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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GUANG CHEMICAL LIMITED东光化工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02)
内幕消息- 有关附属公司税务通知
本公告乃由东光化工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东光」)(为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局」)就针对河北东光进行税务稽查的结果发出的通知(「税务通知」)。
根据税务通知,河北东光须缴纳若干额外中国税款约人民币58.4百万元(「额外税款」),包括:
(a) 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由于据称误算该期间产生应课税固体废物而导致的中国环保税不足差额约人民币7.3百万元,因而少付适用税项。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深知、全悉及确信,上述失误是由于河北东光的相关处理人员误解中国环保税的适用规则所致;
(b) 河北东光若干过期应付账款产生2023年额外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 2.1百万元。
税局根据中国适用税法视超过三年仍未结付应付账款为河北东光的应课税收入。
该等应付账款与河北东光日常业务过程中采购煤炭、物流服务及污水处理服务有关。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全悉及确信,本集团截至本公告日期未有结付该等应付账款是由于相关供货商于结账前撤销注册或无法联络,或由于相关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出现争议;及
(c) 由于若干供货商于2017年开具若干不合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导致相关开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资格,故于2017年须额外缴付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 49.0百万元。
该等增值税发票乃属于河北东光于有关时间内真实及已完成的煤炭采购,且河北东光的员工从其供货商取得该等增值税发票时并无获悉该等增值税发票有任何违规之处。
事实上,税局于税务通知中表明,河北东光存在实际货物购进, 实际购进货物与增值税发票内容一致,惟由于从其供货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属不合规,该等发票金额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的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期,河北东光已悉数支付该等不合规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所有额外应付税款。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已结付额外税款。
预期该结付将对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整体溢利有一定影响,惟与该结付有关的实际财务影响将视乎本公司独立核数师的审阅及审核结果而定。
据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本集团不会因税务通知中的上述税务违规行为而招致其 他中国监管机关处以的罚款或责任。
本公司谨此强调,上述据称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税局在评估应课税开支时持不同意见所致,并不涉及有关处理人员、董事或本集团管理层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贪污行为。
鉴于税务通知所涉及的税务风险,本集团已着手提升其现有内部监控系统以防范日后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尤其是:
(a) 在环保税申报方面,本集团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及记录系统,包括加强其员工培训及委聘亦可协助相关税务申报的合资格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供货商;
(b) 对于到期应付账款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本集团将加强对其应付账款的管理,包括对两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定期进行个别分析,并就有关过期应付账款报税(如 适用);
(c) 关于供货商开具不合规增值税发票涉及的风险,本集团已实施以下内控措施:
1) 加强本集团供货商审核与评估程序,以确保彼等的资格和合法性;
2) 规范供货商合约,方法为在合约中加入条文,如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发现不合规或不符合扣税资格,可要求供货商作出赔偿和弥偿;
3) 加强员工培训,并定期提供有关增值税适用税法、法规、实务、诠释及指引之最新信息,以确保本集团处理人员熟知相关报税规定;及
4) 与税局及其他相关税务机关紧密沟通,以便本集团不时获悉税务机关适用税法、实务、诠释及指引之任何变更或更新。
税务通知无提及本集团因须承担额外税款而招致的任何逾期付款费用或其他罚款,惟预计税局将适时发出最终决定。
上述事宜如有任何事态发展,本公司将适用另行刊发公告以告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东光化工有限公司
主席
王春萌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12月6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王春萌先生、王治河先生、孙祖善先生及徐希江先生为执行董事;陈继敏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及林秀香女士、刘金成先生及吴世良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