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上午,第十二届“中国企业法治论坛”在中国企业联合会1号办公楼第一会议室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主题为“高水平法治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维权工委)、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合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合规工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四家单位联合主办,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委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和北京劳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协办。与会代表150余人,大成部分律师参加了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从营商环境和企业内部治理两个维度,围绕“高水平法治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主题,研讨了企业法治建设对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具体包括营商环境法治化助力企业发展和新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与合规运营两项议题。分别由中国企联维权工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企联合规工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文涛以及中国企联维权工委、中国企联合规工委副主任王耀国主持。
图/梁 彦
图/焦亚尼
会议开始,由中国企联驻会副会长,维权工委、合规工委主任梁彦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所所长焦亚尼分别致辞。
图/杨关善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行委会牵头人杨关善律师在议题一以《聚焦工程回款,助企破局纾困》为题发表了演讲。杨律师首先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领域拖欠企业账款的主要表现,指出在政府或投融资平台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下游企业账款的拖欠中,被拖欠欠款的主体大多为勘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承包商、供货商等,而工程承包企业对下游企业账款的拖欠中,被拖欠的主体则多为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供货商、咨询服务机构;拖欠原因有受当下经济下行的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和企业营收利润减少所导致的付款能力的下降以及缘于项目违规实施而未被列入财政预算形成政府隐性债务,或项目违规或融资承压导致项目建设停滞或烂尾,业主拖欠工程承包企业工程款或垫资款,而导致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无力或不愿向下游企业支付。其次,杨律师明确“背靠背条款”有失公允,因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中小企业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约定该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这会使得中小企业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同时,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出于多方面顾虑轻易不愿采取司法手段维权,这就导致了现实中矛盾就纠纷多发,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最后,杨律师分析了当下针对该问题的一些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了否定性评价,并对在认定合同约定的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做出指导,以及政府通过增发专项债等措施来解决拖欠企业欠款问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正局级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中国企业权益保护智库秘书长金克胜,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CEO张超,东方集团原副总裁、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曾铮,中国企联驻会副会长、国务院国资委原副秘书长李冰,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朱慈蕴,北京劳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张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杜江波,中国招商局集团原总法律顾问王春阁,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钟向春 ,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杨鸿飞,先后以《关于促进企业合规建设的思考》《期待新立法 激发新活力》《<民营经济促进法>与民企合规建设》《国企公司治理的实践探索》《新公司法下认缴制的完善对企业持续发展的影响》《国企改革中劳动用工合规要点》《高质量合规管理助推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新公司法强化公司董事责任及董事履职应注意的问题》《公司合规运营中董事的中心作用与责任》《新公司法下的公司合规管理》等主题做了精彩发言。
本次论坛,演讲嘉宾围绕两项议题从不同的视角切入,做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实现了思想与智慧的深度交融,对企业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编辑 | 赵汗青
审定 | 刘世杰 吴利波
投稿 | zhao.hanqi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