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临时工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上并没有这个概念。《劳动法》上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时工)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外,其它用工形单位依法都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保证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待遇。这样所谓的临时工,我们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1、不缴纳社保的小时工
不缴纳社保的小时工,个税按劳务报酬结算。需要劳动者代开劳务费用发票。工资计提时,计入劳务费用。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劳务费用
②、发放时
借:劳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缴纳社保的临时工
缴纳社保的临时工,与正式职工的工资计提方式没有任何区别。单位承担的社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具体分录如下:
①、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②、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③、上缴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④、上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