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究竟有哪些弊端?
〇一
自从2018年以来,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尽管名义上说认罪认罚从宽,貌似这个制度对当事人来讲,非常的友善。
在不少人看来,浙商制度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但是实质上,很多人早已经提出这项制度有着严重的弊端,对法治的伤害是无与伦比的。
因为它的横空出世,导致一直提倡的审判中心主义形同虚设,造成无数本来可能无罪的案件最终搞成了“铁案”,形成了如今法官办案必须征求公诉人意见的奇葩局面……
只是六年时间,就出现了如此多弊端,假以时日,问题恐怕会更多。
“滞后效应”,大家应该多少有所耳闻。
任何一件事,它的好处坏处都不可能立马出现,而是会在很多年之后才会出现。
那时再后悔,太晚了。
就像“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是真理,还是谬误?这需要时间来证明。
一旦证明是错的,则无法挽回。
〇二
认罪认罚,到底有哪些问题?
1.以审判中心,成为笑话。
多年来一直在提倡要以审判为中心,而不应该以侦查或者公诉为中心,毕竟刑事案件,是需要法庭审理,经过举证质证才能形成最终的结果,而不能在侦查阶段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确定结果。
但是有了认罪认罚制度,基本上就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给案件出结论。
究竟如何定罪,到底量刑多少?
这些都是公诉人说了算,一旦确定了量刑,法院还必须按照这个量刑拒决书进行判决,否则他们就不同意,就会抗诉。
这哪里是以审判为中心,这是让审判当摆设。
2.会造成很多冤假错案。
不少明显有问题的案件,甚至很可能是无罪的案件,因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加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的证据不太了解,他们就会糊里糊涂的认罪认罚。
这种案件大概率是冤假错案。
这类案件,绝对不在少数。
都是法律人,其实有些案件究竟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存在问题,公诉人是心知肚明的,绝对要比被告人清楚的多。
那么,又为什么非得要让被告人认罪认罚呢?
因为这样的话,被告人就没有了反悔的余地,一旦想要上诉,那么就意味着有可能会被加重处罚——检察院很大可能会抗诉,而且提前会以“抗诉”相威胁。
3.会导致检察官特别难沟通。
因为认罪认罚,目前检察官的权力相对较大,法官判案的时候都要看检察官的脸色,想要改变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征得检察官的同意。
人的个性,都是被惯出来的,也是被“权力”滋养出来的。
只要上面那种场景多出现几次,检察官的内心慢慢的就会有变化,就不再将法官放在眼里,至于刑辩律师,那当然就啥也不是。
这个时候,再想和高高在上的他们沟通案件,就更加难如登天——案件结果都是我说了算,那还跟你沟通个什么劲。法官不按照我的意见判,那是不可能的。
……
〇三
惠州大状余安平有段话说的贼有意思——
“兵部尚书杨宇轩,被大太监曹少钦抓了,逼他交出兵权。杨宇轩说,没有皇上的手谕,休想让我交出兵权。
曹少钦说,要圣旨?来人呐,咱们给他写一张。
你看看检察院“认罪认罚”是不也是也如此?
当事人说要有法院的判决我才有罪。
检察院说,要判决,来啊,让法院按照咱们的量刑建议写一张就是。”
……
实际上,认罪认罚制度就等于是未审先判。
这,绝不是依法治国的本意,更不能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或许,感受更多的是无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