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关注合伙企业所得的纳税处理
最近,笔者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时,发现该企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所得未依法申报纳税。合伙企业所得具有较大的隐蔽性,给税收征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那么,合伙企业所得应该什么时候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如何检查?应建议企业如何调整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例比较普遍,主要有三种表现:
一是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不作账务处理,不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将合伙企业已分配利润与已税投资收益一并作纳税调减,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是将合伙企业投资成本收回前的利润分配视同投资成本,未并入当年企业应税所得。
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若有应税所得就应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的“分”指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不包括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应分配给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而非部分纳税人理解的实际“分红”。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若有应税所得,无论是否分配给合伙人或留存在企业,投资企业均应将其应分配额并入当年应税所得来履行纳税义务。投资企业应就合伙企业应分配利润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如实填报。
税收征管中应充分核查企业投资详情。笔者在税务评估某公司时,关注到其对多家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其中投资合伙企业1家,然后查看该合伙企业在检查年度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将其审计报告的利润与投资企业当期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比对。经“查询—比对—核实”后,最终查实该投资企业2021年—2023年未将投资合伙企业的应分配而未分配利润作纳税调增,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应冲抵投资成本。投资企业不应将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视同投资成本收回去冲减“长期投资”,从而在投资成本收回前不确认当期投资收益。税务核查应高度关注“长期投资”该类数据的变动,要求企业报告数据变动的原因,对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进行详细核查。
合伙制基金“先回本后分利”条款下,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已分配所得,以及投资企业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税务机关除追补相应税款外,还需建议并监督投资企业作被检查年度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纳税调增,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企业实际上并没有补税的情形,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作者:邬映海 肖静(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8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