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办成首件风景名胜区类环境违法案件

政务   2025-01-24 00:29   江西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厉打击涉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远县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效衔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筑牢生态环境屏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现公布首例涉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并调查取证。经调查: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了瑞梅铁路三标段项目,该公司生活区洗澡间、洗衣间、厨房产生的部分生活污水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集中处理、转运,部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三百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在河流堤岸上存在生活污水明显排放痕迹,呈黑褐色,还残留部分餐余残渣,每天排放量约30m³,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的批复》(赣市府字〔2010〕31号)和赣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的通知》(赣市水利字〔2010〕29号),三百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水质目标需执行地表水二类水质的要求。执法人员对外排污水进行了取样检测并委托江西中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四川某建筑公司直排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染问题不符合三百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关于地表水保护的目标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水体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及《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2024年12月2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并启动对该公司的生态环境索赔程序。

【警示教育】

四川某建筑公司违反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案件,是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来,赣州市安远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例涉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案单位积极推动新领域案件查处,针对风景名胜区等领域专业技术复杂的特点,商请林业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勘察,通过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高效快捷查清违法事实,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及时制止并查处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履行到位,也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植乡镇基层人心,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法律链接】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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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安远县生态环境局

一校(审):钟小明

二校(审):陈俊龙

三校(审):朱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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