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塞斯 | 经济的组织形式——《自由主义》第二章(1)(风灵译)

文化   2024-11-25 19:13   加拿大  

作者:米塞斯
翻译:风灵
译者注:本书为米塞斯1927年出版的《自由主义》。首版为德文版,后于1962年翻译为英文,改名为《自由与繁荣的国度》,1985年英文版再版,重新改回《自由主义:古典意义》。
本书英文版是经济学双语阅读中级班第一期阅读材料,以下参考译文由风灵译自英文版,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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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经济政策
1. 经济的组织形式
在基于劳动分工的社会中,能够设想到的组织个人合作的制度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我们将其发达形式称为资本主义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但定期没收所有财富并随后重新分配的制度;辛迪加主义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制度,被称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最后是干预主义制度。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历史,与人类从类似动物的状态发展到现代文明最高水平的历史相吻合。私有财产的反对者们极力要证明,在人类社会的原始时期,私有财产制度尚未以完整的形式存在,因为部分耕地实行定期重新分配。这一观察表明私有财产仅仅是一种“历史范畴”(historical category),他们试图由此得出结论,私有财产可以再度被相当安全地废除。这种推理的逻辑谬误过于明显而无需赘言。即使在远古时代没有完全实行私有财产制度的情况下,也存在社会合作,这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更高的文明阶段不需要私有财产也能行得通。如果在此问题上,历史能证明什么的话,那只能是:无论何时何地,从未有任何一个民族在没有私有财产的情况下,能够摆脱几乎无法与动物式生存相区分的最严峻的贫困和野蛮。
早期反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人并不攻击私有制本身,而只是反对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他们建议以一种定期重新分配全部商品或至少重新分配全部土地(当时土地几乎是唯一纳入考虑的生产要素)的制度来消除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在技术落后的国家,原始的农业生产方式占据主流,这种平等分配财产的思想至今仍处于支配地位。人们习惯称其为“农业社会主义”(agrarian socialism),尽管这种称谓并不准确,因为这种制度与社会主义毫无关系。俄罗斯的布尔什维克革命,一开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并没有在农业中建立社会主义,即土地公有制,而是建立了这种“农业社会主义”。在东欧其他广大地区,在“土地改革”的名义下,将大庄园分给小农,是有影响力的政党所倡导的理想。
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种制度。它必然会导致人类劳动产出减少,这几乎无人会有争议。只有在土地仍以最原始方式耕种的地方,才可能认识不到伴随着土地分割和土地分配所带来的生产力下降。每个人都会承认,将配备全套现代技术设备的奶牛场拆分是愚蠢的。至于将这种分割和分配的原则移用于工商企业,那完全不可想象。铁路、轧钢厂或机械厂是无法分割的。只有在彻底瓦解基于劳动分工和自由市场的经济体系,回到自给自足的农庄经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交换,才能实施财产定期重新分配。
辛迪加主义的思想代表了使财产平等分配的理想适应现代大规模工业环境的企图。辛迪加主义试图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交与每个行业或生产部门的工人,而不是个人或社会。
由于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中,生产要素的物质因素和个人因素结合的比例各不相同,因此根本无法以这种方式实现财产的平等分配。从一开始,在某些行业中的工人就将获得比其他行业更多的财产。只需要考虑,将资本和劳动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所带来的困难,而在任何经济体中都持续存在这种转移的必要性。是否有可能从一个行业中撤出资本,从而能更豪气地装备另一个行业?是否有可能将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人均资本配额较小的部门?由于不可能进行这种转移,使得辛迪加主义共同体成为一种极为荒谬且不可行的社会组织形式。然而,如果我们假设在各个独立群体之上存在一种中央权力,有权进行此类转移,我们讨论的就不再是辛迪加主义了,而是社会主义。实际上,辛迪加主义作为社会理想如此荒谬,因此只有那些没有充分考虑过这个问题的笨蛋才敢将它当成一种原则来倡导。
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是这样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其中财产——即配置所有生产资料的权力——归于社会,即归于强制的社会工具——国家。要判断某个社会是否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依据社会利得是平等分配还是按照其他原则分配。并且,是将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国家这一强制的社会工具来实现社会主义,还是私人所有者名义上仍保留其财产,而社会主义化则体现在这些“所有者”只能根据国家发布的指示来配置其手中的生产资料,这两种方式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政府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向谁销售,以及以什么“价格”销售,那么私有财产就仅剩名义上的存在;实际上,所有财产都已经社会化了,因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不再是企业家和资本家的逐利行为,而是必须要履行强加的职责,必须服从命令。
最后,我们还需要讨论干预主义。一种流传甚广的意见认为,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还存在着第三种社会组织的可能性:即通过独立的专制法令(干预行为)来规范、控制和引导的私有财产制度。
下面的讨论将忽略定期再分配财产制度和辛迪加主义制度。这两种制度通常不在讨论范围内。任何值得认真对待的人都不会提倡二者之一。我们只关注社会主义、干预主义和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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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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