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和元优生保护法的被害者见面,向被害者谢罪。元优生保护法违反宪法,政府撤回了20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失效要求,被害者终于等来了政府的道歉和之后的赔偿。
提起优生优育,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这个词起源于英国优生学家高尔顿的定义。基于高尔顿的优生学思想,进入 20 世纪以来,各个国家都有实行过优生政策。即将劣等遗传淘汰,保留优质的遗传。美国在1920 年代就成立过对梅毒患者和性犯罪者进行人为阉割的法律,号称断种法。这种断种法也给了德国法西斯依据。二战以后,优生政策的思想危险性被大家所认识,开始了对优生学的批判,断种法逐步被淘汰。
日本的断种法,是1948年颁布实行的,二战结束以后,日本人口开始爆发性增长,所伴随的不良影响也开始显著。考虑到人口过剩和女性不想要的怀孕所带来的问题,加上欧美当时实行的优生政策,日本也照葫芦画瓢,颁实行了自己的优生保护法。一开始考虑的是这部法律能保护女性和抑制过度增长的人口。所以优生法的第一条就是:
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母亲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防止有缺陷的后代出生,有利于更好的建设文化国家。
法律的宗旨是好意,只是有个问题,那就是这部法律里如果有认为可能会诞生下遗传病隐患的后代的话,不需要本人同意就可以进行绝育手术。
虽然强制绝育手术的要求比较高,必须要确定是公益上的必要,需要医生的同意。并且还需要日本各地设置审查会申请,审查会认可才能实行。但1952年的法律修改,把绝育手术的范围扩大到了没有遗传性的精神病患者也可以成为绝育手术对象。
这就造成了很多福利设施和家族,为了避免麻烦,肆意给有精神问题的患者进行绝育手术。这导致了很多人在不知道,不同意的情况下被绝育。根据日本国会发表的调查报告,从1950年开始,至少有 2w5千件绝育手术。其中强制执行的有 1w4566 件,占到了 58%。本人同意的绝育手术有 8518 件占 34%,没有遗传性也被强制做了绝育手术的有 1909 件。
被绝育者的四分之三是女性。
在优生保护法实行的当时,就有人提出违反宪法。但当时的法务省做出了解答:因为此法的目的是“防止有缺陷的后代出生”,是属于公益性的目的,所以并不违宪。
直到 70 年代,优生保护法改革,把法律里规定的堕胎理由中的“经济理由”给删除了,加上了如果认为胎儿有缺陷障碍的话可以作为堕胎的理由。但这个改革最终因为女性团体和障碍者团体的反对被废案了。
而随着反对运动的升华,开始讨论一个问题,就是“优生”这个概念到底是什么性质?和法西斯思想的优等人种是不是一个意思?残疾人和障碍者有没有生存的权力?到了 80 年代这种呼声开始达到高潮。终于在 1994 年,开罗的联合国会议上,日本障碍者提交了关于日本优生保护法的反对意见书,国际社会才开始意识到日本居然还有优生法案。
被国际社会点名了,日本政府自然不敢怠慢。1996年,优生法案改名为母体保护法,永久的删除了“优生”的所有项目。这项法案不过 3 天就在国会通过,没有人对这项改正法案有任何质疑。
那问题来了,从 1948 年-1996 年这 48 年里,这些被强制绝育的人怎么办?她们是不是应该享受国家赔偿和道歉?
日本政府认为,这是法律改正的问题,在当时来说绝育这是合法的。所以政府不应该谢罪和赔偿。政府就是一个字:拖。从 1996年一直拖到了2018年。
2018年,因为优生保护法被绝育的女性开始在各地展开对日本政府的诉讼。日本政府认怂,不敢用宪法来对抗,只敢用民法的赔偿时效来对抗,也就是说赔偿时效已经过了,我们认错,但不能赔偿。
2019年开始,各地日本裁判所的判决基本都是被害者败诉。安倍首相表示这事确实是政府做的不对,我表示道歉,给所有申请者每人 320w 日元的赔偿金。到目前为止,共有 1331 人申请,1110 人拿到这笔钱。
但日本就是不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的人,2022 年2月22日,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国家政府的违法立法行为,导致和助长了对障碍者的偏见化、差别化。作为起因,国家有赔偿责任。至此,第一个地方裁判所做出了国家赔偿要求的判决。此后各地政府开始偏向被害者有利的判决。
当然,日本政府肯定是不服,官司继续打到最高法院,2024年7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做出了元优生保护法违宪,国家有对被害者的赔偿义务,对这种显著的人权侵害时间不适用于时效权益。国家对受害者每人1650w 日元的国家赔偿。
“这是另人震惊,且跨时代的判决。到目前为止,对国家责任最严厉的追究。这标志着在违宪法律政策下,发生了重大人权侵害事件时候,不应该机械的解读法律,而是应该要求例外的对应。”庆应大学宪法教授小山刚,对这个判决做出了极高的评价。
小山刚教授是我大一时候的宪法课老师。
2024 年7月17日,日本政府代表,首相岸田文雄和元优生法案代表团见面,对受害者谢罪。于是有了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