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诉讼案的答辩意见
前言
之前的案件当事人,另外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需要二审开庭。因为二审案件嘛,就没有委托律师,于是只能帮他准备一份答辩意见,希望能对他有所帮助。
案件背景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经被判处缓刑,但是其中一个所谓的“受害人”不满意结果,也想从中分一杯羹,于是就到处信访,导致该案重审。重审期间,“受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受害人”上诉至中院,当事人需要答辩。
答辩意见
答辩人:S某
被答辩人:Z某
答辩理由: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Z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事实清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S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案件,最终能不能定罪,目前还是未知数。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人本来是有三个人:H某、S某以及Z某。H是种子提供者,S是居间介绍人,Z是实际销售者。
但是目前只有居间介绍人S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他两个人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H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仍然在G县人民检察院,截至目前仍没有做出最终的处理意见,不过很有可能是不认定构成犯罪。因为H某向检察院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高粱种子并非伪劣产品,而是有相关证件的。
如果本案的源头H某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S某也不应该构成犯罪。
至于Z某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更没有处理的必要。
二、案例库中的典型案例,对于本案来讲,根本不具备参考性。
1.本案认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9)兵08行中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存在本质性的区别。
2.本案涉及的虽然是伪劣种子,但是却没有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原因就在于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案涉问题种子给种植户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为现场已经遭到破坏没办法进行鉴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伪劣种子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给种植户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3.既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种植户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那么朱伍又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呢?
4.案例库的上述案例,由于我们看不到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仅从案例描述中可以看出,法院也只是认定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多少,并没有作出具体判决,认定被告人应该赔偿受害人多少多少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上述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实际的支持。
三、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Z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身就不应该受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就是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中“物质损失”的类型进行限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只有两种情形:其一,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的,比如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其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比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
其他不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均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哪怕存在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不行,比如诈骗案件中的受害人,即便被诈骗了数千万元,也没办法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并不是说,只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符合《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的部分条件,已经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发现受害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或者发现案件存在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情况,这个时候法院可以裁决不予受理。
而实际上,本案的这种情况属于可以直接不予受理的,都不一定需要作出裁定。
因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从来就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
四、关于是否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存在,就属于浪费司法资源,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H某通过Z某销售的高粱种子,共计有13,000斤。
而截止到目前,H某向C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了260万元,是针对12,000斤的赔偿。
另外,H某通过Z某向A、B、C、D等四人赔偿了65万元,向该四人销售的高粱种子共计为1900斤。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事实:H某承担的责任已经远远超出了种子的销售量,共计销售了13,000斤种子,涉及赔偿的竟然有13,900斤。
而这些种子的销售和赔偿款的支付,Z某都是亲自参与的,而目前Z某竟然又声称还种植的1000亩的高粱,这1000亩的高粱种子又是从哪里来的?
Z某声称自己的损失高达339.5万元,又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持?
所以,浪费司法资源的绝对不是我们一审二审的法院,更不是S某,而恰恰是上诉人本人。
综上所述
不管从哪个层面上来讲,对方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请求都不合理更不合法,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对此要求不予受理。
B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S某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