重大投资审查法》,旨在通过筛选对可能威胁新加坡国家安全的关键实体的投资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缔结了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及自由贸易协议,如《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这些协议为新加坡的对外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贸易利好。

◉(2)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是马来西亚工业投资促进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提供了多种投资优惠措施,如直接税激励(对一定时期内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和间接税激励(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消费税)。此外,在马来西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范主要通过特定行业的法律、政策和指南来完成,并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外商直接投资是否需要任何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取决于特定行业的法律和政策。

◉(3)越南

越南形成了以《投资法》为主体的、包括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多边投资协定包括全球性协定,如《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以及在WTO中与投资中有关的协定等,区域性协定包括《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等。

◉(4)老挝

老挝自1988年首次制订颁布《外国投资法》开始,于 2009 年在世界银行的协助下,对外国投资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将原《国内投资法》和《国外投资法》合并,统一为新的《投资促进法》,随后又于 2010 颁布了《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使得国内外中国企业享受同等的投资政策。同时,为了更好地吸引和鼓励中国企业来投资,老挝自 2002 年起积极推进经济特区建设,到 2020 年已经在老挝国内建成 10 个经济特区和 29 个经济专区。

◉(5)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是外国投资活动的主要法律框架,该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印尼进行投资的基本条件、程序和优惠政策。根据《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民和外国注册公司,外国投资是指由外国投资者部分拥有或投资的任何为经营设立的投资活动。《投资法》明确指出,投资法仅适用于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此外,印度尼西亚还制定了《新投资清单“PR 10/2021”》与《正面投资清单“PR 49/2021”》,这两个清单分别列出了禁止或限制投资以及鼓励投资的行业领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方向。



二、“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是指在跨国投资活动中,投资者因未能遵守或适应东道国的法律体系、法规政策、司法实践及国际法律规则,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行政处罚、合同违约、资产冻结、甚至刑事制裁等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的潜在风险。此风险贯穿于海外投资的各个阶段。

01

市场准入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东道国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变动频繁和法治环境落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占据了较大比重,其中不乏经济基础薄弱、政治体制动荡的国家。由于内在的社会经济不稳定因素,往往导致其法律修订活动过于频繁,法律环境缺乏稳定性与可预测性。法律体系不完善,外资保护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透明度低……落后的法治环境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外国投资者在面临权益受损时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供给上的匮乏将极大地加剧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的运营风险与合规成本。


(2)< 政府违约和经营限制

当投资活动触及东道国核心利益时,东道国常采取政治化手段,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对投资项目实施干预,具体可体现为政府违约及经营性限制措施。政治风险,尤其是政府违约与非传统安全风险,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关键因素。例如,2015年斯里兰卡政权更迭后,新政府即暂停多项中国承建项目,“一带一路”倡议在周边地区的实施遭遇重大挑战。经营性限制则主要体现在外汇管制、市场准入限制及就业保护政策等方面。东道国为保护本土产业或削弱外资企业竞争力,可能对外资企业实施外汇兑换限制、设置市场壁垒或推行有利于本国公民的就业政策。更为复杂的是,部分东道国可能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调整外资政策等考量,主动通过立法手段或政策调整,对外国投资施加限制或增设障碍,如修改外资准入条件、出台新的限制性法案等,这无疑增加了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风险。此外,税收歧视与剥夺性措施也是常见手段,前者通过高额所得税限制外资企业,后者则可能涉及对外资企业资产的强制征收或征用。

02

企业运营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性资源要素在企业的对外扩张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1]知识产权法较之一般私法具有更强的公共政策属性,是国家保护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工具,因而其具有显著的属地性特征。[2]鲜明的地域属性也决定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范围界定、权限划分、审查流程及执行标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是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一环。然而,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规模较小的企业往往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再加上缺乏权威数据和官方信息的准确指引,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容易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诸如“飞鸽”“海信”等著名商标遭致抢注的案例层出不穷。


(2)< 劳工保护法律风险

在用工制度方面,东道国通常会在本国劳工法律中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的用工构成,设定本国员工雇佣的比例下限或外国员工的雇佣上限,以此引导外资企业优先吸纳国内劳动力,从而优化本土就业结构。例如,缅甸、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为了缓和国内紧张的就业趋势,采取了一系列修改劳工法的措施,规定境外的投资企业必须聘用本地居民来工作,甚至修改海关法等法律来限制境外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入境,从而达到延长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目的。在劳工保护方面,部分沿线国家对劳动者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甚至某些国家的劳动法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工标准制定,使得投资方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劳动用工上引发较多风险。[3]部分中国企业也因违反国际劳工组织或东道国确立的超国内保护标准而频繁陷入到劳资权益纠纷的囹圄之中。


(3)< 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过程中,部分中国企业因不了解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保护已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忽视东道国本土的环境与资源政策,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过度开采的问题。此类行为不仅被东道国及国际社会诟病为“掠夺性开发”,还催生了“中国环境威胁论”等负面舆论,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落地。值得注意的是,“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多集中于基础设施与矿产能源等环境高风险领域,而这些区域往往地处生态环境脆弱、植被稀疏的荒漠地带。加之沿线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缺失,导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更容易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从而引发当地社会公众与政府的负面评价。

03

投资退出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在投资退出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项目所有权的国有化,即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将企业财产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4]在跨国投资的复杂语境下,东道国单方面依据其国内法律制度,强制性地将原本归属于我国企业的合法资产转化为国家所有,这一行径构成了资产国有化的法律事实,直接侵犯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此类国有化举措超越了单一的经济维度,其背后交织着复杂的政治考量,同时触发了多层次的法律风险、经济不确定性以及文化层面的摩擦,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与活力构成了严峻挑战。进一步讲,投资项目的国有化还可能成为双边乃至多边投资关系紧张的源头,触及东道国主权独立与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议题,从而构成最为严峻的投资争议类型。“一带一路”倡议沿线的众多国家及地区,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普遍面临着政局不稳、政权频繁更迭以及党政矛盾激化的困境,这些因素无疑加剧了我国企业海外资产所面临的国有化风险。由此观之,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能否全身而退正在成为一个亟待重视与妥善应对的法律与实践难题。



三、“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法律风险应对


01

构建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意识不足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的普遍现象,企业大多缺少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价、协调和管理体系,这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常常面临孤立无援,救济无门的境地。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预先设定风险防范战略措施,增强企业风险管理与防范能力,为企业的海外扩张保驾护航。


(1)< 事前风险识别: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鉴于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隐蔽性特点,我国企业在选择海外投资国时,首先应当全面评估分析可能影响企业运营环境的各种经营风险。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关注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民族与宗教冲突、国际关系等直接影响政策风向的非法律因素。由于政治风险和主权信用风险常作为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重大诱因,因此各大机构发布的主权信用评级报告成为了评估法律风险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企业要充分利用中国政府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海外商会等资源,深入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环境与社会文化,为投资决策提供坚实的信息支撑。当涉及海外竞标项目时,还应积极寻求我国驻外使馆及当地中资机构的协助,以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2)< 事中风险处置:企业自身动态调整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分析与排除的动态处置机制。首先,法系识别是分析潜在法律风险的前置要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仅在东盟范围内就存在三种不同的法系,其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框架、立法程序、司法制度和法律实施。[5]因此所处法系的不同必然带来在企业产权保护思路上的差异,对于法系的识别是正确评估分析风险的前提。其次,法律风险的识别应建立在经验积累和以往案例的基础上。在法律纠纷发生后,应通过对东道国司法环境的调研,根据已有的案例库数据,系统地编制对应事件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最后,要做好事中的风险研判工作。在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后,企业应评估每一项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以及其是否在企业的可控范围内,从而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3)< 事后风险共担:采取损失缓解机制

当海外投资风险发生后,企业应迅速启动损失缓解机制。具体而言,企业应充分了解我国和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保护,利用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CA)等措施,切实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如实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报告非商业性投资损失,并考虑将政治风险争端诉诸东道国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并降低和转移风险损失。同时,企业应与东道国政府、行业协会及当地企业保持积极沟通,共同寻求风险解决方案,实现风险共担。

02

强化行业协会协调机制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企业国际化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不仅可以凭借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搜集并提供东道国市场动态、国际竞争对手分析及国内外差距评估等关键情报,还能够助力企业进行市场调研,开展国际化经营所需的技术与人才培训。

与此同时,海外行业协会的设立,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在国外的公共关系管理,构建风险预警机制,为企业海外运营保驾护航。为强化这一支持体系的作用,企业应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通过促进技术联盟与产业集群的形成,整合行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单个企业国际化面临的资本挑战。例如,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作为专业国际合作平台,成功连接国内外软件市场,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对接与共赢。

此外,行业协会也应积极介入与东道国的沟通协商,搭建起海外投资企业、华商商会、东道国政府及民众间的沟通桥梁,通过正式谈判与非正式交流,预防并解决潜在的冲突,促进文化融合与商业和谐。

最后,行业协会还应发挥其辅助性监督职能,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实施严格质量控制,协助企业跨越国际市场中的贸易壁垒,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同时规范企业的贸易与投资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导致的利益损害,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合法合规运营。


参考文献

[1] 参见李玉壁,王兰:《“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识别及应对策略》,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第66-67页。

[2] 参见宋晓:《重思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3期,第78页。

[3] 参见刘健西,邓翔:《“一带一路”东南亚沿线国家投资的劳工风险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35页。

[4] 参见李猛:《“一带一路”中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及争端解决》,载《中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8期,第37页。

[5] 参见罗玉辉,侯为民:《共建“一带一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成就、挑战与应对》,载《亚太经济》2024年第3期,第46页。





作者简介


孔勤 律师

六和(宁波)分所主任

专业领域  国际贸易纠纷、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公司法律服务 

邮箱  kongqin@liuhelaw.com



陈京 律师

六和(宁波)分所

专业领域  跨境投资、国际贸易纠纷、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邮箱  chenjing@liuhelaw.com



END

供稿丨孔勤、陈京

编审丨李炜荔

编辑丨王  攀

责编丨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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