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3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委员长会议1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赵乐际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2月21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
截至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立法,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形成了14部税收法律,快收藏起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全文
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23年9月1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二审稿》继续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仍保留增值税13%、9%和6%三档税率和原适用范围,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对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规定,限缩了部分授权,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等基本税制要素,明确了留抵退税选择权、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法律草案基本成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主要有六大重要变化,具体如下:
01
《草案二审稿》六大变化
变化1: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草案一审稿》仅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草案二审稿》不仅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直接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列入增值税立法,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立法层级。还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更加充实完善。根据现行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认定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草案二审稿》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登记即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将“申请认定”调整为“登记”,有利于贯彻税收便利原则。
变化2: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
《草案一审稿》授权国务院有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草案二审稿》对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限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一方面反映未来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导向是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和创业就业,另一方面通过范围限定,防范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变化3:完善留抵退税制度,明确纳税人留抵退税自主选择权
《草案二审稿》吸收了近年来留抵退税改革成果,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明确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申请退还,有利于贯彻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具体办法,该办法将构成增值税法的配套制度,具体操作需继续关注国务院的相关立法。
变化4: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草案二审稿》强调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此处的交易凭证,一般情况下是指合同、发票、结算小票等,明确要求交易凭证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一方面有利于普通消费者了解购买商品承担的税费,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与印花税法衔接,对列明增值税税额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变化5:明确预缴税款期限,并提高授权立法层级
《草案二审稿》明确预缴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高立法层级,删除《草案一审稿》中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
变化6: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立法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草案二审稿》将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差额征税情形、留抵退税具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出口退(免)税具体办法的授权立法主体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上升为国务院,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前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 税 率
1.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第十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十四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五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国务院对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算销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第二十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第三十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