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法?——《自然法入门》第一章

文化   2024-11-04 18:07   加拿大  

自然法入门
作者:塞缪尔·格雷格
翻译:风灵
译者注:这是自然法入门双语阅读课程的参考译文,阅读材料为塞缪尔·格雷格(Samuel Gregg)所著的The Essential Natural Law。本课程已完结,若需录播请联系文末二维码。
第一章 什么是自然法?
或许,自然法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就是其名称本身:“自然法。”对许多人来说,“自然”一词意味着人类生物的或物理的环境。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意味着“本能”。同样,当有些人听到“法”这个词时,它意味着“约束”或服从有权机关所颁布的立法、规章和法典。
这些术语的上述用法显然有一定道理。然而,这不是理解自然法的好起点。
“自然法”这种表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与被称为诡辩学派的思想家之间的辩论。总体来说,诡辩学派认为政治并不是关于对错,关于正义或不正义的问题。他们认为谁是最强者,社会就照谁的意愿安排。因此,对于诡辩学派而言,强者统治弱者是“自然”的。这就是人类“本性”的“法则”。
柏拉图不同意诡辩学派的观点。对他来说,政治和正义不能沦为为强者之治。然而,柏拉图认识到了“自然”一词的修辞力量。因此,他决定让它为己所用。在柏拉图的思想中,“自然”成为表示“人类”的一种方式,而人类的显著特征之一是我们有理性。这使人类不同动物,它们仅凭本能行事,而我们并非如此。
柏拉图所说的“理性”是什么?首先,他指的是认识真理的思维能力,以及个人和共同体如何在认识真理的基础上正确地选择和行动。因此,理性不仅仅是我们知道如何衡量和计算可量化对象的思维能力,或是理解我们所处的物质世界运作方式的能力。理性当然包括这些能力;它在数学或物理这样的自然科学领域中得到了体现。但从柏拉图的观点来看,理性最重要的是实践理性,它帮助我们认识伦理的和哲学的真理,然后怎样正确地选择和行动。
自然法的“法”部分是什么?法的部分涉及对人类来说正确的东西。在此,“正确”主要不意味着“有效”或“有用”。效率指的是对稀缺资源的最佳利用和避免浪费;效用指的是消费者从产品使用中体验到的有用性或价值。如我们所见,就以上意义而言,自然法认为效率和效用是有价值的,也是道德判断中可能考虑的因素。
但是,当在自然法中使用“正确”一词时,重点是理性所识别的善与正义。关于这点,托马斯·阿奎那做出了大体清晰的解释。对他来说,自然法由人类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组成。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行善避恶。这里的善意味着合理,而恶意味着不合理。实践理性的第二大关键原则是知识是一种应被追求的善,而谬误和无知应被克服。第三大原则是即使你预期恶行能带来善果,你也不能这样做。
第三个原则需要更多的解释,因为很多人对此感到困惑。可以这样说,有些情况下,为了实现更大的善(如加速击败纳粹德国),我们必须选择一些其他情况下不会选择的手段(如在二战中轰炸德国城市)。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不能为了可能获得善果而做恶事的思想是行善避恶这一首要原则的逻辑推论。这意味着,任何行为的每一方面都要避免随意选择恶行,无论是行为的目标(如击败纳粹德国)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如进行战争)。一旦你的行为涉及到有意识地选择作恶(如在战争中有意识地以平民和非战斗人员为目标),那么,该行为本身就是恶,无论可能实现多少善果。换句话说,有些行为不能通过援引任何目的来合理地辩护。
正确的理性与真理
我们如何知道这些原则呢?自然法认为,人们通过理性拥有这些原则的基本知识(《神学大全》 I-II,q.94,a.4)。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的原则对人类而言是“自然”的(《神学大全》 I-II,q.94,a.2),不是因为人类的生物特性,而是因为通过人类理性,可以普遍知晓这些原则(《神学大全》 I-II,q.94,a.4;a.94,a.6),并且基于人类理性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神学大全》 I-II,q.94,a.4)。因此,理性使我们能够知道关于善与恶的真理,尽管这种认识的导向可能会被强烈情感的牵扯所削弱或掩盖,而且这种信息对于人类选择和行动的意义可能不易确定(《神学大全》 I-II,q.94,a.6)。
关于善恶的真理内容是什么?基本上,这是与人类繁荣相关的真理。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那些本身为善并因此能满足人之为人的事物(如知识或美)时,就会产生人类的繁荣(《神学大全》 I-II,q.94,a.2)。人类的理性可以理解这些事物是人类合理的追求,而其他物种(如动物和植物)由于缺乏理性,无法理解和选择这些事物。我们对善的知识来源于理性促使我们追求各种善的内在倾向。这些善反过来又提供了人类是理性之存在的理由,因为我们能够通过对人类选择和行动的反思,将这种隐性的意识显性化并转化为命题性的表达。
因此,自然法的研究涉及到识别和应用理性思维的原则,了解我们自由选择时如何知道和选择良善、正确与公正。自然法主张,我们要达到最大的理性,就必须按照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的正确行动的真理来选择和行动。阿奎那将真理定义为“思维与现实相符”(《神学大全》 I,q.21,a.2c)。阿奎那所说的“现实”是指某种事物本身的真理:例如,最基本的正义原则的内容是给予他人应得之物而非其他;又或者勇气的美德不同于鲁莽或怯懦。
人类行为的伦理
因此,自然法既不是社会科学也不是政治理论。相反,自然法主要关注的是伦理学,因为它涉及的是个人和共同体在选择和行动时如何行善避恶的实践理性。阿奎那这样解释:
“善是指向行动的实践理性首先理解的对象,因为每个行为者都是以某个善的目的而行动。因此,实践理性的首要原则是建立在善的概念之上的。”
为了理解阿奎那的意思,我们需要自问:如何确定行动的善因?也就是某种不需要援引其他目的的理由,因为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某事对人类而言是不证自明的善。
以某人锻炼身体以减肥为例。减肥是行动的一种善因。但它之所以被认为是善,是因为它有助于保持健康和延长生命。对锻炼的自由选择的前提是人类生命是一种应被促进和保护的根本性的善。所以,生命是行动的一种终极理由。
另一种不证自明的善(即无需进一步解释的行动理由)可能是“宗教”。想象某人周六出门。我们问他要做什么?如果回答是“他去犹太教堂”,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他去犹太教堂?”如果回答是“因为他是信教的犹太人”,我们可能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他选择践行他的犹太教信仰?”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提到如成长背景、想见朋友、表达身份等等因素。但关于他为什么选择去犹太教堂,有一种无需进一步解释的答案是:犹太教是他的宗教信仰。
在人生中的某个时刻,大多数人会问自己以下问题(不同的人的思考强度和认真程度不一):1)是否有一个或多个神?2)相信神的存在是否合理?3)哪种宗教对神的解释比其他宗教更有说服力?4)这些问题的结论对我们的生活方式有什么意义?人们希望知道这些问题的真实答案,包括那些思考了这些问题,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神的人。
因此,继续我们的例子,这个人去犹太教堂的选择,最终出自于他理性地反思是否存在时间之初启动宇宙的终极超越之源的选择。他得出结论认为:1)确实有这样的存在;2)这个存在(神)以特定时间对特定的民族的特别启示以及他在人的心智中铭刻的自然理性向人类传达了他是谁;3)同样是这个神传达的一部分信息是让人知道,他希望他们做什么,不希望他们做什么;4)关于这些问题,犹太教提供了所有可能的解释中最有说服力的解释,这个人选择去犹太教堂反映了他思考宗教问题后的结论,并基于这些结论安排自己的选择和行动。因此,宗教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善。
阿奎那还确认了其他不证自明的善,包括生命、生育、知识、社会性和理性行事(《神学大全》 I-II,q.94,a.2;q.94,a.3)。当代自然法思想家进一步将这些充实为以下的善:生命(以及健康等生命之善的组成部分)、友谊、真理的知识、审美体验、在工作或游戏中的熟练表现,以及实践中的合理性本身。最后一种是指,根据我们特定的承诺和追求特定项目的选择,形成我们对所有其他不证自明的善的参与方式(Finnis, 1980: 81-97)。
如果我们行事的方式让我们得以参与一种或多种善,我们就是以人类应有的方式实现自我。反之,当我们以与善相悖的方式行事时(如故意以不熟练的方式工作、撒谎、杀人等),我们就会损害自己。实际上,确认某些行为的理由始终为善,也让我们能够确认某些行为永远不能促进人类的完善。
例如,如果真理的知识本身就是善,我们也就理解,错误和无知是恶,没有人会理性地希望自己或他人是错误和无知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了解所有可能的主题的所有知识。我们必须选择在哪些主题上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探究相关的真理。这样的选择部分是由我们特定的能力和具体的义务所驱动的。这产生了一种非故意的但可预见的副作用,即我们将对许多问题保持无知。然而,这完全不同于我有意识地选择错误而不是真理,或选择无知而不是知识。
自然法并不认为,我们必须在所有自由选择的行为中尝试和参与所有的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既学习(知识的善)又参加马拉松(熟练表现的善)。选择一种善而非另一种善,不可避免地意味着我们在这种特定的选择中没有参与其他的善。我们预见我们的行动会产生这种非故意的副作用,但并非是我们有意的选择。
理性与自由选择
显然,自然法非常强调所有人都在行动这一事实。它认为,反思人类的行为,让我们认识到,这些行为不仅仅是人类生物学或本能的结果。确实,有些行为,比如我们体内器官的工作,反映了我们的生物特性。但使人类行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有两大元素,二者相结合让我们能自由行动。
如前所述,其中一个元素是我们拥有理性。人们要以审慎的方式自由行动,理性逻辑的元素是必要的。如果我们考虑精神病人的行为,这一点就会更清楚。尽管她的行动没有受到强迫,我们也并不认为是自由选择的,因为她的理性受到了损害。数百年来,法律制度一直允许被告以“因精神失常而无罪”为理由进行辩护。因此,人们可以声称,他们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他们的意志不是受理性塑造的。由此可见,除非理性引导意志,否则就没有自由选择;而没有自由选择,就不能认为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然而,仅仅拥有理性并不足以使人类行动自由。许多人类制造的机器(如计算机)具有某种内置的智能。然而,很少有人会认为计算机是自由的。因为机器不具备人类行为的另一种特定的特征:即自由选择。
如果不接受人类能够做出选择,就不可能理解人类行为的独特性。虽然动物可以被教导以某种方式行事,但人类的选择能力使我们能够确定某种行为方案并付诸实施,然后再选择另一种行为方式:比如先喝一杯威士忌,然后去冲浪。因此,一个人的行为就是所选择的之事。
然而,这并没有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能否做出真正的自由选择?许多人认为不能。有些人认为选择是由一个人的环境、情绪、基因和脑电波的组合所决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们可能觉得自己在自由地做出选择,但实际上自由选择只是一种幻觉。
自然法反对这种观点。阿奎那认为,实践理性使我们能够认识到行动的理由。比如说,理性使我们能够解决医学问题。不过,理性也告诉我们,我们应当尝试解决医学问题。为什么?因为保持和促进生命和健康是我们行动的善因——它们不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在此意义上,是不证自明的。
这种思想是阿奎那所描述的自由选择观的根本:即人类智慧在行动中的体现。这是一个人的意志在起作用,对其所理解的行动机会的智能回应。阿奎那写道:“一个人的意志就在于其智慧”,而“这种欲望的来源是理解,即由某种可理解的事物所驱动的智识行为”(阿奎那,1270-1272,Sententia super Metaphysican,XII,7,见 Busa,1996)。因此,人类行为的最终动因是理性;即某种可理解的事物。
当人们有理由选择某个可能的行为,并且也有理由选择另一个相对立的行为,他们权衡之后,选择其中一个行为而不是另一个,他们就做出了自由选择。一旦正式选择了一种可能性,它就成为一个行动计划。实施这个计划就是阿奎那所谓的“指挥”(imperium)(《神学大全》 I-II,q.17,a.1)。
因此,自然法将自由选择视为(1)思考行动理由的可能性,接着(2)对可能行为的对象进行价值评估,然后(3)采取这种行为的积极意愿(Finnis,1998:71)。对自由选择和理性的这种看法认为,人类理解那些不能归结为情绪、环境影响的理由,并采取行动,从而可以自由选择。不过,自然法并非认为情绪等因素不重要。
情绪的强烈感受可能是人们致力于以善因来行事的标志。阿奎那指出,有时“好的愿望会反对扭曲的理性”(《神学大全》 II-II,q.155,a.1. ad.2)。在某些情况下,情绪甚至可能反映出我们内心意识到了将坏的选择合理化的错误。尽管如此,自然法仍然认为,在自由选择时,感受必须服从理性。虽然我们可以描述道德善恶的体验,但从思想上而言,体验本身无法定义为什么一种行为是好的而另一种行为是错的。只有理性才能从善的意义上确定什么是值得追求的。只有让我们理性的意志引导我们的生活,我们才能成为决策的自由主体,而不是情感的奴隶。
自由、道德和美德
自然法赋予自由选择深远意义的另一种方式涉及到我们行为的效果。
大多数时候,我们考虑自己的行为时,关注是其对他人或物质世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自然法强调,我们的选择也会对我们自身的性格产生影响。这种区别可以用人类行为的“外在性”(transitive)与“内在性”(intransitive)的维度来描述。阿奎那对此的解释如下:
行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动(actio),由行为者发出,对外部事物进行改变;另一种,恰当的指称是为活动(operatio),不对外发出什么,而是留在行为者内部,完善其自身(阿奎那,1256-1259/1952:q.8,a.6c)
行为的外在效果是指,作为该行为的结果,在我们外部发生的事情。例如,当我从事研究时,我对他人和他物产生的影响。但同样的行为的内在效果则在于对我作为一个人的影响。例如,我的工作行为本身,根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强化某些好的习惯(美德)或不好的习惯(恶习),由此塑造我的内心。尽管我在选择以某种方式工作时,可能并没有把这些内在效果放在首位,但它是任何自由选择行为不可避免的结果。这一自由选择的效果将在人们身上持续,直到他们决定以与之不相容的方式行事。
这就是人们养成行为习惯的方式。例如,偷窃的次数越多,我们就越习惯于偷窃。要打破这种坏习惯,我们需要否定过去选择的偷窃行为,并开始践行与偷窃不相容的行为。因此,一个人可以通过她的行动选择放弃过去的犯罪生活,而另一个人则可能因为突然开始不合理的选择而削弱她的美德习惯。
对阿奎那来说,我们越有美德,就越有可能做出善举,也就越容易自由地选择善。他强调,求善避恶不能仅仅通过研究哲学来实现。要正当行事,我们始终需要培养美德,尤其是所谓的四种基本美德:审慎、正义、勇气和节制(阿奎那,1271-1272/1993:II, 2, 259)。
就审慎而言,阿奎那并不是指精明、世故、谨慎或实用主义。而是指一种实践智慧,涉及以辨别力来理解和应用自然法原则的综合性方式,并且遵照努力践行所有其他美德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审慎之人会在深思熟虑中排除任何涉及直接违反任何道德之善的选择,即避免作恶。
道德的绝对性
这引出了一个问题:自然法如何理解邪恶行为的本质。根据自然法的观点,人类行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出错。比如,某个行为如撒谎,就因它涉及引导某人反对真理这样的善,所以可能就是错误的(《神学大全》II-II q.110, a.3)。
然而,自然法理论还有塑造它对自由选择、道德和美德的理解的另一种维度。这一维度强调,永远不能做出某些选择,也就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管出于什么高尚的意图,这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些行为就其本质,即我们选择去做的事而言,总是严重错误的。
自然法学者称之为“无例外规范”,例子之一是直接杀害无辜者,即直接选择违反生命这一根本之善。即使直接杀害一个无辜者可能会拯救整个城市,使之免于毁灭,这样的行为仍然因其本质而被视为内在错误。它永远无法与选择善行相容。没有任何好的理由将谋杀作为我们故意作为之对象。根据行善避恶的原则,永远不能自由选择这种行为。没有例外。
就此而言,自然法建立在对道德绝对性的承诺之上。符合这种标准的行为的其他例子包括撒谎(违反真理之善)和盗窃(违反财产之善)。阿奎那这样描述:“假设有人为了养活穷人而抢劫: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意图是好的,但缺乏正直的意志。因此,没有任何出于善意的恶行可被原谅”(阿奎那,1273/1954:250)。因为意图是盗窃,而所有的盗窃行为都是错误的。
这并不是说,自然法否认道德上的某些相对性。相对性体现之一是许多道德原则的适用因人而异。例如,尊敬父母的义务。要践行这一肯定性规范(affirmative norm),其要求必然因人而异,因地而异。11岁的孩子尊敬他健在的父母的某些方式,与成年人尊敬其年迈或已故的父母的方式是不同的。然而,承认这种差异性并不意味着否认绝不能自由选择某些行为的原则。
自然法也承认,人们可正确选择的事物存在广泛的多样性。尽管自然法理论认定某些行为永远不值得人类去做,但它也坚持,在合理且良好的选项中存在大量的判断空间。其中某些判断可能彼此不容,即使是源自相同的原则。
比如,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某国GDP中应有多大百分比由国家直接控制,没有唯一的绝对正确答案。自然法思想家承认,回答这个问题取决于理论的和实证的信息,而同样熟知实践理性,受其指导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甚至不相容的观点。
相比之下,如果我们试图将自然法中绝对禁止的负面规范相对化,那么,自然法坚信,这将迅速打开通向野蛮的大门。突然,选择地毯式轰炸住满非战斗人员的城市,似乎变得可以接受了,如果认为这可能削弱敌方的战斗意志。同样,或许“只这一次”盗窃你的雇主,以支付下个月的房租,也是合理的了。在没有无例外的绝对规范的情况下,至少在原则上,你可以选择作恶来实现善,这实际上意味着你愿意自由地选择作恶。
这种以无例外规范的形式对道德绝对性的承诺,使自然法直接与某些伦理形式相冲突:1)试图基于对行为所有可知(和不可知)善恶效果的权衡来确定正确行动;2)试图建立标准,以便我们可以基于对特定选择的可预见后果的计算来判断某种行为的正确性。
例如,杰里米·边沁认为,道德决策涉及到人们权衡各种可能行为所带来的所有快乐和痛苦,并评估哪种行为可能最大化快乐。然而,边沁没有提供任何道德的客观标准,来确定什么是更大的快乐或更少的痛苦。这意味着,在权衡之中,很难阻止人们迅速地倾向于根据感觉和激情而不是理性,去选择他们恰好想要的东西(Finnis, 1991: 18)。
那些遵循所谓“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伦理学家采取了略有不同的方法。认识到边沁所提议的计算法存在问题,他们试图建立标准,依据这些标准,我们可以基于理性评估来决定如何行事(特别是在所谓的困难情况下)。评估的内容包括:1)某种行为产生的所有后果和2)该行为所有内在的善。应该选择的行为是该行为所有可能的好后果及其所实现的内在善超过所有可能的坏后果及其所实现的内在善。
自然法思想家指出,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其行为的所有可能后果(实际上,经济学家也提醒我们,我们的选择有许多未知的后果)。此外,我们如何比较一种后果的意义,与比如说另外两种后果的意义?自然法伦理认为,这最终会导致结果主义任意武断地将某些价值分配给某些特定的后果。所以在道德领域内,结果主义会产生随心所欲、任性而为的决策,这些决策因此是非理性的。
当比较和权衡两种不同行为可能实现的所有内在善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方法论问题。我们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实现了某种真理之善的行为,超过了实现了两种工作之善的行为?在这方面,结果主义遇到了所谓的不可比较性问题:试图权衡和比较无法权衡和比较的事物。
自然法没有忽视后果的重要性。它并不要我们忽视行为已知的、虽然非预期的后果。它认识到我们的自由选择可以产生许多后果,其中许多是可知的但非预期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是我们选择的副作用)。也有某些情况,人们可以合理地衡量可预见到的后果和选择的效率。这种情景之一是市场,因为市场中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共同的度量标准(即货币)来评价其成本收益。自然法的推理要说的只是,我们不能将对后果的评估作为决策的最终参考点,更不用说以后果来为内在错误的行为如谋杀或盗窃辩护。
但是,自由呢?
自然法对理性、人类行为和人类选择的理解无疑是有争议的。比如,有些人质疑,知识、生命或实践理性是否在各种文化中都被普遍认为是基本的人类之善。
对于这一观点,许多自然法理论家回应称,几乎没有任何社会认为无缘无故地追求无知是合理的善,或认为谋杀他人是正当的。尽管对于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构成谋杀可能存在争议,但很少有人会认为谋杀本身是好的。
其他自然法适用性的问题源于人类社会性的事实。我们需要他人来维持生存和实现自身的繁荣。这对我们的选择有影响。而这些选择——无论是通过合同协调还是通过国家间的条约协调——从自然法的角度看,必须和我们所有其他选择一样合理和公正。
自然法认识到,我们选择善行与有美德地生活的机会会被我们周围的环境条件所增强或限制。即使我们生活在每个人都是自由选择以行善的社会中,这些选择也有许多彼此不兼容。需要做出决定,以合理和公正的方式解决这些冲突。而现实是,每个人有时都会做出不合理的选择,这进一步把问题复杂化了。所有这些因素都要求有制度、法律和协议,使社会能够以符合理性和正义要求的方式协调人们的自由选择。
这就推出了为什么自然法对自由及更普遍意义上的自由社会如此重要的两个原因。简单来说,自然法强调,如果我们不能自由选择,我们就无法繁荣,因为正是在做出自由选择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成为有美德的人,才能实现善,而善让我们成为独特的人类。我们将看到,自然法并不主张政府和法律在道德和美德的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特别当我们的行为影响到他人并涉及正义要求时。然而,自然法对政治、法律和经济的许多反思是基于这样的信念:政治、法律和经济对人们选择的任何协调,都必须给予尽可能多的人所需的自由选择空间。
这又引出自然法对自由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种原因,也是对第一种原因的补充。自然法为我们提供了原则,以发展政治和法律的框架,以防止国家过度控制其公民。有时这种政府权力的扩张是以实现有益目标为名,如希望人们具备美德并减少沾染恶习。在其他情况下,这种扩张则明确地追求不正当地限制自由,通常以极端方式严重地违反正义,以建立专制政权来追求特定目标,并认为任何对自由的强调都会削弱这些目标的实现。
但是,无论目标好坏,防止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以增强人们自由选择来追求善的可能性,都是自然法思想的一大焦点。正如后续章节所示,这对自然法如何理解法律和政府的功能、财产的性质和经济的运作、国际法的角色以及国家间贸易的特性都有重大影响。然而,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需要理解自然法如何看待对自由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权利的性质和正义的特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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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灵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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