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监管部报告出锅了-收入

学术   2024-09-02 20:4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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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大爷作为金融监管机构,里面有各路大佬专家坐镇,其中当然有会计方面的高人。证大爷会鼓捣不少东西:《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是个大厚本,可以当字典或防身用)和《上市公司XX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还有就是各个交易所时不常出的监管通讯。这些东西说的都是上市公司的真事儿,有些说的很有道理,有些代表了监管大佬对经济行为的会计判断,还是应该翻一翻的。



2023年会计监管报告刚出锅,先捞几个收入相关的说说。



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是利润的起点,且收入又是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直接体现,所以大家都非常重视。N年前,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折腾了好几年,我觉得五步法模型中的每一步都可以写本小册子。到了2023年,收入的判断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经销商已在上市公司下单并支付款项,上市公司已确认收款并向经销商开具发票。此时,上市公司内部系统显示产品已经转让;但经销商不是最终客户,经销商既也无法决定最终客户是谁,也左右不了对其的最终售价。上市公司不应在向经销商开票、收款时确认收入。

这说的没问题。

1.以前有上市公司很弱势,产品已经交付,但客户不让开票,所以当期没确认收入,不对。

2.一般的经销商或者是买断模式,或者是代理模式。报告里的情况有点特殊,经销商全额付款但最终卖给谁还没确定。最终客户没确定,那也就意味着控制权没转移。控制权没转移当然也就不能确认收入。

3.我还是没太理解经销商存在的意义。赚差价?这是锁价用的团购?


这个说的是海外贸易。天朝企业把产品卖给境外客户,常见的收入确认时点有这么几个:

报关离境:以FOB和CIF方式作为贸易结算条款,以产品报关离境后确认收入实现。

签收:对于DDU贸易方式,将货物交付到客户指定地点,取得客户签收单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越过船舷:FOB贸易方式收入确认原则为货物越过船舷或其他运输工具的舱门时判断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并确认收入。

到达目的地口岸:出口货物越过船舷或到达目的地口岸并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

电商的线上销售模式确认收入时点又不太一样,有的是在客户收货后主动确认时确认;要是没主动确认,那就等收货期满默认收货时确认;还有的在收到货款且满足7天无理由等退换货条款期满后确认收入。

报告里的这个比较特殊,是出口+电商。我猜海外物流签收单据类似国内快递的送达显示。这个要是没有,那理论上就得等客户在电商平台上主动确认、默认收货期满,再严谨点就是退货期满;在交付给快递时确认收入确实有点不妥。

出海是趋势,加油。


政府合作项目的控制权判断(收入业务实质)


最近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模式要变,可能还是颠覆性的变化。所以报告里这个事儿拎出来瞅瞅也有参考意义。


上市公司和政府谈好,干几个事儿:

1.上市公司按照自身需求建设厂房,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厂房的法律权属是政府的。

2.建好了,上市公司先找政府租赁、付租金;达到一定条件后,上市公司必须把厂房从政府手里买回来。

这就是所谓的“代建、租赁、回购”。上市公司前期资金压力小,也有这样那样的优惠政策;政府有了产值、就业、纳税和厂房的去处,大家都开心。

扒开系列交易看本质。上市公司实际上掌握了固定资产(厂房or项目)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看起来是不是有点像以前的融资租赁?可不是嘛,建的时候就是按自身需求建的,建成后马上租回来,租期到了就买回来。

上市公司在第一步“代建”的时候,压根不是代建,是给自己建,不能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政府虽然是名义持有人,但控制权压根没转移,上市公司“先租后买”,在“租”的时候就应该视同“买”进行处理。

充电桩业务(主责人、代理人)


新能源如火如荼,充电桩业务终于也有了值得探讨的会计处理。


我这外行理解,常见的充电桩业务有这么几个:

卖充电桩:这个最简单。收入确认时点是将设备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在收货单据上签字;如果物流公司是客户自己找的,理论上物流公司的运单也行;大概率是主责人。

场站建设安装服务:这个也不难。提供安装、建设服务的在客户指定充电场站安装建设完成,取得客户或第三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类似文件)确认收入。大概率也是主责人。

这两个比较常规,报告里说的是第三类:提供充电服务。

所谓充电服务,是上市公司通过自建的充电桩把电力从国家电网“买”过来后同时“卖”给用户。上市公司没有电力的控制权,没有对电力进行重大整合,充电桩只是个转手的、代收费的“通道”,明显是代理人角色。所以,把买来的电当做成本,卖电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收入确实不对。

我瞎猜啊,有一种情况可能可以全额进收入:上市公司建储能电站。

1.上市公司踩好时间点,利用波峰波谷的电价差。在电力便宜的时候从国家电网买电、存储好。因为有储能的环节,有批发再零售的味道,所以可能符合“取得电力控制权”的要求。

2.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电力的售价。如果来充电的人多,或者存电很少,每度电售价或服务费会一定程度上涨;反之,价格会下降。

当然,这还有其他问题。比如,上市公司是否可以把剩余的电力回售给国家电网?如是,上市公司是否还是代理人角色?比如,国家电网对上市公司最终的售电价格给了明确的区间要求,是否影响主责人、代理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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