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晨逸 :印度阻碍中企投资的法律手段和防范建议

文摘   时事   2024-12-10 10:01   上海  






编者按

11月28日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主办上海市社联2024年度青年论坛项目——“中国与南亚关系:印度的角色及影响”。与会专家发言要点由本公众号整理、编辑并发布。

谈晨逸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印度阻碍中企投资的法律手段和防范建议

今年8月,印度政府释放出了将放开对中国投资管控的信号,这被很多专家评论为又一次“杀猪盘”。11月23日,印外长苏杰生在线上参与“第八届印度创意大会”时又作出了另一番表态,他呼吁停止以开放经济的名义大肆放宽投资限制,提出应打造“婆罗多品牌”。对此,我们有必要对印度之前阻碍中国企业赴印投资的手段进行梳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印度阻碍中企投资的法律手段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对中企的投资申请采用更严格的政府审批程序。印度对外国直接投资规定了两种准入方式,分别是政府审批渠道和自动批准渠道。近五年,中国对印度投资的领域主要涉及电子商务、手机、电信设备、家用电器等,这些基本上都属于适用自动批准渠道的行业。但2020年4月17日,印度政府颁布了“第3号通知”,规定如果一实体来自与印度接壤的国家,或者一项投资的受益所有人位于或者是前述与印度接壤国家公民,那么,这一实体只能通过政府审批渠道投资。是故,所有中企对印度的直接投资都变为适用政府审批渠道了。适用政府审批渠道的弊端是这一程序很繁琐、耗费时间长,而且不通过审批的比例相当高。根据其标准操作程序,涉及的审批主体包括工业和内贸促进局、行业主管部门、印度储备银行、内政部和外交部,审批的时限为12周。
第二类是基于国家安全驳回中企投资申请。根据印度国内法规定,可对来自中国的投资申请进行安全审查的主体诸多,包括内政部、工业和内贸促进局、行业主管部门、内阁安全委员会等。此外,国家安全审查最大的问题是审查标准不透明,印度在解释“国家安全”时可以随意扩大它的外延,导致中企难以根据既有规则和判例进行合规性评估。
第三类是印度在经营管理中以违反国内法为由,一方面对中企及员工进行调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采取严重损害企业收益的各类行政措施,迫使部分企业在极端情况下不得不撤回投资。以税务稽查为例,2021年底开始,印税务部门开始对中国在印企业展开大规模查税行动。小米、华为、vivo、OPPO等都被认定为存在逃税的情况,具体涉及虚增成本、压低收入、操纵会计报表、通过虚假描述获取关税减免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印税务部门对前述企业提出了补缴高额税款的要求。
基于印度政府过去采取的这些打压手段,在中企再次进入印度投资前,我建议中国组织专家研究印度2015年新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为两国重新谈判投资协定做好准备。
印度在2015年时对BIT范本中作出了系统性的重大修订,很多条款体现了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特征。2018年,印度以单方面通知的形式终止了2006年《中印投资协定》的效力。为了保护赴印投资中企的利益,我国应为重新谈判两国投资协定提早谋篇布局。一方面应研究印度2015年的BIT范本中,哪些条款可能会损害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予以防范;另一方面可研读印度2015年后与其他国家签署的BIT,分析其中哪些条款符合中国的国情与利益,适宜中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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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SIISS)成立于1988年9月。本研究会经常研究重要国际战略问题,举行重大国际问题的研讨会,组织撰写相关学术著作和论文,进行各种形式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通过媒体向大众推介有关的研究成果并就当前国际形势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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