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精河县人民法院高效处理一起涉及残疾人案件,充分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让广大残疾人在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5月,被告王某某从原告精河县某农资店处购买磷酸一铵等滴灌肥料,并向原告出具欠农资款30000余元的欠据,王某某使用该磷酸一铵肥料滴灌时,出现堵毛管现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某认为该肥料使用后堵毛管造成其2024年棉花减产,故拒绝给付全部欠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与王某某联系,了解到其系残疾人且经济非常困难,王某某主张造成其2024年棉花减产损失,但在事发后并未及时固定其损失,也未提供堵毛管的相关证据,另案件诉讼后极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为此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反复研究调解方案,双方的调解意见逐渐接近。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某给付精河县某农资店20000元。法院的高效调解和温情处理,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
下一步,精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和调解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