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一个地址和抽样规则结合和的问题

2024-12-05 07:29   中国香港  

之前提过关于地址的问题,具体可见

关于地址的一个问题

另一个关于地址的问题

也聊过关于检查抽样规则的问题

关于反洗钱检查中的抽样规则问题

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一个结合的案例。

1.就联系地址而言,多个客户联系地址相同,这种情况的确是存在合理的情况:

(1)一家人
(2)一个单位
(3)一个学校、宿舍
(4)一个村,且没有跟具体的地址信息

这些情况,其实都是合理的情况,也能算得上是客户的准确有效联系地址。但是,还有其他情况,比如很多人的地址相同,进一步查询可以看到该地址是一个公安局、派出所的地址,推断是集体户口挂靠时办理的身份证件导致的,这对于大学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特别明显。这种情况下,地址信息一般不是客户有效联系地址。当然,究其原因,可能也是因为客户直接使用了身份证上的地址信息,而没有填写有效的联系地址。

2.住所地,当然是指着非自然人客户。

一般我们登记的就是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可是真的有很多企业注册在同一个地方,个人觉得这与自然人联系地址相同是不是同一类风险。这类住所地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如果一个地址被多家公司使用,可能说明其公司本可能存在问题,而不是地址的问题。

3.关于数量

如果客户的联系地址相同,那么就涉及到数量问题。多少客户同一个联系地址或注册地址算数合理呢?

一家五口人,应该算不小了如果动则7个8个账户的联系地址相同其实很难存在解释的原因了。我自己也很难想象一家子七八口人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当然,这是以城市生活的状态,如果农村或乡镇,一个大house中就是这么个方式。所以多少数量属于异常或不合理的,可能是要区分看待的。

对于住所地,这个可能要个案进行分析,因为存在的情况可能较多,如母子公司、集团公司、联合办公等情况,可能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数量很多,且不能判断出明显的关联性,同时伴随着其他特征(例如,注册资本较少且相同、代理人相同、工商注册日期相近、社保缴纳人员没有货极少、仅一个自然人股东等)那么风险的指向性就比较明显了,即可能是空壳公司。

4. 是否要重新识别。

根据新《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需要开展尽职调查。那种这种情况需不要开展尽职调查,重新识别客户的地址。

如果按照法规来看,的确这种挂靠户口的地址,应当不是客户的联系地址,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存在疑点的,那理应开展重新识别、或尽职调查。

5.抽样

其实上述这种情况,也是以往监管部门给我们指出的问题,我也非常认可发现的案例是存在异常的,的确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对这些情形进行关注和重新识别。

现在让我们来模拟一下这个支行的情况

(1)机构客户数量是1万户
(25个客户联系址相同作为抽样标准提取数据
(3)500个客户符合此规
(4)500个客户中250个的确存在异常情况的
(5250个存在异常情形的客户中,存在100个客户近一年展过重新识别流程(包括定期审核、风险等级复核,10个客户近一年场办理过业务
(6)100个客户中重新识别流程中,有50个客户的底稿中,工作人员对联系地址相同情况的异常点进行的提及另外50个没有提及联系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况
(750个提及联系地址相同客户底稿中,仅25个分析判断认为存在异常,另外25个底稿中,仅仅提及,未做合理性的分析判断。
(825个分析判断存在异常的客户中,仅10户进行了进行了可疑交易报告,另有10个进行了回访,提示客户更新联系地址,另外5个未能联系上客户

6.比例

那么就这个情况,如何认定机构的履职?是不是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重新识别或持续识别?如果是,那么他的比例是多少?其实事实性问题已经比较清楚,难以判断的也就是最后的比例问题

7.个人观点:

分子:250-25=225,即排除那些岗位人员已经进行分析排查的数量,虽然25个中仅有10个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和5个进行了回访提示,但是至少已经识别到异常,至于采取什么措施,例如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联系客户回访等,我们先不讨论吧。

分母:这可能才是关键。常理上,我觉得应该是500作为分母但是进一步想一下,如果以500作为分母。那么这个抽样规则是不是合理呢?即,我最终发现的问题和我拟抽样的规则是同一维度,或者说指向性是相同的,必然导致问题的比例就很高,即225/500=45%。如果以客户总数1万作为分母,那么比例仅为2.25%。两者差异巨大,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就可能不会被处罚。

8.小结

大致情况就是这样,相信大家能够理解其中的问题。作为金融机构,我们至少从自身出发,尽量丰富客户重新识别的场景,提升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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