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
塘沽洞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建籍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条
第四章 学生转学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外省市来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的,须符合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本实施办法履行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六章 控制辍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则
制作:陈春晓
初审:张 杰
复审:张玉玲
终审:邢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