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当场履行,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8月,原告精河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新疆某门业项目供应商砼,共向被告提供41方混凝土和75方砂子,总价款为13880元,后经双方核计并签订对账单一份,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商砼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被告却一直拖延拒付,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商砼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矛盾,并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称公司目前资金流转有困难,所以一直拖欠货款未能支付。考虑到原、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以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从案件案情、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不易。
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当场就支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时将涉案款项足额支付,原告及时得到拖欠案款,减少漫长的诉讼程序,弥补了经济损失,有效帮助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减少企业诉累同时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精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在审判过程中,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商事活动的司法需求,当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员”,把企业的所需所盼变成助企工作的“风向标”,精准服务,承办法官积极与其沟通调解意愿,促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拖欠款项,一次性解决纠纷,从而大大缩短案件审理时长,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在此提醒,买卖双方应当信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承诺与义务。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定期结算、及时对账,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和货物检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