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利康案件将骗取医保资金这一社会问题推至公众视野的焦点之下。虽然医保骗保问题确实需要从严治理,然而在这一从严治理的进程中,“公司获利而员工获刑” 的矛盾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
作者丨牛宇龙 李慧琦 高丽蓉 周易
一、 医保诈骗案中“公司赚钱,员工坐牢”之困境
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属于我国社会保障五大险种之一,是为了被保险人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因为医保的普遍性、主体关系复杂性等特点,使得以医保基金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近年来,医保骗保案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共计1213件,其中2021年审结306件,2022年审结407件,2023年审结500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且增幅较大[1]。这些骗保行为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变造医学文书等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以及参保人员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
为进一步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202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医保骗保指导意见》”)。2024年7月2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医保骗保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了医保骗保犯罪的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等相关问题。同时2024年3月1日“两高”配套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国家医保局等多部门也联合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如2024年印发的《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针对虚假诊疗、虚假购药、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但随着党中央对医保骗保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实施从严把控的政策导向,医保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显著增强,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随之逐渐显露,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便是获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不匹配,即很多当事人常说的“公司赚钱,员工坐牢”。在实践中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已经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诈骗罪在其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层面,明确限定为自然人主体,单位并非诈骗罪的适格主体。这就导致了员工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公司凭借其法人主体地位和各种资源优势,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有时候不需要承担赔付医保基金的责任,而执行上级指令或遵循既定工作流程的员工,从涉案人数看却成为了主要的被追责群体,面临着巨大的赔付压力和失去人身自由的风险。本文将以阿斯利康及其员工所涉案件(以下简称:阿斯利康案)作为切入口,检索医保骗保犯罪案件,总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特点,以期从维护员工利益角度,为涉案员工提供有效辩护思路。
二、医保骗保案件之司法实践
(一)医保骗保案件
◉1.典型案件:阿斯利康案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2],2021年阿斯利康的部分医药代表为提高明星肺癌药“泰瑞沙”(奥希替尼)的销量,挣取公司业绩奖金,通过篡改患者的基因检测报告,使原本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患者能够通过医保报销购买该药物,从而骗取国家医疗保障基金。2021年7月,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举报线索,核查发现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涉嫌欺诈骗保,抓获涉案人员17名,全部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2024年10月30日阿斯利康中国官网宣布,阿斯利康全球执行副总裁、国际业务主席及中国总裁王磊正在中国配合调查。2024年11月6日,阿斯利康总部举行线上投资人说明会,其CEO苏博科表示大范围的“骗保案”调查早在三年前就已经启动,曾卷入100多名阿斯利康前员工。这些员工来自不同的岗位,包括销售、市场推广、医药代表等。他们在公司的业务体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但却因公司整体的业务运作模式而被卷入刑事犯罪的指控当中。同时,阿斯利康CEO苏博科表示“在中国拥有超过16000名员工,不幸的是有些人会受到‘诱惑’,以最大化实现销售额”,意指其行为是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2.医保骗保案件实证分析
本律师团队以“案由:刑事;法院认为:骗取医保”作为检索条件,采用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进行案例检索,截至2024年11月23日,共得到案件样本633件。
(二)医保骗保案件司法实践之案件特征总结
◉1.从地域分析医保骗保犯罪主要集中于浙江省地区
关于医保骗保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浙江省(124件)、河南省(58件)、安徽省(48件),分别占比19.59%、9.16%、7.58%。
◉2.从涉及罪名分析,医保骗保犯罪主要涉及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方面,关于医保骗保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名为侵占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进一步细化检索得涉及诈骗罪518件、贪污罪37件、扰乱市场秩序罪30件,分别占比为81.83%、5.85%、4.74%。因此在医保骗保犯罪案件中,定性最多的罪名为诈骗罪。
◉3.从涉案人员来看,涉案单位工作人员成为医保骗保犯罪主要追责对象
我国《刑法》规范体系以自然人犯罪为原则,单位犯罪为例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并无单位可构成该罪犯罪主体的表述。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保骗保指导意见》也进一步明确:“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由此得出,医保骗保犯罪中,单位并非适格的追责主体,而在单位中涉及组织、策划以及实际实施的工作人员则成为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4.从涉案范围来看,医保骗保犯罪涉案人数较多
由于医保骗保犯罪多为有组织团伙式作案,因此涉案人数较多。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犯罪1054件,涉案1619人,提起公诉2037件,涉案3988人。[3]在这类案件中,在单位中涉及组织、策划以及实际实施的工作人员均会成为追责对象,甚至仅做一些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也会成为涉案人员。例如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潮州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谢某等人诈骗医保案件(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1)粤5191刑初76号案件),黄某仅为医院的医生助理,在工作中被要求开具医保药品“日达仙”13支到患者处方中,涉及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仅5478.6元,但最终成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例如在阿斯利康案中,许多公司销售人员,仅为完成公司业绩要求,挣取公司业绩奖金,但最终也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从办案导向来看,医保骗保犯罪办案机关从严把控
《医保骗保指导意见》中提到“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罚金、没收财产力度,提高医保骗保犯罪成本,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中,也直接提到“依法严惩骗取医保基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民营医院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切身利益,依法应予以严惩。”不仅如此,根据样本案例分析可知,从主刑角度,最终判处有期徒刑案件488起,占比为77.09%,判处无期徒刑2起。从附加刑角度,最终判处罚金案件473起,占比为74.72%。可见国家对于医保骗保案件“零容忍”的态度,办案机关对医保骗保犯罪也持从严把控的态度。
综上,医保骗保犯罪呈现涉案人员多,办案机关持从严把控态度等特点。普通公司员工,甚至仅做一些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也会因实行了相应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涉案员工视角论医保骗保犯罪之辩护要点剖析
(一)配合调查过程中准确的陈述和辩解
大多数人在初次面对办案机关的询问,往往会出现紧张和不安,对于自身行为的陈述和辩解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有可能会导致办案机关对其行为的初步定性出现偏差,对之后的刑事诉讼流程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配合调查之前,涉案员工应当仔细梳理案件事实,咨询专业人员,对于自身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在配合办案机关查清事实真相的同时,及时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二)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辩护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在医保骗保犯罪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线。例如,实践中部分员工在疫情期间,为具有相应适应症患者便利,出具假处方,并联合药店向患者开具正常剂量内的药物,该员工便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际亦未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即不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当然,该类员工和药店是否应受行政法方面的规制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2.对“明知”程度的界定
在医保骗保犯罪中,员工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明知”为关键要素。但“明知”并非简单的知晓,而应根据员工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岗位职能以及公司内部的信息传达与培训情况等综合判断。例如,对于一些基层员工,如普通的医保报销数据录入员,若其仅按照上级指示操作,且公司未对其进行骗保行为的明确告知与培训,其可能对整个骗保行为的全貌缺乏深度认知。此时,不能仅凭其参与了部分数据录入环节就认定其具有“明知”故意。
◉3.受误导或胁迫情形的考量
部分员工可能存在受公司管理层误导或胁迫参与骗保行为的情况。比如,公司以工作岗位调整、辞退威胁等手段迫使员工配合一些看似合规实则违规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主观意志受到较大程度的压制,其行为的自主性大打折扣。辩护时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内部的邮件、会议记录、员工与上级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员工在实施行为时并非出于完全自愿的主观故意,从而降低其主观恶性。
(三)员工在共同犯罪架构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
◉1.从犯地位的认定
在单位组织的医保骗保犯罪活动中,多数员工往往处于从属地位。他们可能只是执行上级的指令,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辅助性作用。例如,负责收集整理医保报销材料的员工,其行为虽然与骗保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相较于策划、组织整个骗保方案的核心管理层,其对犯罪的促成作用相对较小。在辩护时,应依据员工在犯罪组织中的层级、参与决策的程度、所实施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等因素,积极争取从犯的认定。从犯在量刑上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对于降低涉案员工的刑罚幅度具有关键意义。
◉2.职责范围与犯罪行为关联性的判断
员工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与所涉骗保行为的关联性也是辩护要点之一。若员工的本职工作与医保骗保仅有微弱联系,或者在特定的骗保事件中其行为超出了正常工作职责范畴且是在他人指使下临时参与,那么在确定其刑事责任时应谨慎考量。例如,某医院的后勤人员被临时要求帮忙搬运一些用于骗保的虚假医疗设备,但对设备的用途及整个骗保计划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其行为与骗保核心行为的关联性较弱,不应承担与主要骗保人员同等的刑事责任。
(四)公司内部合规制度与员工遵循情况
考察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医保合规制度以及员工对该制度的遵循情况。若公司本身具有健全的合规体系,但由于个别管理层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骗保行为发生,而员工是在遵循既有合规制度的前提下被卷入其中,那么员工的过错程度和主观恶性应相应降低。例如,公司规定了严格的医保报销审核流程,但部分高管绕过该流程指示员工进行违规操作,员工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无果后被迫继续执行,此时员工的责任应与主动违反合规制度的人员有所区分。
(五)量刑情节的全面挖掘与呈现
量刑情节对于涉案员工的最终刑罚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辩护方应全面挖掘员工可能存在的从轻、减轻或免除量刑情节。例如,员工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与立功表现;或者员工系初犯,且在犯罪后积极退赃,弥补医保基金的部分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这些情节均应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呈现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公正目标。
以上辩护要点仅是本律师团队根据办理和研究相关案件中总结得出,个案的具体辩护思路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具体分析。
四、总结
随着国家对医保骗保案件打击力度加大,相关案件的案发率也逐渐增加,但是从阿斯利康案可以看出“公司赚钱,员工坐牢”这种获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不匹配的困境也是我们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阿斯利康案以及633件案例,结合本律师团队办案经验,分析出医保骗保犯罪存在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办案机关严格把控等特点。对此,本律师团队从涉案员工视角提出辩护要点,包括前期配合调查过程中准确的陈述和辩解、审查主观故意、剖析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考量公司合规制度及员工遵循情况、挖掘量刑情节等。本律师团队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依个案灵活运用辩护策略,以维护涉案员工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脚注
[1] 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5514.htm
[2]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4刑初179号
[3] 数据来源于中新网
https://www.chinanews.com.cn/sh/shipin/cns-d/2024/03-01/news983738.shtml
作者简介
牛宇龙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股权投资与基金、资产管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医药卫生
邮箱 niuyl@liuhelaw.com
李慧琦 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平台经济合规、专利
邮箱 lihuiqi@liuhelaw.com
高丽蓉 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诉讼、银行、债券与资产证券化、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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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平台经济合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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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牛宇龙、李慧琦、高丽蓉、周易
编辑丨王 攀
责编丨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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