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批准逮捕”意味着什么?

学术   2024-10-10 17:54   广东  


 


叶东杭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笔者最近接触到的几个案件,家属都是带着逮捕通知书来咨询的。他们的疑问和诉求都非常一致:“叶律师,我家人已经被批捕了,他还有取保候审的机会吗?”


现实中,大多数嫌疑人家属对“批准逮捕”这件事情并没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认知,以至于常常陷于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的两极情绪——无论是过于乐观还是过于悲观,对于案件走向的预判,都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为了能够更好地向大家阐明“批准逮捕”意味着什么,笔者将从证据采集、诉讼程序、羁押措施、审查起诉结果四个方面,与大家详细谈谈本人在经办了这么多刑事案件后,对审查逮捕和批准逮捕的一些理解和解读。


1

从证据角度来说,批准逮捕意味着不利旁证的存在。

从证据标准上看,审查起诉和审查逮捕有较大的区别:审查起诉往往要求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具体表现在“证据形成闭环、相互印证”,以及现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符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然而,审查逮捕因给公安机关预留的时间相对较短(最多30日),导致其证据标准没有办法与审查起诉看齐。因此,检察官们更加关注的是“有无犯罪嫌疑”及“不予羁押是否将会造成串供、毁灭证据、危害公共安全等社会危险”。


笔者以办理过的案件为例,总结审查逮捕证据标准如下:

1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大致轮廓

2

有明确的争议焦点,且公安机关搜集到能够证明有罪的旁证或者线索

3

证明有多个犯罪嫌疑人参与或涉及本案

……

其中,从证据采集角度上看,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必然意味着现有证据中存在对嫌疑人极度不利的旁证(或线索)。


比如,在强奸案中,批准逮捕意味着:

1.被害人作出对嫌疑人的不利陈述,而且核心在于利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具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和手段的存在,比如被害人体内提取出精斑,或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伤痕,或是起获装有迷晕药物的玻璃瓶;

3.嫌疑人与被害人有出入案发现场的记录(如酒店电梯、走廊监控录像、登记入住的记录等);

4.嫌疑人已满刑事责任年龄,且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阻却追责的关系等。


当然,由于“捕诉一体”、错捕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当前批捕案件大多数会提起公诉。因此,现今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似乎又有趋同之势。


笔者与同事就该问题交流讨论后,形成如下结论:虽然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存疑不诉或法定不诉的可能性极低,但仍不能认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相似,原因在于:审查逮捕更加关注对于犯罪嫌疑与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即在不考虑或较少考虑法律适用的情况下,确认羁押的必要性,而审查起诉则会更加关注具体罪名的适用,即现有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以何种罪名追诉更为合适。因此,两者的证据标准及审查关注重点仍然有较大区别。


当前,审查逮捕对后期审查起诉的影响仍然不可忽视,其效果常被比作“小审判”。然而,这种现象在当前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主流观点的社会环境下饱受诟病。未来是否会有所改善,目前还难以确定。


2

从诉讼程序来看,批准逮捕意味着移送审查起诉已无回旋余地。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侦查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至一百五十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01

一般情况下,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02

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的重大刑案、重大犯罪集团犯罪案件、流窜作案重大案件、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期两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03

在以上基础上,如果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已经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两个月的,可以再经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04

因特殊原因,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重大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延期审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当前,大多数案件一般止步于“基础配置”,即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极个别案件会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延长羁押期限。而羁押期限延长时间越长,审查批准的检察机关层级就越高。


相对于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回旋余地更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是否需要继续侦查,可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


现实中,许多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捕决定后,要么直接释放不作取保候审,要么作取保候审,等到十二个月的期限一过,再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实现案件的“简单化处理”(行内也称“冷处理”)。而这十二个月,便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最佳回旋期。


然而,对于批准逮捕来说,这种“追诉回旋空间”几乎不存在。原因在于案件一旦批准逮捕,相当于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及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确认。如果要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现实中要经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双重认可,难度非常高。此外,批准逮捕后每一环节的时限都非常短,多以一、二个月为限,延期审查非常严格,因此“以时间换空间”的战术难有成效,最终导致“回旋余地”非常小,案件将会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简而言之,批准逮捕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递进速度将会加快,使得留给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搜集证据、发表意见、争取谅解及从宽处理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3

从羁押措施来看,批准逮捕意味着羁押期限被大幅延长。

关于“批准逮捕后,嫌疑人是否还能被取保候审”一问题,笔者曾在两年前提出以下观点:


在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概率较低,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

批准逮捕本质上是检察院对羁押的认可和背书

2

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本质上属于侦查阶段

3

批准逮捕后,国家赔偿义务转移,公安机关缺乏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动力

4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尚未健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未发挥作用

笔者于2022年11月24日提出了以上观点,那在两年后的今日,该情况是否有所好转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已有好转,但整体转变不大:一方面,审查逮捕作为检察院审查嫌疑人犯罪嫌疑及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尚未改变,由此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司法认可;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使得办案民警没有动力主动对是否取保作出审查。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要用客观、全面、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对于审查逮捕及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活动,我们既要看到保守的一面,也要看到进步的一面;既要看到现在,也要看到未来。


为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该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出了一定调整,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对审查主体的调整: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转为捕诉部门,公安机关由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统一审核。这一转变,使审查制度与当前刑事案件的办案生态更加契合。


目前,在批准逮捕后的侦查阶段,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仍然是少数。其核心原因在于批准逮捕是对犯罪嫌疑和社会危险性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本身对取保候审所代表的“低嫌疑”、“低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否定。未来,这种情况是否能有所转变,将取决于刑事诉讼对审查逮捕这一环节的定位。


4

从审查起诉结果来看,批准逮捕意味着存疑不诉的可能性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此可见,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由本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会导致批捕决定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在大多数案件中,批捕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为同一检察院。因此,即便存在证据瑕疵(甚至是缺陷),批准逮捕的案件大概率仍会被提起公诉。这便是被业内所诟病的“将错就错”现象。


当然,如果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原本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仍有可能既不提起公诉,也不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常见的做法是与公安机关沟通,让公安机关撤回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案件陷入尴尬的境地——即除非有外部干预,否则公安机关可能会持续挂案,既不撤案,也不进行补充侦查,更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近年来,随着公安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检查越加严格,这种“挂案”的现象也逐渐在减少。


结语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许多环节可以通过类比婚恋过程以方便理解。在之前的法谈文章中,笔者曾将认罪认罚的刑期协商比作婚恋中的彩礼数额协商,许多朋友认为这一类比非常通俗易懂。


从宏观角度上看,刑事诉讼程序可以类比为一段情感历程:刑事拘留类似于确立恋爱关系,而在经历了一定的周期(拘留后的37天)后,就需要评估是否应该进入下一个阶段,也就是“谈婚论嫁”。如果审查确认无误,确认对方人品可靠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确认犯罪嫌疑及社会危险性),则可以进入订婚阶段(批准逮捕)。订婚后,若无出现感情明显淡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出现和劈腿、吸毒、赌博等严重问题(如证据不足或存在法定不起诉情节),则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步入婚姻的殿堂(提起公诉)。


检察院审查逮捕的程序,其实与解决“适不适合成为人生伴侣”这一问题的过程十分相似:要么批准逮捕,让刑事诉讼程序往下走;要么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除此之外,没有第三个选项,不然就是在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是需要背负国家赔偿责任的。


供稿 | 叶东杭

编辑 | 冼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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