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即北宋建立的第二年,北宋政府即颁布“货造酒曲律”,这是北宋政府统一管理酒、曲的最初尝试。在宋初统一战争的过程中,纳入宋朝版图的多数地区均行榷酤,如对于吴越国旧地的两浙地区和蜀国旧地的川峡地区,均承袭旧制,分别进行榷酒和榷曲。
北方中原地区原属北宋的前身后周,开始榷酤的时间自然很早,如东京开封在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即开始实行榷曲,京西路在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开始实行榷酒。随着统一战争的结束和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在全国推行榷酤的条件日渐成熟,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诏征天下酒榷”。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令计司将榷酤之法立为永式”,榷酤从此成为宋代的一项定制。
宋代统治者为何在建国初期即将榷酤确定为一项制度在全国推行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榷酤作为一项制度经过唐、五代的实施,已经取得了广泛的认可。到宋初时,已经很少有人像前代那样把榷酤等同于苛政了。相反,一般人都把榷酤视为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合理手段之一。由于唐、五代皆行榷酤,“国朝承李唐旧制,酒皆有榷”,这也可以说是自然而然、有根有据而来。
宋代的财政开支十分庞大。官俸、军费、外交及统治者的挥霍是宋代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应付巨大的财政开支,宋政府千方百计多方搜刮,对于前代沿袭下来的榷酤制度自然是不会弃之不用的。
宋代政府在不同地区实行的榷酤形式不尽相同,“宋朝之制,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诸州城内皆置务酿之,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则所在皆请官酤”。即在“四京”实行榷曲,在诸州所在的城市实行榷酒,在县镇以下则根据具体情况或特许酒户经营,或置肆榷酒。由于这几种榷酤形式在北方中原地区皆可见到,因此中原地区就成了宋代榷酤的一个缩影。
“四京”实行榷曲,并非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购买官曲酿酒,有资格购曲酿酒的有两类人:一是正户酒店(即正店);二是宗室、戚里和品官。前者酿酒用于销售,后者酿酒用于自饮。正店的酿酒量很大,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在京酒户,岁用糯米三十万石”,可酿酒约4000万斤。宗室、戚里、品官虽有资格买曲酿酒,但所酿之酒不得沽卖。“旧法:品官之家有官酒不限数,若私自酝造沽卖,已有等格罪赏禁约。”“宗室外戚之家卖酒禁约,大率从重。谨按嘉祐旧法,亲事官等卖酒四瓶以上,并从违制断遣,刺配五百外本城,其余以次定罪,皇帝临时取旨,许人告提,两瓶以上,赏钱十贯止。”
北宋政府在“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在某些人口较多、交通发达的县镇也往往设置有酒务。以酒务为中心,对所在城镇及其附近区域(州城二十里,县镇十里)实行榷酒。在远离城镇的广大乡村,宋代政府允许农家自酿自饮,但不许沽卖。乡村中的商品酒则由特许酒户经营,这些酒户每年向官府交纳一定的钱财而取得酿卖权,他们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卖酒,不得进入官酒禁地卖酒,同时负有检举本销售区内私酒的义务。
宋代的榷酤,不仅严禁非法酿造沽卖酒、曲,而且对各地酒、曲的销售区也做了严格的划分。“四京”榷曲区和诸州榷酒区之间,地方官营酒务相互之间,地方官营酒务与乡村特许酒户之间,乡村特许酒户相互之间,不得过界销售,否则即以私酒论处,即所谓“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消除相互竞争,造成酒、曲销售的垄断局面,进而通过垄断价格达到攫取最大酒利的目的。
通过榷酤,宋代政府聚敛到大量的财富,宋代的榷酤收入在当时的财政总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
榷酤收入与财政总收入对照表
从表中可知,宋代初期的榷酒收入是逐年增长的,到宋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达到北宋的最高峰,以后逐年下降,但仍保持在1200万贯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