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近几年的处罚中可以看出,大家都认识到不能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因为可能会被按户处罚。而机构客户注销吊销依然发生主动交易的,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这可能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大家基本上也都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能够通过一些方式解决。例如通过工商信息进行比对等等,就可以发现此类问题,并采取限制措施即可。不过,我们再来想想这个问题。
1.为什么注销吊销的机构客户发生交易,要认定为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
一种观点是,既然已经注销吊销了,那么说明机构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了,那么是谁在交易呢?就像人死了,肯定不会自己进行转账交易,大概率是由家人代理,但是这个家人是谁?我们金融机构不知道,那就可以认定为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了。相同的原因,既然机构已经注销了,那么原来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该都是失效的,究竟是谁在控制账户,金融机构是不知道的,甚至有可能这个账户已经被转卖给其他不法分子。因此风险是比较大的,认为客户身份不明,按户处罚,也是合理的。
不过,也有不同的声音,即,这里的风险究竟是(1)客户主体已经丧失,还是(2)金融机构不知道究竟是谁在使用,亦或是叠加。其实,个人觉得,前者本身而言,是风险不大的,比如家里老人去世,大概率是家人转移其资金,可能有财产分割上的问题,但是与洗钱无关。机构也是,存在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分割问题,但是说不上洗钱。所以,可能主要的问题还是在金融机构不知道究竟谁在使用。但是账户非本人使用的情况有很多很多,为什么我们这么关注注销吊销呢?难道是因为这是最好验证的吗?检查起来还是比较好做实的。
2.我怎么发现机构客户注销吊销了?
金融机构其实很难做到每天去刷工商数据,核对机构客户是否主体资格已经注销或吊销了。
一种观点是,主要看机构客户注销或吊销之后,金融机构有没有发现该情况的契机,如果发生了金融机构可以发现的客户主体资格已经注销的情况,那么就可以认为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其主体资格,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那么,这所说的契机时是什么呢?个人觉得大概就是重新识别的场景之类的吧,甚至是现场来办理过业务。
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来看,如果客户没有触发重新识别的场景,那么其主体资格就可能在一段长时间内不被发现,那么这种时候,发生的交易,是不是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交易呢?个人觉得应该是的。
所以如此来说,上文所说的重新识别的契机也好,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也好,其实都是从履职上而言的,从事实上,的确是发生了与注销吊销机构的交易。
迫不得已,现在很多大型机构都已经上限了自动筛查功能,每天刷新工商主体信息,这对大机构可能没什么,但是对小机构而言,也算是笔开销。如果是很小的机构,的确可以买企查查这种工具,把机构客户信息输入到企查查账户中,那么,企查查也会及时提醒你,哪个机构已经注销。
3.产品到期清盘是不是一回事情?
非自然人开户的,除了有机构外,还有各类产品户。如果产品到期了,或清盘了,是不是要采取措施呢?是不是可以认定主体资格不存在了呢?严格意义上说,产品是一种合同和约定,如果产品到期了,那么部分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但是产品的主体资格究竟是什么?这个小编也不知道。我也咨询了证券基金行业的反洗钱同事,他们好像对产品到期并不纳入主体资格的丧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