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于收到控股子公司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优势”)的分红款需要进行所得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司作为中路优势的有限合伙人,根据2024年7月12日中路优势合伙人会议之决议,收到了其现金资产分配。针对上述资产分配事项,公司为进一步严格遵守财税[2008]1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申报缴纳金额共计1,543.01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177.05万元,滞纳金365.9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本次收到的中路优势分红款不影响公司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公司缴纳的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65.95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如何理解合伙税收政策:先分后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税、合伙制PE基金?
合伙制基金“先回本后分利”条款下,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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