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诉讼统计
(2025.01.11-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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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诚海富通)及其他被告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52,657.98万元。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投资本金损失526,579,8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因“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实质性违约,专项计划持有人之一邮储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该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美吉特)以及包括该专项计划管理人富诚海富通和该专项计划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评级机构等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801号),判决被告美吉特向原告赔偿本金损失526,579,800元及利息损失,财务顾问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富诚海富通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中介机构对被告美吉特的上述给付义务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7日,富诚海富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信托)诉海通资管、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涉诉本金:51,455.00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资管返还或赔偿原告的委托财产514,5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并请求判令被告海通资管及其他相关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套资料等。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川信托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通资管、海通证券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7050号),判决驳回原告四川信托对管理人海通资管及其股东海通证券相关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23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3,王亚峰(原告,反诉被告)诉海通国际(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境外子公司海通国际产品与解决方案有限公司(海通产品)、海通国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海通金服)、海通国际证券及其他被告,并以对子公司管理责任为由将海通证券列入被告。合同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32,935.81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返还772201股NIOUS(蔚来汽车)普通股股票,及返还因其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25,737,459.33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29,358,113.38元。海通产品反诉请求:请求判令王亚峰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向海通产品支付贷款本金港币3,659,017.02港元及相关利息等。因票据融资交易相关合同纠纷,王亚峰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海通国际及其境外子公司海通产品、海通金服、海通国际证券等被告,并以海通证券对其子公司海通国际证券负有管理责任为由将海通证券亦列入被告;海通产品公司在该案中以王亚峰违反案涉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其支付未清偿之贷款、利息及海通产品的各项维权费用。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2157号),判决驳回王亚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王亚峰向海通产品支付贷款本金3,659,017.02港元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2024年1月10日,王亚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4,张方杰诉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诉本金金额:12,235.76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部分被告(未包含海通证券)连带赔偿投资收益损失122,357,560.61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并请求判令海通证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公司被告以案涉债务为限,补充赔偿损失。因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方杰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私募基金资金流向的下层私募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等被告。上海金融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沪74民初850号),驳回原告张方杰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尚不确定原告是否提起上诉。
5,富诚海富通诉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案本金:12,000.00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连带赔偿债券本金损失120,000,000.00元,并连带赔偿债券利息损失。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华晨集团)发行债券涉及虚假陈述,富诚海富通代表资管产品持有人,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晨集团、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6,深圳宝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海通证券及其他被告侵权责任纠纷案。涉诉本金:14,661.03万元。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46,610,274.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等义务,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海通证券等被告。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大集)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中合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湖南新合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合作投资”)、济宁市兖州区新合作百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新合作商贸”)的邮件通知,湖南新合作投资、兖州新合作商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近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雨湖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湘潭雨湖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合作投资、兖州新合作商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请国投证券江苏分公司将被执行人湖南新合作投资持有的供销大集26,039,586股冻结股份变为可售冻结、兖州新合作商贸持有的供销大集3,715,884股冻结股份变为可售冻结,并控制湖南新合作投资、兖州新合作商贸的资金账户。变更后将上述合计29,755,470股以市价卖出,并将卖出所得款项扣划至湘潭雨湖法院名下。湘潭雨湖法院已知悉上述股份存在质押登记,卖出时一并解除上述股份质押登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鸿控股)近日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冀058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京74民初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2024)京74民初59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二: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26),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57),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诉讼涉及两个案件,分别是因本公司发行的15金鸿债与16中油金鸿MTNO01未能如期足额偿付本息,造成违约。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对公司和公司的担保方提起诉讼。受理法院均为北京金融法院。被告分别就上述两个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于2024年5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对管辖异议开庭审理,公司于8月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太平洋证券的起诉。
太平洋证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由于太平洋证券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驳回,2025年1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弘苏实业)出具的《关于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告知函》,获悉弘苏实业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超过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龙股份)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函告,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和新世纪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将
被司法拍卖。上述司法拍卖的股份此前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见于2024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73)。若本次拍卖股份最终全部成交并完成过户,新世纪公司仍将持有公司股份24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8%;杨志茂先生仍将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新世纪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杨志茂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2023年10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公司诉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泓锦文基金)的【(2022)苏01民初2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1、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如泓锦文基金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泓锦文基金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2、泓锦文基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4)苏民终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泓锦文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泓锦文基金不服江苏高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为:(1)重审本案;(2)撤销江苏高院【(2024)苏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3)撤销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4)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目前,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泓锦文基金持有的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于2025年1月2日完成注销。对于泓锦文基金应赔偿公司的现金对价,2025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司法执行的现金对价4,899,407.60元。剩余未赔偿部分,公司仍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码:2025-001,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2,(2022)粤05民初564号。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利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宜华生活等18位被告证券责任纠纷案。涉诉金额:939,066.07元。案件收到一审判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券本金838,000元及利息损失。
3,(2022)粤05民初1088号/(2024)粤05民初88号。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宜华生活等22位被告证券责任纠纷案。涉诉金额:137,262,610.10元。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重一审裁定,原告主动撤诉,法院裁定同意撤诉。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5-004)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文峰股份)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102,627.55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202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144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2)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3)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4-054)。
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承担。
公司主要上诉理由:(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
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投
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4-061)。
二、二审判决情况。
针对公司上诉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
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
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五)(2024)京0101执5504号。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科服”)未能清偿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债务,进出口银行依据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还款通知>的公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1)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进出口银行履行公司对启迪科服所负的到期债务2.3亿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造成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若擅自向启迪科服履行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带清偿责任外,东城区法院将依法追究公司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若逾期未履行且未提出异议,东城区法院将强制履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诉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晋0403民初
5599号、(2024)陕01民初39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6,930.64万元。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万承志堂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万承志堂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万承志堂)近日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存在被限制高消费情形。情况如下: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5年1月10日出具(2024)浙0102执3296号限制消费令,杭州鑫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心华、万承志堂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对象,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执行案件公告(编号:2025-002,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案件一:原告: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
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房地产)、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实控人
兴业信托向福州泰禾发放贷款2亿元,信托贷款期限18个月。并约定了利率及罚息等。同日,兴业信托与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后者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兴业国际信托放款。债务到期后,借款人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致诉。
判决:1.被告泰禾房地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泰禾房地产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8万元;3、被告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禾房地产追偿。
案件二: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署总包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优先受偿权。
诉讼、执行请求和理由:1.被告支付工程款 94878628 元;2.在 98151940.67 元范围内对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还未开庭。
案件三: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泰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泰禾)、泰禾集团,公司及第三方公司。
济南泰禾与济高控股合作成立东禾置业,开发济南院子、泰禾广场,约定东禾置业兜底收入和利润,泰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后济南泰禾持有的东禾置业股权被拍卖,起诉要求济南泰禾补足利润、泰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1.济南泰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润差额284046266元、利息;2.泰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有限公司(禾柃),上海务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禾集团,泰禾房地产,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叶荔,黄其森,公司及第三方公司及公司实控人。
盛京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向禾柃发放贷款,禾柃到期未清偿借款,盛京银行要求还本付息,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1.禾柃偿还本金1,450,671,982.56元及利息损失;2.担保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案件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被告: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福州美鸿)、厦门泰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泰世)、泰禾集团、上海茗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茗淼),公司及子公司、第三方公司。
2017年7月,厦门泰世向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借款10亿元,并以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泰禾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承担保证责任,福州美鸿以持有的厦门泰世公司51%股权质押。
一审判决:1.厦门泰世偿还借款本金4.778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2.泰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抵押物厦门市同安区T2016P01地块使用权、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福州美鸿、上海茗淼持有的厦门泰世的100%股权享有优先权。厦门泰世上诉后,二审改判减少了复利45万元。
案件六: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泰禾集团、泰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禾投资)、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城建设)、黄其森、叶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第三方公司、公司实控人。
原被告共同签署了《债券收购协议》,海峡银行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金额合计为254,200,000元,债券到期,泰禾集团未足额履行到期兑付义务。
判决:1.被告泰禾集团向原告兑付“H8泰禾01”债券本金254,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被告泰禾集团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4.88万元;3.被告中城建设、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备查文件目录:2023闽0111民初6908号、(2024)浙0111民初9094号、(2024)鲁01执1906号、(2024)鲁01执异883号、(2024)京民终356号(2024)京74执1364号、2025闽01执恢3号、(2025)闽0111执92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5-006)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宗玉、刘衡、程治文、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4/6/18深圳国际仲裁院¥34,098,600.00请求裁决:1、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4000000元及利息98600元;2、第二、三、四、五、六被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部分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仲裁将于2025年1月21日开庭。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受理日期:2025年1月8日
受理法院:天津和平区法院
挂牌公司的子公司“珠海毅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珠海毅飞)”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天津和平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5)津0101民初590号),正在按照时间及相关要求准备应诉材料。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一:丝途亚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丝途亚太)
被告二:陕西金昊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昊)
被告三:珠海毅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为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四:西安哲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哲泰光电)
被告五:魏子钰
被告六:周翔
被告七:赵珊珊。
201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丝途亚太签订了编号为TJJFL借2018030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人民币32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一台制造商序列号为型号为AS332L1的直升机(序列号:2307)和型号为Makila1A1的备用发动机(序号2574);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0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75%基础上上浮40%,实际执行年利率为6.65%,每年1月1日按年浮动,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
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9日,为担保上述编号为TJJFL借2018030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一丝途亚太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TJJFL抵2018030和TJJFL抵2018031的《抵押合同》,约定丝途亚太以其有权处分的型号为AS332L1的直升机(序列号:2307)及型号为Makila1A1的备用发动机(序号2574)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债务设定抵押。前述两份《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均为人民币32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及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上述两份《抵押合同》签署
后,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6月29日,为确保上述编号为TJJFL借2018030的《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甲方)、被告丝途亚太(乙方)共同分别与被告珠海毅飞(丙方、回购方)、陕西金昊(丙方、回购方)签订了编号为TJJFL回2018030、TJJFL回2018031的《回购协议》,约定内容均为:珠海毅飞、陕西金昊以回购前述抵押物的方式,就被告丝途亚太在《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全部的代为清偿责任,珠海毅飞、陕西金昊承担代为清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项下丝途亚太在贵行已到期未付及其余全部未到期本息、罚息等与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丝途亚太放款32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23年6月20日,但丝途亚太未能按期还款。截止至2024年9月2日,尚欠原告本金8150247.5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613383.02元,共计10763630.59元。
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丝途亚太立即偿还贷款本金8150247.57元、截至2024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613383.02元,本息合计10763630.59元;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4年9月3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律师费129163元由各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丝途亚太所有的型号为AS332L1的直升机(列号:2307)及型号为Makila1A1的备用发动机(序号2574)之抵押物所事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前述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于型号为AS332L1的直升机(序列号:2307)及型号为Makila1A1的备用发动机(序号2574)两项抵押物因被投保任何保险(包括续展后的保险)而能够获得的全部保险赔款和保险金,享有与原告抵押权相
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丝途亚太在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质押财产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押权,原告有权在被告丝途亚太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质押财产依法行使质押权并优先受偿。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陕西金昊在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质押财产(即被告陕西金昊在其与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现已更名为“应急管理部北方航空护林总站”>所签署的《护林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应收账款权益及其他相关权利)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押权,原告有权在被告丝途亚太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该质押财产依法行使质押权并优先受偿。7.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珠海毅飞和被告陕西金昊按照其各自所签署的案涉《回购协议》的约定就被告丝途亚太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全部清偿责任。8.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魏子钰、哲泰光电在其各自所签署的案涉《质押合同》项下所出质的陕西金昊股权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押权;且原告有权在被告丝途亚太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就前述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翔、赵珊珊对被告丝途亚太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10.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号(2024)陕01民初289号。根据法院传票,案件定于2025年1月2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8号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被告二:廊坊中油管道多种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1、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莲湖联社”)对案外人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飞天公司”)享有债权,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石油管道龙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昌公司”)和案外人邱忠保对飞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其均未向莲湖联社偿还债务,莲湖联社于2006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06)陕执二公字第00117号,执行标的5850万元。陕西省高院因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于2007年9月27日执行终本,并向莲湖联社出具(2006)陕执二债字第117号《债权凭证》。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即本案原告,承继了莲湖联社债权债务。2、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根据相关法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1.对第三人中油龙昌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5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息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在虚假出资3960万元及利息3162万元,合计7122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对第三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二廊坊中油管道在虚假出资2880万元及利息2300万元,合计518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对第三人中油龙昌欠原告本金588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6670.75万元,合计12520.75万元,被告三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在虚假出资120万元及利息95万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仍应以288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合计215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5.本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号(2024)陕01民初28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受理日期:2024年8月8日
受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贷关系。
被告: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业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被告:盛桂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妻子
被告:何翠华,董事,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025年1月13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查询获知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5年1月8日,案号为(2025)皖0503执268号,执行标的为5540716元。根据上述执行信息公司确认上述被执行是由公司与建设银行马鞍山市分行的借贷纠纷引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执行裁定文书。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投资者诉公司及方正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该决定书对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昭融”)等亦作出了处罚。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作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方正集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在北京一中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方正集团,要求方正集团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注:起诉的个别案件中,投资者同时起诉了公司、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被告);后方正集团提交管辖权异议并申请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北京一中院、北京四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其受理的投资者起诉案件全部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长沙中院审理。2018年1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部分案件投资者起诉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为由,裁定驳回了该部分案件投资者起诉;因投资者不服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作出裁定:撤销长沙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长沙中院对案件进行审理。2019年1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第一批249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公司与方正集团分别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湖南高院就该249案作出的二审终审裁判文书,改判由被告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截至2024年6月末,长沙中院已受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2,993件,具体情况为:2,981件案件经判决或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除1件终审判决案件外(涉及金额9万余元),公司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12件案件按原告撤诉处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集团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113起(含主动起诉与被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44.99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集团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2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00.81亿元人民币;本集团被诉的案件共计1,021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44.18亿元人民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胜通集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中天运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鲁成律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胜通集团、国海证券、中天运所、大公国际、鲁成律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元证券对山东胜通享有83,279,563.23元债权,其他被告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2月17日,青岛中院通知,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开庭审理。2022年3月2日,青岛中院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胜通集团已被东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司法解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国元证券的起诉。2022年3月9日,公司向青岛中院提交上诉状。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岛中院一审裁定,指令青岛中院审理,2023年3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涉诉金额:8,327.96万元。一审审理中。
2,国元证券诉李广元、李广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23年10月底,公司就与李广元、李广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利息、罚息等,起诉金额暂合计189,258,122.53元。2023年11月1日,收到合肥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年6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2024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合肥中院判决书,判决李广元向公司支付本金148,656,434.08元、逾期利息26,229,157.17元、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李广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金额:18,925.81万元。已判决执行中。
3,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建投)诉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国厚投资)、国元证券合伙协议纠纷: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应诉材料,原告安徽江南建投就资管计划合伙协议(元惠28号),诉安徽国厚投资、国元证券合伙协议纠纷,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项54,469,681.10元、与安徽国厚投资共同承担亏损额4,571,274.67元,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费等,本案标的金额共计73,344,398.3元。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蜀山区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24年10月22日开庭。涉诉金额:7,334.44万元。审理中。
4,国元证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债券业务纠纷:2024年2月24日,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线上立案,申请爱建证券、毕马威华振赔偿因“16富贵01”债券实质违约所造成的损失62,314,274.87元。2024年3月11日,上海贸仲正式立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文件。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日开庭。涉诉金额:6,231.43万元。仲裁阶段。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国联安基金诉圣达威、华创证券、章爱民案。要求华创证券就圣达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涉诉金额:3,036.22万元。因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圣达威)无法按期偿还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圣达威赔偿实际损失3,036.22万元,华创证券及章爱民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圣达威向国联安基金返还认购本金2,50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等费用,章爱民、华创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创证券正在申请再审过程中。
2,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远高)、高红明、华创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中银律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国友大正)案。要求国融证券、宁夏远高、高红明偿付原告债券(H16远高1)项下本金2,950万元,期内利息174.37万元,以及自债券加速到期日至判决之日逾期利息;华创证券、国海证券、中银律所、亚太所、大公国际、国友大正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涉诉金额:3,124.37万元。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暖流资产)持有“16宁远高”债券,该债券发生违约。暖流资产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国融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要求被告偿付债券本金2,950.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2023年8月,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华创证券作为实际承销额为零的承销团成员,不承担责任。2023年9月,暖流资产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判决。
3,建行越秀支行诉华创证券案。2016年9月,原告通过华创证券认购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16EB02),后该债券发生违约,原告认为该等解除担保物质押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据此,原告要求华创证券向其赔偿损失人民币5,364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070.10万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涉诉金额:5,366.3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持有“16体EB02”债券,该债券发生违约。建行越秀支行起诉债券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要求赔偿损失约5,366.31万元、资金占用损失及诉讼费。2023年8月,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参照实际交易价格向原告赔偿损失1,396.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023年11月,华创证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判决。
4,浦发银行北京分行诉华创证券案。涉诉金额:3,029.95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资金投向华创证券管理的鑫羊5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于2023年9月收到起诉状,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以华创证券违反资管合同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创证券赔偿损失3,029.95万元。本案尚未判决。
5,华创证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机构案。涉诉金额:11,771.16万元。华创证券于2024年4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诉请太平洋保险等公司支付理赔金额、逾期理赔损失和律师费共计约11,771.16万元,本案尚待一审判决。
6,华创证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机构案。涉诉金额:11,987.18万元。华创证券于2024年4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诉请太平洋保险等公司支付理赔金额、逾期理赔损失和律师费共计约11,987.18万元,本案尚待一审判决。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来源: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1,2019年7月,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向其融资1亿元。后东泰资管违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判令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公司就质押股票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抵押房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未受偿。法院裁定因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公司主承销及受托管理的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涉及债券违约,先后共有15位投资者起诉公司(已立案),分别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吴江天虹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上述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其投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的赔偿责任,累计涉及16案,诉讼本金10,753.5万元。11案已和解支付;1案判决已生效,仍在执行中。未结4案涉及起诉金额约8,337.8万元。共16案,11案已结案,1案判决生效在执行,4案仍然在审理中。
3,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与公司进行联合建设,合作方式为公司投入地块土地使用权、大成置业投入资金。因大成置业未能依约筹措建设资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退还了投资款8,536万元。后大成置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大成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公司已按判决要求履行完毕判决书中全部义务。大成置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大成置业将认为与公司联建D6地块二期工程存在的债权转让李某。2021年12月,公司收到开庭传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与大成置业解除联建协议时的补偿款1,595.71万元及联建协议解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723.28万元。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因重复起诉驳回李某对补偿款及部分资金占用利息的起诉;同时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19万元。其后,李某和公司均就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二审判决已生效,判决公司承担约1094万元资金支付义务。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并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已于11月19日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生效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5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2014年9月12日前的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303.19万元。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并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4,公司作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述项目后终止审核,并未实际发行,后相关投资者向法院诉求购买数知科技股票产生的损失。目前共3案,涉及投资者袁某、肖某、韩某,涉诉金额分别是1,080.51万元、133.03万元、1.2953万元,投资者以数知科技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数知科技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要求本公司作为未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约1,214.84万元。肖某案、袁某案一审均未开庭;韩某案一审已进行证据交换,尚在一审中。待开庭。韩某案已一审正式开庭,待判决。
5,2018年庄某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融资10,000万元,以其持有的“中装建设”股票质押,后经双方协议提前回购本金3,000万元。2024年2月因庄某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7,000(本金)一审判决已生效后,执行中。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中。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中。
6,2016年,公司管理的华西证券融诚3号集合资产管理作为买入方买入“16宜华01”。后因“16宜华01”债券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华西证券融诚3号集合资产管理购买涉案债券受到投资损失。公司诉请要求赔偿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约3,413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立案申请已于2024年9月被受理。目前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7,金通灵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承销商,2024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叶小明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因在二级市场购买金通灵公司股票遭受投资损失,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被告包括金通灵公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季伟等合计19名自然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诉讼方式为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并明确了本案权利人范围。2024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公告本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目前10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5.64万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益宏公司),融资人。
一审案号:(2020)闽01民初2597号
受理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诉讼标的:7215.03万元
立案机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新益宏公司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债务本金7209.0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新益宏公司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2021年5月12日
二审案号:(2021)闽民终1234号
上诉方: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调整部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2021年10月13日
执行案号:(2021)闽01执2134号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执行的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时间:2021年10月29日
申请执行的内容:(1)新益宏公司向兴业证券偿还融资债务本金7209.06万元;(2)新益宏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融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3)新益宏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4)新益宏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律师代理费;(5)兴业证券有权对新益宏公司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1)至(4)项债务优先受偿;(6)新益宏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7)新益宏公司向兴业证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结果:兴业证券收到全部执行款10,615.87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结案通知。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湘财证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现将涉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案件信息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两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披露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已依法提起了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云民终6号和【2025】云民终7号),具体诉讼进展如下: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开庭时间:2025年2月18日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湘财证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信托
原审被告: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民事信托纠纷
上诉请求:1.撤销(2024)云01民初414号、4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云南信托对上诉人湘财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情况、一审判决存在众多事实认定错误及遗漏大量重要事实、存在多处法律适用错误。
本次诉讼案件在二审期间,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最终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IPO企业涉诉公告
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关于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1)公司与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纠纷。
2021年12月,针对上表中公司与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纠纷,二者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主要约定:①公司就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专利产品W型钛基二氧化铅阳极板的销售、生产以授权方式进行;②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所有案件的起诉,如公司不再未经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W型网型钛基二氧化铅阳极产品,其不再针对公司提起相关专利侵权案的诉讼请求;③公司撤回针对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520713705.8专利的无效申请,且不对涉案专利提起任何无效宣告请求。同日,双方签署了《授权书》,主要约定: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就专利产品W型钛基二氧化铅阳极板进行生产并向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授权期限1年。达成和解后,双方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双方撤诉。后续双方于2022年12月、2023年12月、2024年12月三次签署《授权书》,将授权延期至2025年11月。综上所述,公司与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所涉专利纠纷均已以撤诉方式结案,公司与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授权书》,公司可以以授权的方式向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销售相关产品,杭州帝洛森科技有限公司不再针对公司提起相关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该案件后续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法律风险。
(2)公司与西安董业权焊接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董业权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董业权焊接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董业权商贸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与其达成了和解,并已经向其支付对应货款,该等案件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撤诉裁定。该案件已经结案,后续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法律风险。
(3)公司与宝鸡维源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
2021年6月1日,原告宝鸡维源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函,说明公司已经支付其加工费,该案件已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撤诉裁定。该案件已经结案,后续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法律风险。
(4)公司产品侵犯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专利权的风险较低。
针对公司与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号:(2024)陕01知民初156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被告泰金公司未实施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原告人科公司要求被告泰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并已经签署和解协议,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正在作出撤诉裁定。并且,针对公司与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的专利权纠纷,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北京天驰君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情形。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从一审判决结果而言,一审法院支付了公司的主张,认为公司未侵犯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因此,该案件公司一审已经胜诉。原告于2024年7月提出上诉,2024年9月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二审法院作出了撤诉裁定,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后续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法律风险。
针对公司与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号:(2023)陕01知民初475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受理该案件,未经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撤诉裁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原告未对该专利重新起诉或主张任何权利,后续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法律风险。此外,根据公司与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双方承诺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不以自己或第三人名义向对方发起任何专利诉讼、行政投诉、无效宣告请求、行业及监管系统举报等与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有关的纠纷”。
(5)西安赛尔与陕西兴化新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票据纠纷。
该案件原告陕西兴化新科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案件起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撤诉裁定。该案件已经结案,后续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法律风险。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5)沪0115民初2301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吴俊阁:本院受理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与被告吴俊阁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3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吴俊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垫付的赔偿款134,900元利息[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25日以6万元为基数,2023年1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9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2.驳回原告长江证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2元、公告费200元,共计5,002元,由原告长江证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负担1,702元,由被告吴俊阁负担3,300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9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川01民终28647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郑**
原审被告:深圳市盈富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管**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鄂01民辖终55号
案由:其他
上诉人:王**
被上诉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鹏飞支行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1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苏0591民初18487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7
案号:(2024)苏0591民初18462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可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213民初14356号
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无锡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东大道证券营业部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0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卫:本院受理原告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田、马晓霞、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你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彭*枫、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枫、袁*、潘*、及*冀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3)桂0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71135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袁*负担,被告彭*枫、潘*、及*冀对原告袁旭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孙占扬:本院受理(2024)川0105民初13305号案件李**诉珠海横琴风满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威、费景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占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及风险告知书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7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粤0304民诉前调91991号
被执行人:君豪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300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1-20至2027-11-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闽02民终19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审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卓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百瑞汇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卓诺天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原告:王**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5)粤03执228号
执行标的(元):105,801,488.00
执行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1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裁判文书:
案号:(2021)内0102执489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和西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
裁判日期:2022-04-0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袁俊山、陈晓佳、初晓、邹谦、袁建伟、吕海珍、刘昱、李艳、闫松岭、张国勇、韩德梁、韩富泉、火艳玲、付强、薛永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俊举、刘梅琼、王博、王国峰、张维维、侯晓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晨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袁俊山、陈晓佳、初晓、邹谦、袁建伟、吕海珍、刘昱、李艳、闫松岭、张国勇、韩德梁、韩富泉、火艳玲、付强、薛永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俊举、刘梅琼、王博、王国峰、张维维、侯晓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公告送达(2024)豫0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晨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5)闽0102民初576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邱**
被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至正(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0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徐畅、吴爱君:本院受理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畅、吴爱君及第三人艾特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郝镇熙:关于申请执行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镇熙、蔡孟珂证券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40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2634157.8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孟珂和被执行人郝镇熙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坛园区(茅台镇中华村)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区3-4号罐中的705.41吨白酒、以及被执行人蔡孟珂名下持有的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20958672股股票(证券简称:R和佳1,证券代码:400175),现决定处置以上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拟以开拍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乘以股票股数再乘以80%作为被执行人蔡孟珂名下持有的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20958672股股票(证券简称:R和佳1,证券代码:400175)的拍卖起拍价。对被执行人蔡孟珂和被执行人郝镇熙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坛园区(茅台镇中华村)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区3-4号罐中的705.41吨白酒采取评估定价的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2024)粤0304执恢4588号案件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孟珂和被执行人郝镇熙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坛园区(茅台镇中华村)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区3-4号罐中的705.41吨白酒,以清偿本案债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孟珂名下持有的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20958672股股票(证券简称:R和佳1,证券代码:400175),以清偿本案债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0
案号:(2025)闽0121民初386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1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5)辽0102民初95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李**
被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服(辽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1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3)豫0105民初15359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董**【自动撤诉】
被告:连*,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证券营业部
裁判日期:2023-05-19
案号:(2024)鄂01执2428号
案由:其他执行
申请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30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446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顾*
被告: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曹*峰,天津峰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粤01民终33555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宝能汽车研发(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能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等7个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1
案号:(2024)粤01民终33554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科学城(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宝供应链有限公司,姚振华等9个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1
案号:(2024)粤0304执异1265号
案由: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涂璨
被申请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凯等8个
被执行人:深圳市女巫骑士时装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2-0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5)苏0105执418号
执行标的(元):1,590,815.00
执行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13
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2023)鄂01执异92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阶段本案依法冻结你方名下案涉财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执恢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粤0106民初25390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曾**
被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雷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5
案号:(2024)粤0106民初21547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徐**
被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雷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6
案号:(2024)粤0106立6485号
案由:其他
原告:曾**
被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雷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因你方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通知你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鲁01民初575号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扬州鑫一工业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奴无贸易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桐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诉你们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03民初112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扬州鑫一工业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万元;二、被告上海奴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9000元;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桐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万元。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扬州鑫一工业五金有限公司、上海奴无贸易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桐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谭海波,吴廷飞,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与木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吴廷飞、谭海波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木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就(2024)京0105民初445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7
案号:(2024)京03执恢274号之六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何**(何巧女)
裁判日期:2024-12-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
王迎燕: 本院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你方申请强制执行〔2024〕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74行审18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准予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2024〕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王迎燕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京民终1145号
案由: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当事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港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1
重庆长盛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
案号:(2024)渝0192民初9266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重庆长盛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峡电能(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汤阴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院:重庆市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6
案号:(2024)渝0192民初9267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重庆长盛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峡电能(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通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嘉祥昱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院:重庆市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6
案号:(2024)渝0192民初9268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重庆长盛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峡电能(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通方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莒南鑫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重庆市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6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
宁夏烜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宁夏烜源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京0102民初33443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0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315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于**
被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06
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案由:有限合伙纠纷
上诉人:韩*
被上诉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久柏科银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7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388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傲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3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09法执财保字第104号
被执行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上海嘉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108.5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0至2027-07-09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09法执财保字第106号
被执行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上海嘉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325.5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0至2027-07-09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09法执财保字第103号
被执行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上海嘉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238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0至2027-07-09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09法执财保字第105号
被执行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上海嘉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108.5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0至2027-07-09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09法执财保字第102号
被执行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上海嘉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108.5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0至2027-07-09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09法执财保字第101号
被执行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上海嘉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冻结权益数额:129.5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7-10至2027-07-09
河北中创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1)
河北中创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徐建新、王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傅光、张庆英、李丽兵、封燕鸣、刘书英、贾轩、河北中创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04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4
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启慧智元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博创科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江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连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启慧智元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学技术部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原名: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湘01民终16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湖南博创科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6
广东三新腾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广东三新腾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华三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烈勇、王晓春、汪其林、侯源凯:申请执行人旭飞供应链(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鄢爱明、鄢氏伟业(成都)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306民初19875号、(2023)粤03民终1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拟拍卖被执行人鄢爱明持有的广东三新腾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5%的出资额。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评估机构:深圳市鹏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深鹏建(评报)字[2024]第ZC-0064号。评估价格:803331.04元。拍卖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4
广州产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张学进与广州广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产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张学进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3)粤0191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5)粤01民终1916号。本院定于2025年4月2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7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7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吴朝辉:本院受理原告何**与被告广州汇垠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晓辉、熊玲、吴朝辉、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4民诉前调15456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股权转让款17,384,70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追偿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3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1)
案号:(2023)辽0105民初1739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刘**
被告: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金**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6-28
华咨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华咨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原告王**与被告明珠能源科技(济南)有限公司(简称:明珠能源)签订的《明珠能源-晋能电力左权集中式光伏项目定向融资计划Ⅱ期认购协议》解除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明明珠能源向原告王**返还本金116万元;3、判令被告明珠能源向原告王**支付利息22116.5元(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7月26日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计算;自2024年2月5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以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计算;自2024年4月9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以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计算,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6t止,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计算;);自2024年7)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6万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8.9%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明珠能源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4
昆山玖兆鹏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杨朔、汤翼鸣、李德煜、北京小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保时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盈利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与被执行人北京小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粤0304执15010号]过程中,申请人方*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金保时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盈利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恒、杨朔、汤翼鸣、张薇、李德煜、曹虎、北京小保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玖兆鹏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4)粤0304民诉前调86720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执行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7
六安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
董超、陈璐、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超、陈璐、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皖0104民初11510号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3
聚润(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2民初50934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聚润(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正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潭汇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正宏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鸿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南京正荣正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5)
案号:(2024)沪0109民初21838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肖**
被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06
案号:(2024)沪0109民初21750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蔡**
被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7
案号:(2024)沪0109民初21751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李**
被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7
案号:(2024)沪0109民初21749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郭**
被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7
案号:(2024)苏0104民初14769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李*
被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21
案号:(2024)苏0104民初14770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冯*
被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21
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0民初13038号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案号:(2024)沪0110民初13039号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
沈阳天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蓝马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深圳市裕隆农牧发展投资合伙企业、天津桂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阳裕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杨志刚、广西红土铁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黄羊洼草业有限公司、敖汉谷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峰永吴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黄羊洼草业有限公司、敖汉谷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刚、陈静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4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2)晋0105执保3324号
被执行人:锦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山西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285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3-02-14至2026-02-13
陕西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陕西渭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云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快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融登贸易有限公司:原告陕西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陕西新长征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渭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云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快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融登贸易有限公司、陕西龙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朱武平、党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112民初1473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4
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桂0103民初15105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瀛,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4-14
案号:(2025)辽02民终585号
案由: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上诉人: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大连恒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5-01-13
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案号:(2024)沪0115执18367号
执行标的(元):282,500.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4-12-19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55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朱**(朱兆琛)
被告: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7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沪0115执25337号
执行标的(元):350,000.00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13
案号:(2023)沪0115民初8056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件金额(元):279,480.00
原告:朱**[部分支持]
被告:上海高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裁判日期:2023-12-15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案号:(2024)沪0151民初12614号
案由: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原告: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廖传武,金爽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20
案号:(2024)沪0151民初12557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20
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连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翰麟家电有限公司、都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博创科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博伟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连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福州连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翰麟家电有限公司、都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博创科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民终6号案件开庭传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3
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1)
雷根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雷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孟祥信,田玉凤,赵加成,上海沣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赖义义,上海超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玉屹实业有限公司,雷根(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杰诉雷根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雷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海龙,孟祥信,田玉凤,李金龙,赵加成,上海沣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超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路东辉,上海玉屹实业有限公司,雷根(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赖义义,唐伟,戴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沪7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5
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粤03民终36925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海南盈润佳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5-01-15
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5)沪02民终244号
案由:名誉权纠纷
上诉人:卢*
被上诉人: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3
案号:(2024)沪0110民初6766号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卢*
被告: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5
上海臻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105429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刘*(刘星)
被告:上海臻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上海证华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28849号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原告:徐**
被告:上海证华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8
韬蕴(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韬蕴(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诸**诉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韬蕴(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朗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市诚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诸**就(2023)沪0115民初12564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3日
徐翔*(1)
徐翔: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徐长江、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正骞、周明忠、张俊、王云英,一审被告徐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民终144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0
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2)辽07法执执保字第59号
被执行人: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中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800万元人民币
2023-01-19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2)辽07法执执保字第36号
被执行人: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中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80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2-07-28至2025-07-27
案号:(2024)辽07执95号
执行标的(元):2,881,359,789.00
被执行人: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4-11-13
案号:(2024)京02执恢405号
限消令对象: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21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
案号:(2023)闽0783民初3679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金额(元):66,940.40
原告:张**
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2024-02-27
案号:(2024)豫15行初167号
案由: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新县人民政府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7
案号:(2024)苏09行终580号
案由:其他行政
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5
株洲动力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湘0211民初6448号
案由:有限合伙纠纷
原告:株洲动力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卢杰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03
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朱**:原告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民初693号案件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3
华闻期货有限公司(1)
胡**:本院受理原告华闻期货有限公司诉被告胡**(2024)沪74民初617号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14
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01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罗*
被告: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22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
案号:(2024)豫民终6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郑州永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9
案号:(2024)豫01民初1568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2
案号:(2024)豫民终631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9
案号:(2024)豫01民初14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姚**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8
案号:(2024)豫01民初1506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刘**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郑州新景观环境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吉献亮,天津晟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9个
第三人:天津致融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大有永固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7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渝0108民初3670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吴**
被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万乘东方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东亚银行重庆分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总部)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5-01-14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渝01民终14915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邓**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2-11
案号:(2024)渝0108民初9180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30,881.86
当事人: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卢*
裁判日期:2024-06-24
案号:(2024)鄂0106民初62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张*
裁判日期:2024-03-15
案号:(2024)辽0802民初478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于*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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