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互认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方便人民群众就医而提出的一项惠民政策。同一检查项目,达到统一质量和技术标准,可以在不同医疗机构间实现互认。
如何识别互认检验项目
经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遴选合格进行省内互认的项目,报告单按照统一要求标注有“陕HR”标识。
我院检验科根据陕西省结果互认工作要求,调整互认项目报告单样式,在互认项目名称右侧明确标注“陕 HR” 。标注 “陕 HR”的项目可在全省、全市范围内相应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报告单格式如下:
互认范围
根据报告单上互认项目标注的互认地区范围内实施互认。如“陕HR”,即在陕西省范围内医疗机构间实行互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互认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出具的互认项目予以认可,非必要不得重复检查。
哪些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做检查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①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②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③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④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⑤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⑥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能为就诊提供哪些便捷
目前,我院检验科89项检测项目通过了陕西省检验结果互认。持我院报告单中标注有“陕HR”的检验项目在陕西省相关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生评估符合互认要求,可以不用重复检查。
持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报告单,检验项目标注有“陕HR”的检验项目,符合互认条件的,在我院就诊予以互认。
文字:质控科 检验科 张书婉
排版:宣传科 阎一宁| 审核:宣传科 杨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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