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视点 | 工程付款防风险,“验明正身”是关键

2025-01-14 07:30   北京  
编者按

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员会牵头人杨关善律师近日撰写了一篇短文,于2025年1月13日在“法务善论”公众号推出。现本号全文转发,以飨读者。


前段时间,我接待了一家工程公司的老板张总,为他遇到的一桩工程款收付难题提供了法律咨询。当他陈述清楚为收取工程款而对公司开展的一系列操作后,的确让我心头一紧,感觉不吐不快,于是抽些时间整理成文与大家做个分享,希望对大家在防范交易法律风险方面有所帮助。


咨询事项如下:

张总控股的一家工程公司近几年受经济形势影响没有新业务可以承接,也无可见的债权债务,前年他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手续。其后不久,张总发现被注销公司十几年前承包的某项工程又有了回款转机,这在注销公司之时本已认为没有任何希望。但让他苦恼的是,作为债务人的业主是一家国有企业,出于合规考虑只同意向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允许将款项支付至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尽管实践中将工程款支付至个人账户的不规范现象并不少见。为了尽可能实现这笔债权,张总去年委托当地一家工商代理机构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信息均同于原公司。张总遂向我咨询,是否可以由新设立的公司收取原公司的工程款,有何风险。

显然,由于原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而新注册的公司尽管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信息与之相同,但因其系新设公司,与原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新设公司不能替代原公司接受付款。我向张总做了以上解释说明。事后,我登录“天眼查”输入张总提到的公司名称做了查询,发现原公司和新设公司的信息分别在平台上全部展现,只不过原公司已显示“注销”,而新设公司显示处于“存续”状态。

客观上讲,虽然我处理过不少公司方面的业务,也处理过不少工程欠款方面的业务,但张总所咨询之事却是我法律从业生涯中第一次遇到的奇事。在向张总解答咨询的同时,我内心也感受到了震动和不安。不得不让人担心,张总在面临大额资金诱惑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以新设公司之名收取本应属于原公司的工程款,其是否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作为债务人的业主,如未经严格审核公司主体身份而向同名新设公司支付款项,是否也将承受合规风险?如果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提供审查服务,怎样才能认为已做到了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把控合规风险?我认为,这次咨询经历给我们的启示是,进行商业交易,公司将遇到各类法律或合规风险,而防范主体适格风险必是其一,为此,在交易前须对交易主体“验明正身”。

在经济活动中,像张总这样实施前注销后新设的操作,显然并不常见。正因为不常见,公司开展商业交易包括支付款项时,更容易疏于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从表面上看公司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致、甚至联系对接人也一致,于是挥手放行,结果导致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作为律师或公司法务人员须时刻保持审慎态度,严格履行程序,认真查验手续,避免受到来自习惯、经验等方面不利因素的干扰。具体到本案而言,对该公司“验明正身”时最为关键的识别指标,就是查验其营业执照所载统一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也即公司的“身份证号”。公司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如是同一公司,其他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可以变更,而身份证号不会发生变化;如不是同一公司,即便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信息相同,正如前述咨询事项,必然也属于不同的公司。总之,在审查公司身份时,应认真核对其营业执照所载统一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以免发生误判。

最后,可能有人要问,作为债权人的原公司注销后,张总有无合法的救济路径呢?当然是有的,张总可以考虑以原公司股东身份向业主主张债权,业主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则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采取新设公司的错误做法。出现此类问题,是由于张总事前未向有经验的律师咨询,而是直接委托工商代理机构办理新公司注册。工商代理机构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向张总提供法律咨询,帮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只不过按照张总的指令履行完成公司设立程序而已。




作者 | 杨关善

来源 | 法务善论微信公众号

编辑 | 赵汗青   

审定 | 刘世杰 吴利波

投稿 | zhao.hanqing@dentons.cn


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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