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评论汪道平注:因为房租营改增之前是征收营业税,一心堂房租的视同销售的情况并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应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但36号文明确是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果是向分支机构、分公司等无偿提供房租,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心堂 002727:2024年三季度报告
日期:2024.10.31 来源:巨潮资讯网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项目:补税及税收滞纳金
补税及税收滞纳金(元):-50,489,527.01元
原因:各子公司 2023 年接受所在税局完成对前期纳税情况进行税务辅导后, 于2024 年再次依据母公司的税务政策调整政策执行口径。
2024 年三季度部分子公司依据本地税局指导完成数据确认及申报, 合计税金及滞纳金 50,489,527.01元, 已在 2024 年第三季度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尚有部分子公司正在接受税收辅导, 待有进一步结果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本次接受税务辅导申报缴纳的相关税金, 主要是因独立纳税门店房租费等费用由总部统一签订合同, 税务机关按总部统一采购再转售给门店进行认定,依照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等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公司已对相关的业务及管理流程进行优化。
3、 税收辅导事项
2023 年,公司及各子公司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局对前期的纳税情况开展税收辅导工作, 公司已在 2023 年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并已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同步完成了相关业务流程优化。
2023 年税收辅导时, 各子公司所在省份在政策执行认定上还存在差异, 目前部分子公司陆续收到进一步税务辅导要求, 参照母公司执行相关税务政策, 并在 2024 年三季度依据子公司本地税局指导完成数据确认及申报, 合计税金及滞纳金 50,489,527.01 元, 已在 2024 年第三季度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尚有部分子公司正在接受税收辅导, 待有进一步结果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