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动态|注意!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于都1人被拘!

政务   2025-01-23 07:48   江西  


近日,于都县公安局贡江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案件,将违法嫌疑人郭某查获,查扣涉案烟花爆竹一宗。
该所民警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予以售卖。民警对该店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检查出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违法嫌疑人郭某对其非法储存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郭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月21日,县公安局依法将郭某送至于都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运输、存储及销售过程中

极易引发爆炸和爆燃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这里做一个提醒,
根据于都县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我县已在贡江镇全域及
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公园等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请各位于都居民朋友们遵守相关禁令,拒绝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都有哪些?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空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以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强烈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火灾隐患
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伤人事故
烟花爆竹极易引起伤人事故,尤其是儿童! 




资源浪费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化工原料燃放掉,污染环境,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城市公共资源。




我们在这里倡议

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不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不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禁燃、禁放、禁烧

人人有责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少一份危险多一份安全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说不

以实际行动

让于都的天空更蔚蓝

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

共同营造安全、文明

宜居的生活环境!



END

来源:于都环保

一校(审):钟小明

二校(审):陈俊龙

三校(审):朱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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